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科技项目申报
3、专利代理
4、安徽新产品鉴定
5、可研报告编制
9、国家火炬计划
为贯彻落实《肥西县培育新动能促进产业转型升级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实施细则》(政办〔2019〕20号)文件精神,规范自主创新专项资金管理,本着统筹指导、 简化程序、 提高效能和公正廉明的原则,制定本操作规程。咨询电话:0551-65300258
一、申报主体
除有失信行为信息(有效期内)的企业、单位等不享受自主创新政策各条款支持外,其他符合政策规定条件在本县区域内注册且主体税种在本县缴纳,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均属于本专项资金支持范围。申请的项目须在本县范围内组织实施。
二、申报时间
每个年度分3次受理,具体申报时间在“中国·肥西”政务信息网站公告。年度申报截止后没有申报的项目,视为自动放弃,不再受理。
三、申报、审核程序
项目申报和审核按“乡镇(园区)受理、部门初审、联合审核、媒体公示”的程序执行。具体如下:
乡镇(园区)受理:申报主体向所属乡镇(园区)申报,乡镇(园区)受理时对申报材料现场检查,对申报对象信用情况和项目的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等进行查验,提出申报意见。
部门初审:县科技局对乡镇(园区)递交的项目进行初审,提出初审意见。
联合审核:初审意见交由县财政局、县审计局、县科技局等部门组成的联合审核小组会审。
媒体公示:会审结果在“中国·肥西”政务信息网站等媒体上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或对异议复审后,报县政府审批,由县科技局将政策资金拨付至各项目单位。
四、申报条件和申报材料
(一)基本材料(必备)
1.营业执照复印件。
2.《肥西县促进自主创新政策奖励申请表》
(二)分项材料(选报)
1.政策第三十二条:天使投资基金
依照《肥西县天使投资基金管理办法》执行。
2.政策第三十三条:“科技贷”
依照《肥西县科技型企业“科技贷”业务实施办法》执行。
3.政策第三十四条:开放公共技术服务平台
申报条件:①经市级以上科技主管部门认定或备案的,已建成并投入使用的公共技术类平台,并具备开放性、技术服务性等特点。
②2019年服务县内企业30家以上,且所服务企业须为科技型企业。
申报材料:市级以上科技主管部门认定或备案证明材料,仪器设备购置合同,购置清单及发票;服务企业的合同或协议、清单、企业付费凭证及发票;服务企业的营业执照等。
4.政策第三十五条:众创空间、孵化器认定奖励和在孵企业房租补贴
(1)众创空间、孵化器认定奖励
申报条件:①2019年备案的省级、市级众创空间。
②2019年认定的省级、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
③2017年(含)前已申报过县级备案的众创空间、奖励孵化器(20万元)的,不再给予市级认定的众创空间、孵化器奖励。
申报材料:只需营业执照复印件、《肥西县促进自主创新政策奖励申请表》。
(2)众创空间、孵化器在孵企业房租补贴
申报条件:①该项目由众创空间、孵化器运营主体统一组织在孵企业申报。
②众创空间、孵化器须为市级以上认定或备案。
③孵化器内的在孵企业须符合《合肥市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和管理办法》(合科﹝2015﹞98号)中所规定的在孵企业条件,成立时间不超过24个月。众创空间内的创业企业注册地和主要研发、办公场所须在众创空间场地内,成立时间不超过24个月,从事研发、生产的主营项目(产品)应属于高新技术产品范围,并符合节能、环保要求。
④补贴时间为2019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
⑤同一企业,与往年合计只能享受最多24个月房租补贴。
⑥不得与市、县其它类似房租补贴政策同时享受。
申报材料:在孵企业房租补贴清单;众创空间、孵化器认定或备案证明;入孵协议(有限期内);租房合同(有限期内);房租发票(收据)、银行进账凭证(与发票、收据对应);在孵企业营业执照;企业未享受市、县其它房租补贴承诺书等。
5.政策第三十六条:众创空间、孵化器、加速器场所建设与设施维护改造补助
申报条件:①在县科技主管部门备案且尚未通过市级以上认定或备案的众创空间、孵化器、加速器。
