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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项目申报

关于合肥市申报2019年度省级电子商务发展专项资金的通知

文字:[大][中][小] 2019-11-12  浏览次数:2166

各县(市)、区、开发区商务主管部门:

根据《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商务厅关于印发<安徽省电子商务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企〔2017116号)、《安徽省财政厅关于下达2019年度省级电子商务发展专项资金(主体培育及省级电商公共服务项目)指标的通知》(财企〔20191016号)、《安徽省商务厅关于加强2019年电子商务发展专项主体培育等资金使用管理的通知》等文件精神,市商务局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了本文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支持项目

(一)对限上电商企业贷款给予贴息支持。

1.支持内容及标准:2018年实现网零售额超过1000万元且实现同比增长的电子商务企业,按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给予企业2018101日以来用于生产经营的1年期内贷款实际发生贷款利息额30%的贴息补助,单个企业补助金额不超过15万元。拟支持2个项目。

2.申报条件:①申报主体是纳入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统计的限上电商企业;②2018年企业实现网零售额超过1000万元且实现同比增长。

3.申报材料:企业书面申请报告(包括企业基本情况、电子商务运营情况、申报项目情况等内容);《省级电子商务发展资金项目申请表》;企业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复印件或三证合一的营业执照复印件等;企业已发生贷款的借款凭证汇总表(按银行贷款合同编号汇总);银行贷款利息支出明细表:附企业与金融机构签订的贷款合同、借款凭证、银行借款利息结算凭证复印件(每一笔贷款分别按贷款合同、借款凭证或贷款进账单、借款利息结算凭证的顺序装订);银行对账单、企业资产负债表、利润及利润分配表及其他需要提供的相关材料;⑦县(市)、区、开发区商务主管部门出具的企业纳入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统计限上企业的确认材料(含限上企业是否正常向统计部门报送数据);⑧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该项目专项审计报告(原件),内容包括:2018年企业实现的网零售额、同比增幅及明细清单,并附电商平台后台截图等相关证明材料。以上财务单据复印件需加盖财务专用章。

(二)限上电商企业新增网零售额奖励。

1.支持内容及标准:2018年网零售额达到2000万元以上,且同比增幅达到20%以上的限上电子商务企业,给予一次性不超过15万元的奖励。拟支持8个项目。

2.申报条件:①申报主体是纳入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统计的限上电商企业;②2018年企业实现网零售额2000元以上,且同比增幅达到20%以上。 

3.申报材料:企业书面申请报告(包括企业基本情况、电子商务运营情况、申报项目情况等内容);《省级电子商务发展资金项目申请表》;企业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复印件三证合一的营业执照复印件等;县(市)、区、开发区商务主管部门出具的企业纳入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统计限上企业的确认材料(含限上企业是否正常向统计部门报送数据);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该项目专项审计报告(原件),内容包括:2017年、2018年该企业实现的网零售额及明细清单,2018年该企业实现的网零售额同比增幅,并附电商平台后台截图等相关证明材料。以上财务单据复印件需加盖财务专用章。

(三)支持限上电商企业技术创新和模式创新。

1.支持内容及标准:支持开拓电子商务在新零售、生活服务、农产品销售、电商扶贫等领域的应用,对于在商业模式、技术研发、推进应用等方面有独特创新优势、具有自主知识产权且年网上零售额超过1000万元的电子商务平台,给予平台运营企业一次性不超过15万元的奖励。拟支持2个项目。

2.申报条件:①申报主体是纳入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统计的限上电商企业;②2018年企业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电子商务平台已正式上线运营,且该电子商务平台2018年实现网上零售额超过1000元。

3.申报材料:企业书面申请报告(包括企业基本情况、电子商务运营情况、申报项目情况等内容);《省级电子商务发展资金项目申请表》;企业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复印件三证合一的营业执照复印件等;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该项目专项审计报告(原件),内容包括:2018年该企业的电子商务平台实现的网上零售额、同比增幅及明细清单,并附电子商务平台后台截图、电子商务平台上线运营截图等相关证明材料。以上财务单据复印件需加盖财务专用章县(市)、区、开发区商务主管部门出具的企业纳入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统计限上企业的确认材料(含限上企业是否正常向统计部门报送数据)企业电商创新情况说明材料及相关情况的证明材料(包括企业电子商务创新模式;2018年度企业创新投入情况,含企业技术研发、产品研发、创新服务、创新营销等投入情况;项目创新性,含项目的商业模式,在所属领域的革新和突破性;在同行业优势、取得的成果、下一步计划等);企业电子商务平台自主知识产权相关证明材料,企业电子商务平台获得的相关荣誉或奖励等文件复印件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与申请项目有关的经营网站或移动终端运营主要页面截图及有效期内的ICP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二、项目申报、审核程序

