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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南市科技计划项目资金管理办法

文字:[大][中][小] 2020-1-12  浏览次数:1691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市科技计划项目资金管理和使用,调动科研人员积极性,释放创新活力,进一步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扎实推进现代化五大发展美好淮南建设,根据国家、省和市相关政策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市科技计划项目资金(以下简称“项目资金”)是指由市财政安排,无偿资助的市科技研发项目和政策兑现奖励项目资金。

第三条  项目资金主要用于支持在淮南市境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实施的相关科技活动。

第四条  项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遵循以下原则:

(一)合理配置,放管结合。发挥市场对科技资源配置的导向作用, 坚持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做好“放管服”。

(二)明确责任,规范使用。明确项目承担单位资金管理和使用主体责任,严格按照预算管理和财政资金使用规定规范使用专项资金,实行单独核算、专款专用。

(三)突出重点,注重绩效。遵循科技活动规律,政策兑现项目突出绩效激励,科技研发项目突出创新成果产出和结果应用。

项目申报电话:0551-65318129或18755150066(微信同号)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五条  项目资金实行分级管理,分级负责。

(一)市科技局组织开展项目资金的联审。

(二)市科技局负责项目评审、立项,编制项目资金安排方案。组织项目联审,履行公示、报批程序,会同市财政局下达项目资金计划,并拨付资金。按规定审批项目预算调整,组织或委托开展项目验收、绩效评价、监督检查、科研诚信管理等。

(三)项目归口管理单位负责协调项目单位承诺投入的资金,监督项目资金管理使用,参与或协助组织项目验收、绩效评价、监督检查、科研诚信管理等。

(四)项目承担单位是项目资金管理和使用的责任主体,要建立健全项目资金管理制度,完善内部控制和监督机制,落实承诺的自筹资金及其他保障条件;负责本单位项目资金财务管理、预算调剂、会计核算、财务决算,配合做好项目财务审计、验收、检查和绩效评价等。

(五)项目组负责人是项目资金使用的直接责任人,对项目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合法性、合规性和相关性负责。项目组负责人据实编制项目资金预算和绩效目标,按照项目任务书组织预算执行,真实编列项目资金决算。建立科研项目日志管理制度,据实记录、真实反映科研项目研究过程及资金使用情况,自觉接受项目承担单位的管理。

第三章  开支范围

第六条  政策兑现项目资金由项目承担单位纳入单位科技研发费用,自主统筹使用,列入绩效评价和审计范围。

第七条  研发项目资金开支范围由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组成。

第八条  直接费用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的与之直接相关的费用。主要包括:

(一)设备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购置或试制专用仪器设备,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以及租赁外单位仪器设备而发生的费用。应当严格控制设备购置,鼓励开放共享、自主研制、租赁专用仪器设备以及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避免重复购置。

(二)材料费: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由于消耗各种必需原材料、辅助材料等低值易耗品而发生的采购、运输、装卸和整理等费用。

(三)测试化验加工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支付给外单位(包括承担单位内部独立经济核算单位)的检验、测试、化验及加工等费用。

(四)燃料动力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直接使用的相关仪器设备、科学装置等运行发生的水、电、气、燃料消耗费用等。

(五)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需要支付的出版费、资料费、专用软件购买费、文献检索费、专业通信费、专利申请及其他知识产权事务等费用。

(六)会议/差旅/国际合作交流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的会议费、差旅费和国际合作交流费。在编制预算时,本科目支出预算不超过直接费用预算10%的,不需要编制测算依据。承担单位和科研人员应当按照实事求是、精简高效、厉行节约的原则,严格执行国家和单位的有关规定,统筹安排使用。

(七)劳务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支付给参与项目的研究生、博士后、访问学者以及项目聘用的研究人员、科研辅助人员等的劳务性费用。

项目聘用人员的劳务费开支标准,参照淮南市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从业人员平均工资水平,根据其在项目研究中承担的工作任务确定,其社会保险补助纳入劳务费科目开支。劳务费预算应据实编制,不设比例限制。

