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芜湖市项目申报

芜湖市促进现代服务业发展政策规定

文字:[大][中][小] 2019/8/26  浏览次数:3108

为促进现代服务业发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咨询电话:0551-65300258

  一、适用范围

  1.本规定适用于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注册纳税的企业、组织。

  2.对新引进现代服务业大项目,按照《芜湖市重大招商项目“一事一议”实施办法》执行。

  二、综合性政策

  3.每年市财政安排一定专项资金,用于兑现现代服务业政策奖补。(牵头单位:市财政局)

  4.鼓励现代服务业企业进行融资。自2018年起,对智慧物流、多式联运综合物流枢纽、软件业、工业设计、工业互联网、文化旅游、健康养老现代服务业企业当年新融资过程中产生的贷款利息(按基准利率计算)进行补助,按企业实际贷款年限计算,同一企业最多支持3年,每年按贷款利息的50%给予补助,补助上限为300万元。(牵头单位:市发改委)

  5.支持服务业集聚区发展。服务业集聚区当年获批服务业示范园区,一次性奖励300万元;当年获批省级服务业示范园区,一次性奖励100万元;当年获批省级服务业集聚区,一次性奖励50万元;当年获批市级服务业集聚区,一次性奖励30万元。主要用于集聚区规划编制和公共服务平台及重点项目建设。(牵头单位:市发改委)

  6.支持物流、供应链、工业设计、人力资源、检验检测等生产性服务业集群化、平台化、融合化发展。该类公司服务于本地制造业的服务额首次达到500万元、2000万元、5000万元、2亿元及以上的,分别给予10万元、50万元、150万元、200万元的奖励。(牵头单位:市发改委)

  7.自2019年1月1日起,对新注册的现代物流、软件和信息技术、工业设计、工业互联网和检验检测等5类生产性服务业企业,给予租赁办公用房(检验检测机构含设备用房)租金补贴,前3年补贴100%,后2年补贴50%,补贴面积最多不超过3000平方米,单个企业补助最高不超过200万元。(牵头单位:市发改委)

  8.鼓励现代服务业企业(园区)重大项目争取上级资金。对当年争取到国家、省级项目资金的,市级财政按争取资金额度的20%(含市级配套资金)给予一次性奖励。(牵头单位:市发改委、市财政局)

  三、金融业扶持政策(牵头部门:市地方金融监管局)

  9.支持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发展,省和同级财政按新设机构实收货币资本的1%,分别给予最高不超过50万元奖励。

  10.新引进经国家金融监管部门和省级政府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其中银行业指区域性总部银行)、符合一定条件并经认定的金融专业服务机构等,自开业年度起前两年,每年对上述机构按当年其营业收入的4%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11.对在我市注册并备案,管理基金规模在1亿元人民币以上,且以货币出资的基金和基金管理机构(基金首期到位资金不少于5000万元人民币,基金管理机构首期到位资金不少于500万元人民币;同一管理公司或管理企业管理两只以上基金的,到位金额可以是其所管理基金的合计数),给予以下支持政策:

  (1)经营补贴。基金管理机构自实现第一笔收入起五年内,每年由所属载体单位按其所管理基金实收资本2‰的金额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其当年营业收入的5%。基金自获利年度起五年内,每年由所属载体单位按不超过其实现利润的5%给予奖励。如为有限合伙制企业,其自然人合伙人的分红,五年内每年按不超过实际分红部分的6%给予奖励。

  (2)对于落户我市的基金管理机构购置的办公用房按购房价格的1.5%给予一次性补贴,最高补贴不超过500万元;新租赁的自用办公用房则按房屋租金市场指导价的30%给予租房补贴,累计不超过100万元。

  (3)投资本地企业补贴。对在我市投资超过其实际规模50%的基金,按照超出部分投资额的1%予以基金管理机构奖励,最高不超过50万元。

  12.设立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奖励资金。对依法合规经营、年化担保费率不高于同期贷款利率25%且放大倍数达到全市平均放大倍数的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同级财政按其全年平均在保贷款余额增加额的0.5%,给予最高不超过150万元的奖励。

