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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安徽省芜湖市促进企业直接融资省级财政补助的申报条件

文字:[大][中][小] 2020-1-7  浏览次数:1712

  根据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促进企业直接融资省级财政奖励实施办法》(财金[2019]126号)文件精神,现将申报2019年第四季度安徽省促进企业直接融资省级财政奖励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时间

 

根据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促进企业直接融资省级财政奖励实施办法》(财金[2019]126号)文件要求,符合直接融资省级财政奖励的挂牌企业需在2020年1月10日前向同级财政部门报送奖励资金申报材料,请符合文件中直接融资省级财政奖励的挂牌企业积极与同级财政部门联系申报,并请相关会员单位配合、支持。

 

二、申报条件

 

对成功在安徽省股权托管交易中心挂牌的企业,省财政给予首次股权融资额的1%奖励,单个企业最高不超过70万元。

对首次成功发行企业债、公司债等债券融资的民营企业,省财政按实际规模的1%给予奖励,单个项目单个企业不超过70万元。

 

以上项目申报通知及要求详见附件。

 

 

 

安徽省促进企业直接融资省级财政补助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企业直接融资奖励工作,发挥财政资金引导放大功能,支持企业提高直接融资比例,根据《中共安徽省委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大力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皖发〔2018〕38号)及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工商注册地和税务登记地均在安徽省内的企业。

第三条 本办法奖励对象为符合条件的拟上市企业、成功上市(含红筹架构和VIE架构等)企业、首次挂牌融资企业、首次完成债券融资的民营企业,以及培育企业在沪深港交易所上市的皖北地区和大别山片区市或县(市、区)政府。

本办法所称直接融资奖励,是指由省财政预算安排,对符合条件的企业,依据本办法给予的用于支持股权融资、债券融资等直接融资方面的奖励。

本办法所称皖北地区和大别山片区,其认定按照省委、省政府有关政策文件执行。

第四条 直接融资奖励遵循政府引导、突出重点、科学规范的原则,采取“后补助”的方式,实行据实结算、次季度奖励。

第五条 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和安徽证监局协助省财政厅对企业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审核。

 

第二章 申报补助

第六条 对在境内外证券交易所首发上市的企业,安徽省财政分阶段给予奖励200万元,其中:改制完成并在安徽证监局首次辅导备案的拟上市企业奖励60万元;成功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后再奖励140万元。

在境外证券交易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融资的(含红筹架构和VIE架构等),省财政一次性奖励200万元。

省内企业按规定异地“买壳”或“借壳”上市后,将注册地迁回我省的,省财政一次性奖励200万元。

第七条 对成功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和安徽省股权托管交易中心挂牌融资的企业,省财政按首次股权融资额的1%给予奖励,单个企业最高不超过70万元(与首次办理上市辅导备案登记、成功上市在同一年度内的,不重复奖励)。

第八条 对首次成功发行公司债、企业债等债券融资的民营企业,省财政按照实际发行规模的1%给予奖励,单个项目单个企业最高不超过70万元。

第九条 皖北地区和大别山片区每培育1家在沪深港交易所上市的企业,省财政奖励企业所在地市或县(市、区)政府100万元。

 

项目申报 咨询热线:0551-65300113  

 

      咨询Q Q:28810260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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