(八)专家咨询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专家咨询费不得支付给参与本项目及所属课题研究和管理的相关工作人员。专家咨询费的管理按照市有关规定执行。

(九)其他支出: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除上述支出范围之外的其他相关支出。其他支出应当在申请预算时详细说明。单独列示,单独核定。

第九条  间接费用是指承担单位在组织实施项目过程中发生的无法在直接费用中列支的相关费用。主要包括:承担单位为项目研究提供的房屋占用,日常水、电、气、暖消耗,有关管理费用的补助支出,以及激励科研人员的绩效支出等。

绩效支出应与科研人员在项目实施中的实际贡献挂钩。绩效支出不单设比例限制,不作为单位工资总额基数,不纳入单位绩效工资总额。

第十条  间接费用按照不超过项目直接费用扣除设备购置费后的一定比例核定,实行总额控制。具体比例如下:

(一)20万元以下不超过30%

(二)20万元至50万元部分不超过20%

(三)50万元至100万元部分不超过15%

(四)100万元以上部分不超过10%

第十一条  间接费用由项目承担单位统筹管理使用,并向创新绩效突出的团队和个人倾斜。项目承担单位应在充分征求意见基础上研究制定间接费用管理办法,合规合理使用间接费用,并建立间接费用开支台账,进行单独核算。

项目承担单位不得在核定的间接费用以外再以任何名义在项目资金中重复提取、列支相关费用。

项目申报电话:0551-65318129或18755150066(微信同号)

第四章  预算编制

第十二条  项目负责人根据目标相关性、政策相符性和经济合理性原则,编制项目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

收入预算按照从各种不同渠道获得的资金总额填列,包括市级财政资助的资金以及从项目承担单位和其他渠道获得的资金。

第十三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对项目预算进行审核,并对项目预算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四条  市科技局组织或委托专业机构对项目和资金预算进行合并评审, 根据专家评审意见,按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规定, 研究确定立项项目及资助额度。

第十五条  市科技局将项目资金预算细化方案提交财政涉企项目资金管理信息系统审核确认。确认通过的项目按规定程序批准后,提交市财政局。市财政局批复、下达预算。

第十六条  项目承担单位根据批准的项目资助额度对申报的项目预算进行适当调整后,与市科技局签订项目任务书。

第五章  预算执行与决算

第十七条  竞争性研发项目资金和政策兑现资金,由市科技局直接拨付到项目承担单位。

第十八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在单位账户下设项目资金子账户,对拨付至单位账户的项目资金实行专账管理,单独核算,专款专用,并对项目资金支出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负责。

第十九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建立健全科研财务助理制度,为科研人员在项目预算编制、预算调整、资金开支、财务决算和验收方面提供专业化服务,有关费用可纳入科研项目直接费用开支。

第二十条   直接费用中除设备费外,其他科目费用调剂权全部下放给项目承担单位。

(一)直接费用中设备费预算总额一般不予调增,确需调增的应报市科技局审批。设备费预算总额调减、设备费内部预算结构调整、拟购置设备的明细发生变化,以及其他科目的预算调剂由项目承担单位自行决定。

(二)项目间接费用不得调增。

(三)项目预算总额原则上不得变动。财政资助金额少于项目承担单位申报资金数额所产生的缺口,由项目承担单位自行解决。合作研究单位之间发生预算调整,或者由于合作研究单位增加(减少)发生预算调整的,应协商一致并重新签订合作协议后办理,并报项目主管部门备案。

(四)预算调整情况应在结题验收报告中予以说明,并在项目承担单位内部公开。

第二十一条   项目预算执行中有以下情况需要预算调整的,由项目负责人提出申请,经项目承担单位审核同意后,报市科技局审批。

(一)由于研究内容或者研究计划作出重大调整等原因,需要增加或减少项目预算总额;