  咨询电话:0551-65300258

  四、现代物流业扶持政策(牵头部门:市发改委)

  13.鼓励引进现代物流企业(园区)。世界100强物流企业、国内50强物流企业、5A级物流企业、已上市物流企业在我市新设立总部、区域总部的,经认定,按其首次缴纳税收起止12个月给予其对地方经济贡献的50%一次性奖补。

  14.鼓励现代物流企业做大做强。对物流企业营业收入首次达到2000万元且入库税金达100万元的,按当年企业对地方经济贡献部分的40%给予一次性奖励;首次达到5000万元且入库税金达300万元的物流企业,按当年企业对地方经济贡献部分的50%给予一次性奖励;首次达到1亿元且入库税金达500万元的物流企业,按当年企业对地方经济贡献部分的60%给予一次性奖励;首次达到5亿元且入库税金达1500万元的物流企业,按当年企业对地方经济贡献部分的70%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对当年营业收入首次达到10亿元、5亿元、1亿元的物流信息平台性企业,分别给予200万元、100万元、50万元一次性奖励。(每个企业同一台阶只可申报一次)。

  15.支持现代物流企业信息平台建设。对物流企业投资建设的物流信息平台投资额达500万元以上的,按项目投资额的10%给予一次性奖补,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16.支持现代物流企业品牌培育。对新晋升或完成国家复审的国家3A、4A和5A级的物流企业,市级财政分别给予30万元、50万元、100万元一次性奖补(每个企业同级只可申报一次)。

  17.支持集装箱和港口发展。对港口企业集装箱吞吐量达到100万(含)标箱以上的,市财政按40元/标箱进行奖励,奖励总额不超过4000万元。对港口企业集装箱吞吐量达到85万(含)—100万(不含)标箱的,以4000万元为基数,以40元/标箱进行扣减;低于85万标箱的,则不予奖补。奖补资金由市与区财政按6:4分级承担。支持指定口岸扩大进口规模。对在芜湖指定口岸进境上岸且进口业绩体现在我市的进口企业,由财政给予物流费用补助,按进口货值1美元给予5分人民币的标准执行;市与各县、省江北产业集中区、经济技术开发区按2:8比例承担,市与各区按4:6比例承担。支持进口肉类指定口岸运营企业健康发展,市财政按进口货值每1美元补贴0.05元人民币,补贴总额不超过150万元人民币。进口木材运营商参照此标准执行。

  18.支持快递业快速发展。按照《芜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促进快递业发展的实施意见》(芜政办〔2017〕46号)执行。

  19.鼓励空港、铁路、港口以及高效智能化现代物流企业投资。对新建投资额(不含土地款,下同)3000万元(含)以上的物流项目,2019年投资额达1000万元以上的,按固定资产投资额给予分档奖励:0.1亿元以上不满0.5亿元的,给予2%奖励;0.5亿元以上不满1亿元的,给予3%奖励;1亿元以上的,给予5%奖励。每户企业奖励最高不超过500万元。(牵头单位:市发改委)

  20.鼓励农村物流网点建设。2018年起,在我市行政村及符合条件的自然村设置物流(快递)网点,正常运营满1年,固定经营场所不低于20平方米,具有监控、消防等安全设施及必备的操作平台的企业或个体经营户,给予一次性奖励2万元。

  五、文化旅游业扶持政策(牵头部门:市文旅局)

  21.支持文化创意产业园区建设。重点支持累计投资5000万元以上的新建文化创意产业园区,室内建筑面积10000平方米以上、建成后园区入驻文化企业超过30家且占园区企业总数60%以上的,按项目投资额的5%给予一次性补助,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22.支持文化与旅游融合项目。鼓励利用老厂房、老建筑、旧民居等资源改建成富有文化特色与内涵的休闲街区(园区)、特色村镇、旅游度假区、旅游景区,累计投资3000万元以上、规划建筑面积在10000平方米以上的,按项目投资额的10%给予一次性补助,最高不超过400万元。

