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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数字经济产业园区认定办法》

文字:[大][中][小] 2019-11-5  浏览次数:2264

合肥市数字经济产业园区认定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家《促进大数据发展行动纲要》及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建设“数字江淮”的指导意见》文件精神,全面加快数字产业化和产业数字化协调发展,培育基于新一代信息技术的新业态、新动能,促进合肥数字经济产业高质、高效、集聚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数字经济产业园区,是指以产业集聚为主要特征,以产业园区为主要载体,重点培育数字经济产业,区域边界清晰、管理科学规范、配套服务完善,集聚度达到一定水平的区域。

第三条数字经济产业园区的主导产业方向,包括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区块链、物联网、信息安全、5G、软件及其服务业等信息技术产业,以及“互联网+”等融合性产业。

第四条市数据资源局负责数字经济产业园区的认定工作。各县(市)区、开发区数据资源工作主管部门负责本区域内的推荐申报,并配合市数据资源局对数字经济产业园区进行指导。

第二章 认定条件

第五条数字经济产业园区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符合全市数字经济发展方向及区域功能布局,符合当地土地利用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

(二)园区边界清晰,具有相对明确的四至范围和空间布局。

(三)园区产业定位清晰明确,主导产业突出,有1-2个主导产业。

(四)园区管理机构和运营机制较为合理规范,有专业管理机构和专职管理人员,对园区实行统一管理和服务。

(五)园区能为入驻企业提供较为完善的基础设施和配套服务体系。

第六条数字经济产业园区分为数字经济产业特色园区和数字经济产业示范园区。分别满足下列条件:

(一)数字经济产业特色园区:

1、特色实力。产业特色突出,在数字经济细分领域具有较强竞争力,园区主导产业年销售收入达到5亿元以上。

2、集聚程度。园区有不低于2万平方米的工作场所;园区内主导产业应至少在1家骨干企业带动下形成上下游配套的产业链条,园区内拥有不少于10家与之相关联的企业。

3、创新能力。园区内企业重视科技进步与技术创新,研发投入占销售收入的比重不低于3.5%。

(二)数字经济产业示范类园区:

在认定特色园区过程中,对其中规模效益突出、综合实力较强的园区,符合以下条件的,择优认定为示范园区。

1、规模效益。具有较强的产业优势和竞争力,有一定的示范和带动作用,园区主导产业年销售收入达到30亿元以上。

2、集聚程度。园区有不低于5万平方米的工作场所,入驻主导产业企业数量不少于30家,其中规模以上企业数量不少于10家。

3、创新能力。园区内企业具有较强的科技创新能力,主导产业拥有核心技术和自主知识产权(包括专利及软件著作权)总计不少于100项,研发投入占销售收入比重达不低于5%。

第三章 申报材料

第七条申报数字经济产业园区应提供以下材料:

1、《合肥市数字经济产业园区申报书》。

2、园区近三年产业项目清单(见申报书附件1)。

3、园区入驻企业名录(见申报书附件2)。

4、财政资金重点使用计划及资金使用承诺书(见申报书附件3)。

(注:财政资金严格按照《合肥市市本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合理使用,并严格按照资金使用计划开展项目推进工作)

5、申报材料的真实性承诺函(见申报书附件4)。

6、其他需要出具的批准文件、证明材料等。

第四章 申报评审

第八条数字经济产业园区认定的基本程序:

(一)申请上报。各县(市)区、开发区数据资源部门负责组织本地数字经济产业园区的推荐申报工作,进行初步审核后,报市数据资源局,对于审核未通过的出具审核不通过情况说明并向未通过申报单位说明原因。申报部门必须实事求是,按规定如实填报。原则上,各县(市)区、开发区择优推荐1-2家。