②自在县科技主管部门备案起,至达到市级以上认定或备案的时间期限为2年。
③利用县内闲置厂房、办公用房、空余土地等改造的众创空间、孵化器、加速器,由乡镇(园区)出具闲置厂房、办公用房、空余土地等相关证明,众创空间、孵化器、加速器运营主体须在开始建设前与所属乡镇(园区)对接洽谈。
④按照双向约束原则,由乡镇(园区)与众创空间、孵化器、加速器签订建设目标协议,并报备县科技主管部门。
⑤该政策不得与其它场地建设、设施补贴等相关政策同时享受。
申报材料:县科技主管部门备案证明;市级以上认定或备案批文、证书;乡镇(园区)出具的闲置厂房、闲置办公用房、空余土地等相关证明;与乡镇(园区)签订的建设目标协议;在县科技主管部门备案至达到市级以上认定或备案期内,购买公共软件、开发工具、仪器设备及必要的场所建设与设施维护改造费用的合同、发票、银行转账凭证等证明材料;专项审计报告(由申报单位出具)等。
6.政策第三十七条:众创空间、孵化器融资奖励
申报条件:①经市级以上认定或备案的众创空间、孵化器。
②众创空间、孵化器辅助在孵企业获得专业创投机构或上市公司股权投资,投资额在一次性200万元以上。
③专业创投机构或上市公司与众创空间、孵化器无关联关系。
申报材料:众创空间、孵化器市级以上认定或备案批文、证书;在孵企业营业执照、入孵协议等;专业创投机构资质证明材料;年度获得的股权投资相关证明材料(包括投资协议(协议敏感部分可作技术处理)、银行进账单)等。
7.政策第三十八条:企业购买高校、科研院所科技成果和技术合同交易奖励
该条款与合肥市政策不同时享受。
(1)企业购买高校、科研院所科技成果奖励
申报条件:①企业购买无关联关系的在肥高校、科研院所的科技成果,并在我县转移转化;
②以工程项目、硬件设施等形式转移转化的,只按其技术交易价额给予补助。
申报材料:技术合同复印件;技术合同登记认定证明复印件;企业购买成果发票及付款凭证复印件;企业和高校、科研院所无关联关系的声明。
(2)技术合同交易奖励
申报条件:①在全国技术合同登记网上登记技术合同认定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四类合同。
②2019年技术合同交易额累计达到100万元(含)至500万元(不含),按2019年度实际到账额的1%给予最高5万元奖补。奖补资金主要用于技术转移突出贡献人员或团队的奖励以及技术转移相关工作的补助。
申报材料:已认定登记的技术合同明细表;登记机构所出具的技术合同登记证明及技术合同复印件;银行进账凭证;企业相关证明材料等。
8.政策第三十九条:科技进步奖
申报条件:①2019年获得国家科技进步奖一等奖、国家科技进步奖二等奖、省科技进步奖一等奖、省科技进步奖二等奖。
②给予排名主要完成单位第一位的全额奖励,给予参与单位50%奖励。
申报材料:批文、证书等。
11.政策第四十五条:院士工作站、专家工作站
(1)新认定、备案的院士工作站
申报条件:
①经上级科技主管部门认定、备案的院士工作站。
②自认定、备案次年起,连续补助3年。
③补助用于院士工作站建设,不得用于其它用途。
申报材料:批文或证书,已享受的补助证明材料等。
(2)考核优秀的院士工作站
申报条件:
①自首次参加市级以上科技主管部门考核起,连续3年考核优秀。
②在上述3年补助基础上,再给予2年补助。
③补助用于院士工作站建设,不得用于其它用途。
申报材料:院士工作站批文、证书;市级以上科技主管部门考核优秀证明材料等。
(3)新组建的专家工作站
申报条件:
①经县科技主管部门批准组建的专家工作站。
②补助用于专家工作站建设,不得用于其它用途。
申报材料:只需营业执照复印件、《肥西县促进自主创新政策奖励申请表》。
12.政策第四十六条:科技服务机构
该条款与合肥市政策不同时享受。
(1)新注册的新型科技服务机构
申报条件:符合以下条件的新型科技服务机构,2019年成立且当年的服务性收入达100万元以上给予补助。
①知识产权服务机构从事专利运营、数据分析、评估交易的服务。
②企业内部的研发机构(经政府相关部门认定的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重点实验室等)成立为独立法人单位,为其他企业或其他研究开发机构提供研发外包、设计以及科研支撑等第三方服务。
③技术服务机构从事成果评估交易服务。
所服务企业须为科技型企业,涉及项目须为科技相关项目。
申报材料:2019年开展科技服务的明细表;科技服务合同(必须为2019年签订);服务合同登记证明;发票复印件、银行进账凭证(每个合同须同时提供发票和银行进账凭证,发票和银行进账凭证须互相对应,且为2019年开具);服务企业营业执照等相关证明材料。