  23.鼓励文化、旅游企业落户。对来芜投资入驻园区的文化、旅游企业,用工达20人(含)以上的,可优惠提供办公用房作为经营场所,并给予100元/平方米的一次性内部装修补助,补助面积不超过1000平方米。对投资额500万元以上或年纳税10万元以上的重点文化、旅游企业租赁自用办公用房,前三年按租金的50%给予补贴。

  24.支持文化企业平台建设。对投资建设并得到国家、省有关部门认定的名家艺术品平台、非遗产品平台、特色手工艺品平台等文化产业平台,投资额达500万元以上的,按项目投资额的10%给予一次性奖补,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25.推进旅游项目建设。对新引进的旅游项目(非一事一议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不含土地相关费用)超过2000万元,按固定资产投资额的10%给予最高不超过5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4A级及以上景区直接投资的旅游新业态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不含土地相关费用)超过1000万元的;或新增、改造游乐设备超过200万元以上的,按固定资产投资额的10%给予最高不超过2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26.扶持旅游企业创强创牌。当年对新评定为国家5A级、4A级旅游景区,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和省级旅游度假区,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通过省级文化旅游名县、特色旅游名镇、特色旅游村和休闲旅游示范点的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10万元、5万元的一次性奖补。对被评为市级乡村旅游集聚发展示范区的,给予5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被评为市级休闲农业与乡村旅游示范镇、村的,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一次性奖励。

  27.强化旅游品牌形象宣传。在省内、省外市级卫视及以上广播、电视等官方媒体或高铁冠名中进行“欢乐芜湖”旅游品牌形象宣传推广的,分别给予广告宣传费用40%的一次性补助,累计不超过50万元。贯彻落实长三角一体化发展国家战略,加强长三角区域城市合作,在上海、杭州、南京、合肥等中心城市高铁站进行“欢乐芜湖”旅游品牌宣传推广的,给予广告宣传费用40%的一次性补助,最高不超过50万元。

  28.培育龙头企业。对被国家相关部门新认定为文化产业示范园区及被国家相关部门新认定为范基地的企业,给予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被省级相关部门新认定的省级文化产业园区及被省级相关部门新认定为省级示范基地的企业,给予3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29.奖励原创动漫影视作品。在本市登记注册并办理税务登记且用工达20人(含)以上的动漫企业,在我省省级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立项(备案)、生产的原创动漫影视作品,在中央电视台、省级电视台(不含数字收费频道)黄金时段首播的,二维产品分别按每分钟1000元、500元,三维产品分别按每分钟2000元、1000元,给予一次性奖励,每部作品最高不超过50万元、30万元。在全国院线上映的原创动画电影,每部给予50 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单个企业年度内奖励累计最高不超过50万元。申请奖励的主体必须为在《电影片公映许可证》或《电视剧发行许可证》)中排名第一的出品单位或制作机构。

  30.奖励原创网络游戏产品。在我市登记注册并办理税务登记、具有游戏开发发布资质且正式员工20人(含)以上的游戏企业,开发生产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正式上线运行的原创网络游戏产品,每款给予10万元的奖励。单个企业年度内奖补累计最高不超过20万元。

  31.在旅游景区、历史文化街区(村落)和文化产业园区等内部新建非国有博物馆且正常开馆1年,展厅建筑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内的,一次性给予400元/平方米的补贴;对展厅建筑面积超过1000平方米(含)的,其超出部分按照600元/平方米的标准予以补贴,最高限额不超过150万元;利用闲置房产、历史建筑、名人故居旧址、商业老字号、工业遗产以及传统乡土建筑改建成非国有博物馆且正常开馆1年,一次性给予200元/平方米的补贴,最高限额不超过40万元。

  32.对成功引进或加盟品牌乡村民宿,正常经营1年以上的乡村民宿,给予5万元一次性奖励;对评为金宿级、银宿级的乡村旅游民宿,分别一次性奖励10万元、5万元。

  33.旅游新业态奖励。对新评定为省级及以上研学旅行、健康旅游、体育旅游、红色旅游、自驾营地等相关旅游新业态品牌,一次性奖励5万元,同一申报主体当年获多个品牌不重复累计奖励。

