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通知公告 > 合肥市项目申报

合肥市项目申报

关于印发《合肥市科技局专家库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文字:[大][中][小] 2019/10/30  浏览次数:2231

各县(市)区、开发区科技局(经贸局),各有关单位: 

  为加快打造具有国际影响力的创新之都,深化科技管理改革,完善专家的选取和使用,提升科技专家库(简称专家库)的建设水平,我局制定了《合肥市科技局专家库管理办法(试行)》,经司法局依法审查登记,登记号为“HFGS-2019-109”,现予以公布。 

项目申报电话:0551-65318129

  附件:《合肥市科技局专家库管理办法(试行)》   

  20191025 

  附件:

  合肥市科技局专家库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加快打造具有国际影响力的创新之都,深化科技管理改革,完善专家的选取和使用,提升科技专家库(简称专家库)的建设水平,充分发挥专家学者在我市科技管理和决策方面的重要作用,保障评审、评价、评估质量,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项目评审、人才评价、机构评估改革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8〕37号)、《安徽省深化项目评审、人才评价、机构评估改革实施方案》(厅〔2019〕38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家库按照“广泛参加、统一建设、有序开发、管用分离”的原则建设和运行。

  第三条 专家库集成各类高层次人才,服务于合肥市科技管理工作,是合肥市科技管理信息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通过专家库建设,积极鼓励引导国内外专家为合肥科技发展提供服务。

  第四条 专家库专家的主要职责是:为我市科技创新发展提供智力支持和决策参考,包括进行科技项目和人才计划评审、评估验收、科技成果评价、科技奖励评审等。

  第五条 合肥市科技局负责专家库建设的总体部署和统筹协调,根据创新工作需要,不断丰富和完善专家库。组织人事处为专家库的管理处室,主要负责专家入库、维护、退出和更新。

  第六条 入库专家分为专业技术类和综合管理类两类。

  (一)专业技术类专家指在理学、工学、农学、医学等专业领域内从事科学研究、技术开发、成果转化的专家。主要是高等院校教研人员、科研机构研究人员、重点科技企业从事科技开发的人员。

  (二)综合管理类专家含人文社科、发展规划、项目管理、金融财会等领域专家。主要是重点科技企业、科技园区、资本市场、银行信贷及保险等机构的高级管理人员;政府智库、决策咨询机构有关人员;注册会计师、创业导师或知识产权等相关领域专家。

  第七条 入库专家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政治素养和职业道德,科技活动中无不良记录;

  (二)具备参加评审评估评价工作的业务能力,能够独立、客观、公正、实事求是提出意见;

  (三)从事所属行业领域工作满5年以上,对本专业有较丰富的理论知识和实践经验,熟悉专业领域国内外技术发展状况;

  (四)具有副高级及以上职称;

  (五)身体健康,年龄原则上不超过65周岁。

  (六)以下情形可适当放宽相关条件:

  1.博士生导师、享受国务院或省政府特殊津贴的专家、院士;

  2.研究成果突出的优秀青年学者、外籍专家、科技型上市公司、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技术领先型企业的技术骨干,或承担过国家、省部级科技计划课题,国家、省部级科技奖励获得者;

  3.具有丰富企业管理或创业实践经验,或对成果转化、产业发展有突出贡献的人员。

  第八条 专家的选取。按照公开征集、审查与公示的流程选取专家。

  (一)公开征集。采取个人申请、专家推荐和邀请入库三种方式征集。

  1.个人申请:专家本人可按要求申请进入专家库,经所属单位审核后向市科技局推荐,特殊情况的由所属县(市)区科技部门推荐;

  2.专家推荐:在库专家两人以上(含)可联合推荐符合条件的人选;

  3.邀请入库: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各类高层次人才引进计划入选者、国家科技奖励的项目负责人,经市科技局邀请、本人同意进入专家库。