(二)专家评审。市数据资源局对数字经济产业园区申报材料进行复审,对材料符合要求的,组织专家评审,从基础设施、规模效益、产业集聚、创新能力、生态体系等五个方面(详见《合肥市数字经济产业园区认定指标体系》)对园区进行评分,择优选出不超过6家数字经济产业特色园区和1家数字经济产业示范园区。

(三)公示认定。市数据资源局结合专家组意见,对申报单位进行综合审查后,予以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无异议的,予以备案,认定为数字经济产业特色园区或数字经济产业示范园区。

第九条对新认定的市级数字经济产业园区给予授牌,并根据《2019年合肥市培育新动能促进产业转型升级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实施细则》相关要求,给予资金奖励。

第五章 附则

第十条本办法由合肥市数据资源局负责解释。

 

附件:合肥市数字经济产业园区认定指标体系

附件:

合肥市数字经济产业园区

认定指标体系

一级指标

二级指标

指标说明

权重

基础设施

(15分)

1. 光纤宽带网络覆盖能力

园区各建筑物内是否采用全光网络接入。满足条件得3分,否则不得分。

3

2. 公共WLAN网络覆盖能力

园区公共区域和办公楼宇等重点区域是否提供Wi-Fi服务。满足条件得3分,否则不得分。

3

3. 5G网络试点覆盖能力

园区内是否已部署5G基站。满足条件得2分,否则不得分。

2

4. 园区管理平台

园区是否建有管理平台,实现对能耗(供水、供电、供气)、环保、消防、安全、车辆等系统的实时监控、管理和预警。满足条件得3分,否则不得分。

3

5. 数据基础设施

园区是否建有用于数据存储、计算或其他数据支撑的数据中心。满足条件得2分,否则不得分。

2

6. 数据共享交换

园区是否与政府政务信息资源共享交换平台实现数据对接,满足数据目录和资源的互联互通。满足条件得2分,否则不得分。

2

规模效益

(25分)

7. 园区累计完成投资(亿元)

指园区累计投资总额。

该项得分=园区实际投资总额/中位数标杆值×3,最高不超过3分。

3

8. 园区年销售增长率(%)

指园区上一年度销售收入增长率。

该项得分=园区年销售增长率实际值/最高标杆值×3,最高不超过3分。

注:上年度才正式开园的园区,该项得分取所有园区得分的平均值。

3

9. 园区土地产出强度(万元/平方公里)

指园区上一年度单位土地面积上的销售收入。

该项得分=(园区产业总销售收入/园区实际开发面积)/最高标杆值×4,最高不超过4分。

4

10. 园区地均税收(万元/平方公里)

指园区上一年度单位面积内上缴的税收数额。

该项得分=(园区缴纳税收/园区实际开发面积)/最高标杆值×4,最高不超过4分。

4

11. 品牌质量建设(个)

指园区内荣获中国质量奖(提名)、中国驰名商标、安徽省政府质量奖、安徽省著名商标、安徽名牌、安徽省信息消费创新产品等数量。

该项得分=品牌质量建设数量/中位数标杆值×4,最高不超过4分。

4

12. 园区产业项目情况(个)

指园区内企业近三年围绕主导产业开展的数字产业化项目以及农业、制造业和服务业领域的产业数字化转型项目等数量。按项目投资额度评分。

(a)0.1(含)-0.25(不含)亿元项目:每有1个得0.5分;

(b)0.25(含)-0.5(不含)亿元项目:每有1个得1分;

(c)0.5(含)-1(不含)亿元项目:每有1个得2分;

(d)1亿元及以上项目:每有1个得2.5分;

注:同一项目不重复计分,分数累加最高不超过7分,没有不得分。

7

产业集聚

(27分)

13. 主导产业年销售收入(亿元)

指上一年度主导产业企业销售收入总和。

该项得分=园区该项实际值/最高标杆值×5,最高不超过5分。

5

14. 主导产业销售收入占园区销售总收入比重(%)

