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亳州市项目申报

关于组织申报亳州市重点实验室的通知

文字:[大][中][小] 2019-11-26  浏览次数:2013

各县、区科技局,亳州经开区、亳芜现代产业园区科技管理部门,有关单位:

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强全市科技创新体系建设,集聚和培养优秀科研人才,提升我市科技创新水平和自主创新能力,促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根据《亳州市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营管理办法》(亳科〔2019〕63号),拟围绕我市重点产业领域(学科)建设市级重点实验室。现将有关申报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条件

1.从事应用基础研究或共性技术研究,在研究方向上,应符合亳州市经济与科技发展战略,重点解决地方经济发展中的重大科技问题;

2.产业领域(学科)特色突出,具有相对集中稳定的研究方向,在本地区科研技术水平处于领先地位,具备良好的产学研合作基础;
    3.具有年龄与知识结构合理、水平较高的科技创新人才队伍,固定研究人员不少于10人,拥有一批能够带动产业发展的高水平研发成果和技术储备;

4.具备良好的科研条件和设施,人员与用房集中,实验室面积原则上不低于300平方米,科研仪器设备总值不低于300万,农业领域可适当放宽标准;
    5.依托单位能为实验室提供后勤保障及相应经费等配套条件,保证实验室科研工作和开展学术合作交流的基本需要;

6.具有规范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

二、有关事项

1.各推荐单位按照《亳州市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亳科[2019]号)要求加强指导,对照条件,认真做好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的组织申报、遴选、审核和推荐工作。

2.各推荐单位在上报市重点实验室建设申请材料前应对重点实验室名称、研究方向、实施可行性和申报材料真实性等进行审核把关。

3.重点实验室择优进行推荐。

4.组织符合条件的申请单位填报亳州市重点实验室申请书。

5.市重点实验室命名方式:“XXX亳州市重点实验室”,其中XXX为所属细分领域。

 

6.各推荐单位对本辖区申请的重点实验室严格初审、筛选,并将实验室建设申请书纸质材料(一式3份)、推荐函(一式1份)报送市科技局。同时将申请书的电子文档发送至电子邮箱bzkjjcxk@163.com。

项目申报电话:0551-65318129

 

附件:1.亳州市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

2.亳州市重点实验室申报承诺书

3.亳州市重点实验室申请书

4.亳州市重点实验室推荐表

 

      亳州市科学技术局

2019年11月19日

  • 附件:关于组织申报2018年度亳州市重点实验室的通知(包含附件).docx
  • 附件1:

     

    亳州市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亳州市市级重点实验室(以下简称“实验室”)的建设和运行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实验室是全市科技创新体系与创新平台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开展行业应用基础研究与开发、共性关键技术攻关、培养优秀人才的重要载体。

    第三条 实验室是依托高等学校、科研院所、企业(以下简称“依托单位”)建设的具有相对独立性的科研实体,按照竞争择优、定期评估和动态调整的原则,实行分类管理。

    高校院所类实验室主要依托高校和科研院所建设,以提升创新能力为目标,开展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引领带动学科和产业发展。

    企业类实验室主要依托企业建设,以提升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和核心竞争力为目标,开展应用基础研究和关键共性技术研究,引领行业技术进步。

    第四条  实验室实行人、财、物相对独立的管理机制和“开放、流动、联合、竞争”的运行机制。

    第五条 市科技局是实验室建设和运行的归口管理部门,主要职责是:制定相关政策及规章制度,指导实验室的建设和运行;组织开展监督、检查、评估、验收等工作;批准实验室的建立、调整、合并和撤销。

    第六条 依托单位是实验室建设和运行的具体管理和责任单位,主要职责是:组织实施实验室建设的各项工作;定期做好实验室建设自查、总结工作;聘任实验室主任,聘任学术委员会委员;保障实验室建设和运行所须经费和其它相关条件;解决实验室建设与运行中的相关问题。

    第七条 申请组建实验室申请须为已运行和对外开放两年以上的实验室,并满足下列条件:

    (一)符合亳州市经济社会和科技发展要求,在同类领域研究中占有显著的技术优势,具有承担较强科研任务的能力。

    (二)具有高水平的学术带头人和结构合理的研究队伍。

    (三)具备良好的科研实验条件。

    第八条 管部门组织具备条件的单位填写《实验室建设申请书》,审核后报市科技局。市科技局组织专家进行评审,择优批准建设,并与依托单位签订《实验室建设计划任务书》。

    第九条  实验室建设期限一般不超过两年。建设计划完成后,由依托单位提交验收申请,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科技局,市科技局组织专家验收。

    第十条市科技局对通过验收的实验室正式授予市重点实验室称号;未通过验收的,不再纳入实验室序列。

    第十一条 实验室管理实行依托单位领导下的主任负责制。实验室主任应是本领域高水平的学术带头人,具有较强的组织管理能力,一般不超过六十周岁。实验室主任任期五年,连任不超过两届。每年在实验室工作时间一般不少于八个月。

    第十二条 实验室应建立学术委员会,审议实验室的研究方向、目标和任务以及实验室的重大学术活动和年度工作。

    第十三条  实验室应结合自身特点,积极开展多种形式的产学研合作,推动科技成果转化。

    第十四条  实验室应重视科学道德和学风建设,营造宽松民主、潜心研究的科研环境,开展经常性、多种形式的学术交流活动。

    第十五条  实验室应重视和加强运行管理,建立健全内部规章制度;严格遵守国家有关保密规定。

    实验室专项经费应单独建账、专款专用。

    第十六条 实验室应加强知识产权管理和保护。对实验室完成的专著、论文、软件等研究成果均应标注实验室名称。专利申请、技术成果转让、申报奖励等应遵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七条 依托单位应对实验室进行年度考核,编制年度报告,并将考核结果与年度报告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科技局备案。

    第十八条 市科技局对通过验收的实验室实行动态管理。市科技局每三年对实验室进行一次绩效评估。评估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次。

    第十九条 市科技局根据定期评估结果,对评估为优秀等次的实验室给予支持,并优先推荐申报省重点实验室。

    对评估结果为“不合格”、不参加评估或中途退出评估的实验室,不再列入实验室序列。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以上为部分附件,具体内容请自行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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