  参加公开征集的专家应当填写《专家申请表》,并提供学历证书、技术职称、职业资格证书及个人研究成果等相关材料。

  (二)审核与公示。由市科技局对专家库申报人选进行审核,经审核通过且公示无异议的专家方可入库。对公示期间有异议的专家开展复审,确保入库的专家符合要求。

  第九条 专家库实行个人信息定期更新机制。市科技局每年组织一次专家信息集中更新,通过短信、邮件等方式通知在库专家确认信息变更情况。除定期更新外,专家信息发生变化的,专家应当及时上报,连续两年未对本人信息进行确认或更新的,专家资格将被冻结。资格被冻结的专家,经个人重新申请、市科技局核实后,视情解除冻结状态。开展科技活动时,参与人员负有责任和义务保障专家信息的安全,严禁私自复制、泄露专家库中的信息和资料。

  第十条 专家库的动态调整。市科技局根据专家的年龄、健康、工作变动等情况对专家库进行动态调整。专家主动申请退出专家库的,经市科技局审核同意后,予以退出。

  第十一条 专家的抽取、使用、监督施行岗位分离。进行科技活动所需专家从专家库中产生,由局机关党总支(纪检监察人员)负责,根据具体工作要求,随机抽取专家。组织人事处、办公室配合参与,接受市纪委监委驻经信局纪检监察组监督,并记录备案。涉及重大项目评审,外地专家应占评审专家总数的40%左右,采取委托专家所在地科技管理部门推荐的方式产生。

  第十二条 专家抽取坚持轮换原则。原则上每位专家每年参与评审项目最多不超过2次,避免同一专家重复多次参加各类评审活动。

  第十三条 专家抽取遵循回避原则。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主动申请回避:

  (一)被评审项目的负责人或参与人员;

  (二)被评审项目负责人或参与人员为其配偶或直系亲属,或者与被评审项目负责人有近亲属关系、师生关系(硕士、博士期间);

  (三)24个月内与被评审项目单位有过聘用关系,包括担任该单位的咨询或顾问;

  (四)与被评审项目申报单位或负责人存在重大利益关系;

  (五)其他可能影响公正评价的。

  第十四条 专家享有下列权利:

  (一)专家提出咨询评价意见和建议时,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预;

  (二)对不适宜参加的活动可以申明并向市科技局说明原因;

  (三)按国家、省、市有关规定,接受邀请单位支付的劳务报酬。

  第十五条 专家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职业道德,公正、公平、客观和科学地进行科技活动;

  (二)参与各类科技活动时,自觉接受市科技局、中共合肥市委纪委监委驻经信局纪检监察组监督;

  (三)对所提出的评价意见和建议承担个人责任;

  (四)保护项目申请者的知识产权,不得泄露或摘抄申报项目资料内容,不得泄露参与项目评审专家的相关信息和未经审批决定的评审结果;

  (五)未经许可,不得以专家库专家的名义从事其他活动。

  第十六条 建立专家评价机制。由局资配处牵头,局机关党总支(纪检监察人员)、组织人事处、办公室配合,在每次评审活动结束后对专家的工作情况进行综合评价,评价结果将作为后续评审咨询活动专家选取的依据。

  第十七条 专家出现以下情形的,取消专家资格,并视情纳入诚信记录,直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一)不公正履行专家职责,为本人或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二)违反科学道德或品行不端,严重影响专家群体声誉的;

  (三)在评审咨询工作中存在舞弊、索贿受贿等违法违规以及其他不当行为的;

  (四)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危害国家利益或重大社会公共利益的;

  (五)受到失信惩戒及其他需要取消专家资格的情形。

  第十八条 参与相关科技活动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应遵循管理要求,加强配合协调。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有效期两年。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


下一篇:合肥市科技项目政策奖补

相关文章

·关于公示合肥市2017年度科技创新服务平台拟评优名单
·关于合肥市高新区第一批知识产权运营服务体系建设项目申
·关于合肥高新区组织申报2020年度安徽省专精特新中小
·关于征集合肥高新区企业融资租赁需求的通知
·关于合肥市蜀山区产业扶持政策(市场监管部分)拟兑现项
·关于公布2019年度合肥市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名
·关于合肥市申报2021年度第二批暨2020年度先进制
·关于公布合肥市食品生产加工示范企业名单的通知
·关于合肥经开区组织推荐第六批制造业单项冠军的通知
·关于印发《合肥市园林绿化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办法》的通知
cnzz统计 cnzz统计数据显示 百度站长 53客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