1、科技项目申报
3、专利代理
4、安徽新产品鉴定
5、可研报告编制
9、国家火炬计划
创新券分为企业类和平台类。
企业类创新券支持企业为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等,自主设立技术研究开发项目或建立市级以上公共研发平台而购买检测、试验设备;购买先进技术成果进行产业化;与高校院所等科研机构产学研合作;研发过程中租用进入全省大型仪器共享平台的仪器设备;研发过程中的检验检测(按照法律法规或者强制性标准要求开展的强制检测和法定检测等除外)等创新活动投入。
平台类创新券支持众创空间或科技企业孵化器购买的对创业者、在孵企业开放的试验、检测、加工设备;开展非财政资金支持的产学研合作活动、创新创业培训等创新活动投入。
创新券使用
创新券用于创新主体开展本办法第七条所列创新活动投入的后补助。
企业自主添置检测、试验设备,按实际投入的15%兑现创新券,单台仪器设备补助每年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单个企业补助每年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企业购买先进技术成果进行产业化,按实际购买技术成果投入的15%兑现创新券,单个企业补助每年最高不超过50万元。
企业与高校院所等科研机构开展产学研合作,按实际投入的50%兑现创新券,单个企业补助每年最高不超过50万元。
企业租用单台价格在30万元及以上、成套价格在100万元及以上的仪器设备,进行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开发,按实际支出的20%兑现创新券,补助每年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企业研发过程中的检验检测等,按实际支出的20%兑现创新券,单个企业补助每年最高不超过10万元。
市级以上众创空间、科技企业孵化器购买试验、检测、加工设备,按实际投入的30%兑现创新券,每年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开展非财政资金支持的产学研合作活动、创新创业培训,按实际支出的50%兑现创新券,每年最高不超过20万元。
创新券兑现资金不超过创新主体申领的面额。
创新券发放与兑现
1.市科技局会同市财政局根据企业申报情况研究确定年度创新券发放额度。
2.创新券实行实名登记领取制度,不得转让、买卖,不得重复使用,有效期自登记领取之日起不超过2年。创新券面额分为1万元、5万元、10万元、50万元四种。
3. 创新主体开展本办法第七条所列创新活动,应事先申领创新券,作为后补助兑现凭据。创新主体申领创新券,由所在地创新券管理部门初审,统一向市科技局申领,市科技局对创新券发放情况进行公告。创新券每年发放两次。领取创新券的主体,当年无故不开展创新活动的,第二年不得领取创新券;当年创新券兑现不足其申领额30%的,第二年领取创新券额度不得超过5万元。
4.创新券每年集中兑现两次。申报材料由所在地创新券管理部门初审,统一报市产业发展基金公司。市本级创新主体直接到市产业发展基金公司申请兑现。
5. 申请兑现创新券应提交相应的证明材料,具体由市科技局规定。
6.市产业发展基金公司组织相关领域的技术、管理和财务等方面专家对受理的企业类、平台类创新项目进行评审,确定符合条件的创新项目和兑现金额,并予以公示,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结果书面报市科技局。超过20万元的创新券兑现项目,评审前,市产业发展基金公司应组织相关专家进行现场核查。
7. 公示结束后,经市政府审定,兑现创新券,兑现资金按市与管委会财政体制分担。使用创新券兑现奖补资金的企业和平台,不受 “就高不就低”政策的限制,但同一项目不得多头申报。
池州市科技创新券咨询电话:0551-65318129 18755150066(微信同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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