  34.对新进入年度全国百强旅行社、全省十强旅行社,分别给予10万元、8万元一次性奖励。

  35.对在国内、外市场积极推广“欢乐芜湖”旅游产品,招徕游客游览我市两个以上收费景点并在我市住宿1晚以上的本市旅行社,年接待境内游客量达到2万人以上的,给予10元/人的奖励,最高不超过40万;年接待境外游客量达到2000人以上的,给予20元/人的奖励。

  36.对组织旅游团队以高铁、动车形式来我市,游览两个以上收费景点并在我市住宿1晚以上的本市旅行社,一次组织游客200人(含)以上的,给予2万元奖励。对组织游客以包机形式(100人以上)来我市,游览两个以上收费景点并在我市住宿1晚以上的本市旅行社,组织国内旅游包机的,给予4万元/架次的奖励;组织国际旅游包机的,给予6万元/架次的奖励。对组织以自驾车团队形式来我市,游览两个以上收费景点并在我市住宿1晚以上的本市旅行社,同时组织20辆车60人(含)以上的,一次性奖励4000元;同时组织40辆车100人(含)以上的,一次性奖励1万元。

  37.扶持住宿业发展。对当年新评定为国家五星级、四星级旅游饭店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40万元、20万元。对床位数超过300张,设有欢乐芜湖旅游商品专区,芜湖旅游商品种类超过10个,持续经营1年以上的,一次性奖励5万元;床位数超过300张,设有芜湖旅游产品宣传服务点,配备2人以上专兼职宣传咨询人员,并与旅行社、芜湖景区签订销售合作协议,持续宣传服务1年以上的,一次性奖励6万元。

  咨询电话:0551-65300258

  六、服务外包业扶持政策(牵头部门:市商务局)

  38.对纳入商务部服务外包业务管理和统计系统的服务外包企业,当年服务外包执行金额增量超过500万美元、1000万美元、2000万美元的服务外包企业,分别给予20万元、40万元、60万元一次性奖补。

  39.鼓励离岸服务外包业务。对纳入商务部服务外包业务管理和统计系统的服务外包企业,当年离岸执行金额增量达到25万美元以上且在全市排名前五名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30万元、25万元、20万元、15万元和10万元。

  40.鼓励引进服务外包企业。对当年新引进的全球100强服务外包企业,且纳入商务部服务外包业务管理和统计系统的,给予3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当年新引进的其他服务外包企业,且纳入商务部服务外包业务管理和统计系统的,给予5万元一次性奖励。

  七、电子商务扶持政策(牵头部门:市商务局)

  41.着力引进电商龙头企业。对当年新落户于我市的在线销售额达5亿元的电商企业,在我市购置自用办公用房、合同经市投资促进中心备案的,按购买面积给予1000元/平米一次性购房补助,最高不超过200万元;在我市自建自用办公用房的,按建安费用的10%给予一次性建房补助,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42.评选市级电商产业示范园区。对当年实际入驻电商经营及其配套服务企业达20家及以上(其中纳入限上统计的达5家及以上)、入驻企业合计年在线销售额达3亿元的电商产业园区评选市级电商产业示范园区,分别给予每个园区开办方30万元的一次性运营补助,最多不超过10家。

  43.支持跨境电商线下展销街区。企业在我市设立以进出口商品线下展示、直销为主体功能的专业街或展销区,经营面积达3000平方米及以上,且持续经营满一年的,按场地租赁20元/平方米、装饰装修100元/平方米的标准分别给予补助,最高均不超过100万元;达到上述条件的,再给予30万元的运营补助。场地租赁补助、运营补助连续补助三年,经营一年补助一年。