(二)原项目预算未列示外拨资金,需要增列。

第二十二条  项目资金支出原则上应当通过银行转账、公务卡、支票等非现金方式结算。

对于不具备非现金方式结算条件、但项目实施过程中实际需要发生的支出,经项目承担单位核准后,可以现金结算。项目承担单位应制定相关实施细则,明确不具备非现金方式结算条件情形下的财务审批程序和报销手续,从严控制现金支出事项,减少现金提取和使用。

第二十三条  项目负责人应严格按照资金开支范围和标准开支项目经费。不得擅自调整外拨资金,不得利用虚假票据套取资金,不得通过编造虚假劳务合同、虚构人员名单等方式虚报冒领劳务费和专家咨询费,不得通过虚构测试化验内容、提高测试化验支出标准等方式违规开支测试化验加工费。严禁使用项目资金支付各种罚款、捐款、赞助、投资等。

第二十四条  对被终止或撤销的项目, 将依规收回项目资金。项目承担单位应在接到有关通知后30 日内退回。

第二十五条  项目实施期间,年度剩余资金可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项目完成任务目标并通过验收后,结余资金在2 年内由项目承担单位按规定统筹安排用于科研活动的直接支出;2 年内未使用完的,按规定收回。未通过验收、项目承担单位信用评价差的项目,结余资金按规定收回。

第二十六条  项目完成后,项目承担单位应及时清理账目与资产,如实编制项目资金决算,不得随意调账变动支出、随意修改记账凭证。项目承担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政府采购、资产管理等规定。对使用项目资金形成的资产,由项目承担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管理使用。项目承担单位应组织对项目资金决算进行审核,并对资金决算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第二十七条  高校、科研院所可自行采购科研仪器设备,自行选择科研仪器设备评审专家。对于独家代理或生产的仪器设备,可按程序确定采取单一来源采购等方式增强采购灵活性和便利性。

第六章  绩效评价

第二十八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建立项目资金的绩效评价制度,明确项目整体绩效目标和阶段性绩效目标,并选择可衡量的绩效指标,对项目负责人开展定期跟踪监督,以及日常绩效目标运行跟踪管理。

第二十九条   市科技局可组织或委托项目管理专业机构或具有资质的第三方中介机构,严格依据项目任务书在项目验收同时,对项目进行一次性综合绩效评价。

第三十条  绩效评价结果作为对相关科研、管理人员和项目承担单位、项目归口管理单位后续支持的重要依据。项目承担单位在评定职称、制定收入分配制度等工作中,应注重运用科研项目绩效评价结果。合理区分因科研不确定性、不可抗力等原因未能完成项目目标和因科研态度不端导致项目失败,鼓励大胆创新,严惩弄虚作假。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一条  市科技局建立健全对项目承担单位资金管理的事中和事后监督机制,合理制定科研项目年度监督检查计划, 避免重复检查、多头检查。充分利用大数据等信息技术提高监督检查效率,实现监督检查结果共享和互认。

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应主动配合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并将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结果和结论及时报市科技局。

第三十二条  项目承担单位在项目实施期末可自主选择有资质的第三方中介机构进行结题财务审计。项目承担单位必须在单位内部公开项目预算、预算调整、项目决算、资金使用(重点是间接费用中的绩效支出、外拨资金、委托服务、结余资金使用)、研究成果等信息,接受监督。

第三十三条  对截留、挪用、侵占、虚报冒领项目资金的相关责任人员,项目承担单位或主管部门依规给予严肃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第三十四条  严格执行市级财政科研项目严重失信行为记录与惩戒有关规定,市科技局会同相关部门对严重违背科研诚信要求的行为实行终身追责。对严重违背科研诚信要求的相关科研人员、项目负责人及违反职业规范、职业道德的第三方中介机构采取联合惩戒措施,按照科研项目管理相关规定记入诚信档案,并纳入科研活动黑名单。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在本办法印发前立项,尚在实施期内或项目尚未结题验收的,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项目申报电话:0551-65318129或18755150066(微信同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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