指上一年度主导产业销售收入占园区总销售收入的比重。

该项得分=园区该项实际值/最高标杆值×4,最高不超过4分。

4

15. 入驻主导产业企业数量(家)

指园区内注册的主导产业企业数量。

该项得分=园区主导产业企业总数/中位数标杆值×4,最高不超过4分。

4

16. 骨干企业主导产品市场占有率(%)

指园区已注册骨干企业主导产品的产销量占整个行业同种产品产销量的比例。

该项得分=园区该项实际值/最高标杆值×3,最高不超过3分。

注:园区内骨干企业超过1家的,指骨干企业主导产品市场占有率最高值。

3

17. 产业链配套企业数量(家)

指园区内已注册的与骨干企业形成上下游产业链配套关系的企业数量。

该项得分=园区产业链配套企业总数/中位数标杆值×5,最高不超过5分。

5

18. 高新技术企业数量(家)

指园区内注册的并根据《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火〔2016〕32号)认定且当前有效存在的高新技术企业数量。

该项得分=园区该项实际值/中位数标杆值×3,最高不超过3分。

3

19. 大数据企业数量(家)

指园区内已注册的且经市级认定的大数据企业数量。

该项得分=园区该项实际值/中位数标杆值×3,最高不超过3分。

3

创新能力

(15分)

20. 研发投入强度(%)

指园区内上一年度企业研发经费投入占园区销售收入的比重。

该项得分=园区研发投入强度实际值/最高标杆值×3,最高不超过3分。

3

21. 高层次人才数量(个)

指园区内符合《合肥市高层次人才分类目录》认定的A、B、C、D、E类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数量。

该项得分=园区高层次人才总数/中位数标杆值×3,最高不超过3分。

3

22. 每万人发明专利授权量(件)

指园区每万名就业人员发明专利授权量。

该项得分=园区发明专利授权量/万名园区从业人员数/最高标杆值×3,最高不超过3分。

3

23. 企业创新机构数量(家)

指经市级及以上认定的重点(工程)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产业创新中心、新型研发机构等数量。

每有一个分,每有一个省级得2分,每有一个市级得1分。

以上可累加,最高得3分。

3

24. 重大科研项目情况

指园区内企业是否具备承担国家、省级或市级数字经济相关领域重大科研项目的经验。

满足条件得3分,否则不得分。

3

生态体系

(18分)

25. 投资融资服务能力(家,家)

说明园区内入驻银行、保险、基金、期货、证券等金融机构的总数,以及上一年度累计服务企业数量(同一企业不重复累加)。

该项得分=园区金融机构的总数/中位数标杆值×3+上年度服务企业总数/中位数标杆值×3,最高不超过6分。

6

26. 创业孵化服务能力(家,家)

说明园区内创业孵化机构上一年度服务情况,包括服务团队数量以及成功孵化的企业数量。

该项得分=园区创业孵化机构服务团队总数/中位数标杆值×3+成功孵化企业总数/中位数标杆值×3,最高不超过6分。

6

27. 政务中介服务能力(家,家)

说明园区内政务中介服务中心上一年度服务情况,包括服务企业数量、政务代理服务项目数量。

该项得分=园区政务中介服务中心服务企业总数/中位数标杆值×3+政务代理服务项目总数/中位数标杆值×3,最高不超过6分。

6

总分:100分

注:1.本办法所指的骨干企业应当具备下列各项条件:

(1)承担着、省级或市级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年销售收入已实现3000万元以上,主要产品在国内市场上具有较强竞争力。

合肥市数字经济产业园区申报问题:0551-65300518  或  18755150022(微信同步)

(2)研究开发经费占年销售收入5%以上,技术创新能力强。

(3)与园区内的企业有一定的配套关系,对周围相关的中小企业具有较强的辐射和带动作用。

2.指标说明中的中位数标杆值,即将参与评审园区中该项指标的中位数设为标杆值;最高标杆值,即将参与评审园区中该项指标的最高值设为标杆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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