  44.扶持电商带动农产品销售。引导农业产业化企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种养殖大户等农业经营主体以及农产品销售企业通过本地电商平台,在线售卖、配送本地生产的农产品,按其年在线结算额给予分档补助:达5000万元、1亿元和5亿元的,依次给予20万元、30万元和50万元的一次性销售补助,由销售方和平台方各得50%。

  八、软件和信息服务业扶持政策(牵头部门:市发改委、市经信局)

  45.扶持软件企业发展。鼓励载体单位采取直接投资、跟进投资、阶段参股等方式,扶持软件企业发展。直接投资、跟进投资规模最高不超过2000万元。对投资业绩突出、资金募集能力强、管理经验成熟的品牌投资公司或者管理团队在我市发起设立的股权投资企业,可采取阶段性参股方式进行投资。

  46.支持软件企业发展壮大。对于首次达到规模以上的新兴软件企业,经认定,给予企业管理团队1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于年度销售收入首次突破5000万元、1亿元、5亿元、10亿元的软件企业,经认定,分别给予企业管理团队最高不超过30万元、50万元、80万元、1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每上一个台阶奖励一次。

  47.支持“企业登云”。鼓励本地企业采购使用本地云计算服务,第一年对使用本地云计算服务按实际支出的80%予以财政补贴,第二年予以60%的财政补贴,第三年予以40%的财政补贴,单个企业年补助额最高不超过5万元。

  48.支持优秀软件和信息技术企业引进工程。首次在芜设立区域管理中心、交付中心或研发中心的国内外软件和信息技术企业及研发机构,对新建办公用房基础设施或购置现有办公用房的,给予固定资产投资(不含土地款)或购置费10%补助,最高不超过2000万元。

  九、工业设计及产品检验检测(牵头部门:市经信局、市场监督管理局)

  49.鼓励国内外知名专家、学者和知名设计大师、设计机构来我市设立工业设计机构。对新引进的知名设计机构(公司)分支机构、知名设计大师、学者工作室,设立2年以上(含2年)、服务企业5家以上的,经第三方评估确认,给予分支机构30万元、工作室20万元的奖励。

  50.工业设计服务企业设备(不包括交通工具)、软件等年投资额达100万元(含)以上的,按其投资额的10%给予资助。

  51.工业设计服务企业年服务收入首次达到300万元(含)以上、500万元(含)以上的分别给予20万元、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52.当年对新建的产品检验检测机构,按照实际到位固定资产投资额的8%给予补贴,最高补贴不超过800万元。

  53.当年对新建省级产品检验检测企业(机构)(含产业计量中心)投资总额(不含土地款)在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给予100万元一次性奖补;投资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给予150万元一次性奖补。

  54.产品检验检测企业(机构)当年营业收入首次突破500万元的,给予营业收入5%的一次性奖励;营业收入首次突破1000万元的,给予营业收入6%的一次性奖励;营业收入首次突破2000万元及以上的,给予营业收入10%的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55.省内外龙头产品检验检测机构在芜设立分支机构,落户并正常运营满1年的(十三五期间),一次性给予落户费50万元。检验检测机构通过质量、环境和职业健康管理体系三合一认证的,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补;通过其中之一认证的,给予3万元一次性奖补。

  咨询电话:0551-65300258

  十、健康服务业扶持政策(牵头部门:市卫健委、市民政局)

  56.对取得养老机构备案的市区民办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在正常运营一年后,给予一次性建设(改造、租赁)补助:投资新建和购买存量房屋改建,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补助300元;利用自有存量房屋改建,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补助150元;通过租房(租期不少于5年)举办的,以新建为基数,按租赁面积给予30%一次性补助。租用公办养老机构房产举办非营利性养老机构的,3年内免交房屋租金。

  57.民办非营利性养老机构正常运营一年后,根据实际连续入住时间不少于3个月的非政府保障老人人数,按实际入驻保障老人的床位给予每床位每月200元的运营补贴,其中为失能失智老年人服务的,按照其轻、中、重度失能失智程度,补助标准分别上浮50%、100%、200%。

