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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申报2020年度国家科学技术奖提名条件及相关事项

文字:[大][中][小] 2019-12-4  浏览次数:2198

第一章 总则

各有关单位、专家

根据《关于深化科技奖励制度改革的方案》(国办函﹝2017﹞55号)的精神,按照《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科学技术奖提名制实施办法(试行)(2019年修订版)》(附件1)等有关规定,现将2020年度国家科学技术奖提名工作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第二章 提名资格

 本办法所称专家学者(以下简称专家)是指:

(一)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获奖人;

(二)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以下简称院士,不含外籍院士);

(三)2000年(含)以后获得国家自然科学奖二等奖及以上,国家技术发明奖一等奖,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特、一等奖(含创新团队)项目的第一完成人。

提名专家年龄不超过70岁,院士年龄不超过75岁,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获奖人年龄不受限制。

 本办法所称组织机构(以下简称机构)是指经科技部认定的具有提名资格的全国学会、行业协会(联合会)以及其他组织机构。

(一)机构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1.社会科技奖励的设奖者或承办机构;

2.所设社会科技奖励符合《科技部关于进一步鼓励和规范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的指导意见》(国科发奖〔2017〕196号)的要求;

3.所设社会科技奖励已连续开展3个周期(含)以上的奖励活动,近5年内无违法违规记录和不良社会影响。

(二)经科技部认定的其他机构。

 本办法所称相关部门(以下简称部门)是指:

(一)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

(二)国务院有关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

(三)中央军委科学技术委员会。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使馆、领馆。

  (五)经科技部认定的其他部门。

 

第三章 提名条件

 专家提名

1.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

(1)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获奖人:每人可提名1人(组织)。

(2)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3人可联合提名1人(组织)。

2.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

(1)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获奖人:每人可提名1个项目。

(2)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2000年(含)以后获得国家自然科学奖二等奖及以上,国家技术发明奖一等奖,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特等奖、一等奖(含创新团队)项目的第一完成人:3人可联合提名1个项目。

(3)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每人可提名1项完成人仅为1人或第一完成人40岁以下(1980年1月1日以后出生)的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通用项目。

提名专家年龄不超过70岁(1950年1月1日以后出生),院士年龄不超过75岁(1945年1月1日以后出生),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获奖人年龄不受限制。

提名专家每人每年度独立或与他人联合提名的国家科学技术奖限1项,联合提名时列第一位的为责任专家。提名专家应在本人熟悉学科领域范围内进行提名,责任专家应在本人从事学科专业(二级学科)内提名。3名专家联合提名时,与提名项目任一完成人同一单位的专家不应超过1人。

3. 提名涉及国防和国家安全的专用项目的部门应具备相应的保密资格,专用项目只接受相关部门的提名,不接受专家提名(含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获奖人)。

单位提名

1.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

提名数量不限。请注重提名仍在一线工作的杰出科学技术专家。

2.国家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和科学技术进步奖

坚持优中选优,原则上提名数量不限。各单位应当建立科学合理的遴选机制,提名本学科、本行业、本地区、本部门的优秀项目。

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

提名数量不限。请注重提名学术水平高、国际影响大,对我国经济、社会发展有重要推动作用且长期友好的外国人或组织。

提名项目(人选)的基本条件

提名项目(人选)必须符合《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要求,还必须满足以下条件:

1.提名国家自然科学奖项目提供的代表性论文(专著)应当于2016年12月31日前公开发表,技术发明奖和科学技术进步奖项目应当于2016年12月31日前完成整体技术应用。

2.同一人同一年度只能作为一个提名项目(含创新团队)的完成人。

3.2018年度、2019年度国家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和科学技术进步奖获奖项目的完成人,不能作为2020年度国家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和科学技术进步奖提名项目完成人(创新团队除外)。

4.经2019年度国家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和科学技术进步奖受理公示后提交评审但未授奖的相关项目技术内容不得提名2020年度国家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和科学技术进步奖。

5. 提交2019年评审但未授奖的创新团队,再次提名需间隔1年。

6.列入国家或省部级计划、基金支持的项目,应当在项目整体验收通过后提名。

7.专用项目的相关内容应当在提名前已定密,并需提供相应的定密文件。

第四章 提名程序

 奖励办公室每年度公开发布提名工作通知。

 具备提名资格的专家、机构、部门,根据提名工作通知的要求开展提名工作。

 

第五章 责任与监督

提名者应承担提名、答辩、异议答复等责任,并对相关材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提名机构和部门应建立规范的提名遴选机制,择优提名。3名专家联合提名时,责任专家牵头负责相关事项。

提名者应填写奖励办公室制定的统一格式的提名书,并根据国家科学技术奖的标准和条件,对提名等级严格把关。

提名者在提名相关材料公示前,应征得项目主要完成人及其工作单位和完成单位的同意。提名机构和部门还应在本机构、本地区、本部门范围内再次公示。涉及国家安全的专用项目,应当加强项目内容的保密管理,在适当范围内公布。  

当年度项目或完成人不得被重复提名或被多个组织、部门联合提名。

提名者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密法》和《科学技术保密规定》等有关保密规定。

提名者应严格遵守《国家科学技术奖评审行为准则与督查暂行规定》和《国家科学技术奖励评审工作纪律》的有关规定。

 

第六章 动态调整和信用管理

连续两次出现形式审查不合格项目的提名专家或机构,提名资格暂停一年。

违反本办法十五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规定的提名者,暂停提名资格;列入国家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严重失信行为记录的提名者,取消提名资格。

提名者恢复提名资格时,需向奖励办公室提出申请,经审核同意后方可提名。

第七章提名时间要求

 网络填报截止时间

为了保障网络提名工作的顺利进行,我办分类确定各提名单位、提名专家网络填报截止时间,请积极配合。具体要求如下:

1.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计划单列市,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2020年1月20日中午12:00截止。

2.国务院组成部门、直属机构和事业单位,2020年1月21日中午12:00截止。

3协会、学会其他提名单位提名专家,2020122中午12:00截止。 

第八章 附则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项目申报 咨询热线:0551-65300113  14705507756<微信同步>

 咨询Q Q:2881026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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