(2)年服务县内企业30家以上的新型科技服务机构
该条款与“新注册的新型科技服务机构”补助不同时享受。
申报条件:①符合上述3个条件的新型科技服务机构。
②2019年服务县内企业30家以上,且所服务企业须为科技型企业,涉及项目须为科技相关项目。
申报材料:2019年开展科技服务的明细表(30家以上);科技服务合同(必须为2019年签订);服务合同登记证明;发票复印件、银行进账凭证(每个合同须同时提供发票和银行进账凭证,发票和银行进账凭证须互相对应,且为2019年开具);服务企业营业执照等相关证明材料。
④2019年内同一科技服务机构申报不得超过10家。
申报材料:科技服务合同;发票复印件、银行进账凭证(须同时提供发票和银行进账凭证,发票和银行进账凭证须互相对应);服务企业营业执照、高企证书、服务企业出具的证明文书等相关证明材料。
13.政策第四十七条:农业科技园、星创天地、省级特派员工作站
申报条件:2019年新认定的县级农业科技园、经科技部首次认定的星创天地、首次认定的省级特派员工作站。
申报材料:只需营业执照复印件、《肥西县促进自主创新政策奖励申请表》。
14.政策第四十八条:创业类科技特派员
申报条件:①根据《肥西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肥西县深入推进科技特派员工作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政办〔2018〕5号),经县科技主管部门考核优秀的创业类科技特派员。
②只针对创业类科技特派员创办实体进行奖励。
申报材料:县科技主管部门备案证明;考核相关证明等。
15.政策第四十九条:种子基金
依照种子基金管理办法执行。
16.政策第五十条:学术交流活动奖补
申报条件:
申报单位应在活动举办前3个月向肥西县科技局上报活动方案和资金预算,在活动结束后及时提供决算及相关证明材料。补贴的会议费用包括住宿费、会场费、专家邀请费、餐费、会议材料费、车辆租赁费、工作人员费用等。
①申报单位应在肥西县依法注册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②活动应围绕电子信息、生物医药、新能源汽车、节能环保、新材料等肥西县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域。
③参加对象以肥西县科技型企业为主。
④国际性或全国性科技合作与学术交流活动的主讲人为《合肥市高层次人才分类认定办法(试行)》(合组〔2017〕119号)B类);技术研讨和对接交流活动的主讲人为《合肥市高层次人才分类认定办法(试行)》(合组〔2017〕119号)中的省级领军人才(C类)。
⑤规模在100人以上,会议日程应在1天以上,邀请业内有较高的知名度外宾或专家30人以上。
⑥已享受市级资助的不再享受。
申报材料:
①科技合作与交流活动方案及活动证明材料。
②企业营业执照、事业法人证书、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
③主要邀请嘉宾身份证件及参加证明材料。
④经费决算表、支出证明及其他证明材料。
17.政策第五十一条:“创智汇”获奖项目房租补贴
申报条件:
①2019年在肥西县举办的“创智汇”双创精英挑战赛中获奖的创业领军人才。
②规定时间内落户在肥西的人才团队项目。
③以获奖项目为依托创办的企业注册、纳税、统计关系必须在肥西县内。
④本政策与其它房租补贴政策不重复享受。
申报材料:
①项目获奖证明材料。
②项目落户证明材料。
③租房合同,发票及银行转账证明。
④企事业单位工商、税务证明材料等。
五、附则
1.企事业单位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对骗取、套取财政资金等违规行为的,责任单位3年内不得申报任何财政扶持资金。
2.本政策与肥西县其他财政政策不重复享受。同一企业或同一项目多次获奖的,按最高奖励金额给予奖补,不重复计算奖补。
3.本操作规程由县科技局负责解释。
4.本操作规程自2019年1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1年。
申报及咨询热线:0551-65300258 或 13339105710 (微信同号) QQ:28850568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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