  58.对社会资本举办护理院、安宁疗护中心等主要以康复护理、临终关怀为主的医疗机构,给予每张床位1万元的一次性建设补助。对社会资本举办儿科、康复、护理、中医、精神病等专科医疗机构,执业登记后,床位数在300张以下的二级医疗机构,按每张床位2000元给予一次性建设补助;床位数在300张以上的二级医疗机构和三级医疗机构,按每张床位5000元给予一次性建设补助,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59.知名养老机构当年在我市投资建设或改造的养老机构床位达150—500张以上的(含连锁机构),给予一次性奖励补助50—100万元。居家社区养老服务企业,正常运营满1年,服务老人不少于50人的,给予一次性奖励补助20万元。

  十一、会展经济扶持政策(牵头部门:市贸促会)

  60.凡展会承办单位通过市场化运作,在芜湖举办的全国性、区域性或者符合我市产业政策的展会,规模达200个标准展位的,按5万元/次给予补助;达300个标准展位的,按10万元/次给予补助;达500个标准展位的,按20万元/次给予补助;超过500个标准展位的,每增加500个标准展位,再奖补10万元。

  61.对积极引进来芜举办国际性、全国性巡回展的主办单位(主要承办单位),按照展会规模进行奖励,规模达300个标准展位的,按20万元/次给予奖励;达500个标准展位的,按30万元/次给予奖励;超过1000个标准展位的,按50万元/次给予奖励。

  62.对国家、省、市行业主管部门组织参加的展会,境内展会每个企业每次补助1万元,境外展会每个企业每次补助2万元。

  十二、教育培训(牵头部门:市教育局)

  63.鼓励举办高品质中小学。举办非营利性民办中小学,且投资额(基础建设、设备投入)达到1亿元以上的,在批准办学的三年内,按照实际投资额(基础建设、设备投入)的1%标准奖补,累计最高不超过200万元。奖补资金用于学校发展。

  64.鼓励发展高质量职业教育。支持创建国家高水平高职院校,对列入国家“双高计划”学校建设的高职院校,一次性给予500万元奖励,对列入国家“双高计划”专业建设的高职院校,给予200万元一次性奖励。奖励资金用于学校发展。

  65.鼓励高校引导毕业生留芜就业。市属和驻芜高校引导毕业生选择在芜湖首次就业的,签订劳动合同、交纳社保一年以上,按照每人1000元标准,给予高校培养人才奖补。奖补资金用于学校发展。

  66.鼓励教育培训做优做强。经芜湖市各级教育部门批办的非营利性民办教育培训机构,在芜年营业收入(以税务发票为准)首次达到300万元的,给予营业收入3%的一次性奖补;首次达到600万元的,给予营业收入4%的一次性奖补;首次达到1000万元的,给予营业收入5%的一次性奖补。最高不超过100万元。补助资金用于学校发展。

  芜湖市现代服务业发展政策咨询电话:13339105710 (微信同号) QQ:2885056880

  十三、附则

  67.本意见所称的“知名”,是指全国行业200强企业或省内行业排名前20强企业,以行业主管部门认定或行业协会发布的权威排序为准。

  68.对弄虚作假骗取、截留、挪用、挤占奖补资金等违反财经纪律行为,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规定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69.本规定政策体系内的各项政策与省、市政策内容相同的,按就高不就低原则执行,不重复享受。鼓励企业争取上级政策资金,对省、市政策内容相同的,按就高不就低原则补齐,并按省级奖补资金的20%加计奖励。同一企业的同一设备、同一项目补助只能享受其中一项奖补政策,不得重复申报。享受 “一事一议”政策的企业和其它经营主体、项目,不享受本政策体系内的其他投资补助类扶持政策。

  70.除已明确由市、县(区)级财政分别承担的项目外,本规定涉及的奖补资金由市与县、区(含省江北产业集中区、经济技术开发区、长江大桥开发区)分级承担,市与县(含省江北产业集中区)两级按2:8比例、市与区(含经济技术开发区、长江大桥开发区)两级按4:6比例承担。

  71.本规定实施中的具体问题由市发改委、财政局负责解释,自2019年度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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