(一)项目初审由各县(市)、区、开发区商务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组织辖区符合条件的企业(单位)申报,对申报项目进行初审并出具意见,同时在信用合肥网站对申报主体进行信用核查。限上电子商务企业,由县级商务主管部门征求同级统计部门意见后,出具纳入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统计限上企业的确认材料(含限上企业是否正常向统计部门报送数据)。于20191118 日前将含有初审意见的正式文件(含对申报主体的信用查询情况、企业纳入社消零统计情况)、申报项目汇总表(分别加盖商务部门公章),连同企业申报材料(胶印成册、一式份)报送至市商务局。申报材料复印件均须加盖申报单位公章。

(二)项目评审。项目选择采取竞争性分配方式,由市商务局组织专家对符合申报条件的项目按照评分标准进行打分(具体评分标准另行制定),再根据项目得分排名高低,确定支持项目。

(三)第三方会计师事务所审核。由市商务局委托第三方会计师事务所,依据支持内容和标准对项目申报金额进行审核并提出专业意见。市商务局依据审核结果提出复审意见,确定拟支持项目和金额。如在项目评审、事务所审核环节出现合格项目个数未达到预定拟支持项目个数的情况,项目资金可在以上3类项目间统筹使用,从原评审项目得分60分以上的项目中,根据得分高低,依次递补。

(四)项目验收。拟支持项目确定后,由所在县(市)、区、开发区商务主管部门对照申报条件进行验收,验收遵循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注重质量、讲求实效原则。项目承建单位对照项目建设规范与标准进行自查自验后,向所在地商务主管部门提出验收申请,并上报验收材料,验收材料主要包括项目承办单位经营证照、项目情况简介、效益评价、投资明细及相关证明等验收材料。所在县(市)、区、开发区商务主管部门收到项目验收申请后,及时进行实地验收,验收重点是核查项目是否属于政策支持范围,实际建设内容与申报内容是否一致,是否按项目建设规范和标准建设,项目投资和财务情况,存在问题及整改方案等。验收还应当对项目预期产生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等进行客观评价。对每个项目都要给出合格不合格的验收结论并签字确认。验收完成后,所在县(市)、区、开发区商务主管部门向市商务部门报送验收报告、单个项目验收表及验收情况汇总表

(五)联合审核。市商务局、市财政局及县(市)区、开发区商务主管部门开展联合审核,并对县(市)、区、开发区商务主管部门项目验收情况进行抽查,对存在问题的要严肃通报,要求限期整改。

(六)项目公示和资金拨付对联合审核合格的拟支持项目,将在市政府、市商务局网站进行公示。对公示无异议的项目,由市商务、财政部门将资金拨付至所在县(市)、区、开发区商务部门所在县(市)、区、开发区商务、财政部门及时拨付补助资金至项目单位。

三、项目申报要求

(一)项目申报主体应为在合肥市依法登记、经营和纳税的电子商务企业,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有独立、健全的财务核算和管理制度,财务管理规范、信誉及财务状况良好,无不良记录或违法违规事项。项目申报主体应该纳入我市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限上企业统计范围,没有纳入统计的企业,不能参与项目申报。每个申报主体限支持1个项目。拟支持项目应于2019930日前建成并投入运营,且未享受过国家、省级同类商务促进政策支持。

(二)申报单位须提供书面承诺函(须法人代表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承诺申报材料的合法性、真实性、完整性,复印件与原件一致,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承诺未享受过国家、省级同类商务促进政策支持;承诺按资金使用范围和有关财务规定使用,并接受财政部门的监督,向所在地商务、财政部门报告项目资金使用情况;承诺同意相关政府部门查询验证其纳税、社会保险缴纳、银行贷款和法定代表人信息等相关内容。

(三)请各县(市)、区、开发区商务主管部门严把初审关,对上报材料的合规性、真实性、完整性负责。未按要求提交申报材料或超过申报时限的不予受理。

(四)对弄虚作假骗取专项资金的单位,将按《安徽省电子商务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相关规定处理。

(五)按照安徽省财政厅关于财政涉企项目资金管理信息系统建设的要求,申报单位须填写涉企系统项目基础信息表。

(六)请各县(市)、区、开发区商务部门要加强监督,不定期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确保专项资金发挥效益。要根据绩效管理要求,组织本辖区内的专项资金支持单位开展绩效评价,并于20202月底前向市商务局提交绩效评价报告,绩效评价报告至少包含项目组织实施、资金分配、绩效管理等情况。

联系电话:0551-65300518

 

附件:附件1:2019年省级电子商务发展资金项目申请表.doc

附件2:申报项目汇总表.xls

附件3:“涉企系统”项目基础信息表.doc

合肥市商务局

201911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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