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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项目申报

关于印发合肥高新区2019年度创业创新服务券实施办法的通知

文字:[大][中][小] 2019/8/22  浏览次数:2243

合高管办〔2019〕37号

关于印发合肥高新区2019年度创业创新服务券实施办法的通知

管委会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经管委会同意,现将《合肥高新区2019年度创业创新服务券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咨询:0551-65300518

2019年8月19日

合肥高新区2019年度创业创新服务券

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快建设世界一流高科技园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推动创新创业高质量发展打造“双创”升级版的意见》(国发〔2018〕32号)等文件精神,降低企业创新投入成本,营造创业创新氛围,激发创新活力,规范合肥高新区创业创新服务券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合肥高新区创业创新服务券(简称合创券)是指合肥高新区管委会为鼓励和支持企业创新、积极开展产学研合作而面向企业设计发行的一种可兑现的有价电子凭证。

第三条 合创券管理遵循公开普惠、自主申领、鼓励创新的原则,通过发挥合创券的杠杆作用,利用信息化手段精准化服务,引导企业加大创新投入。

第四条 合肥高新区实施合创券所需资金,实行预算管理、总量控制。合创券发放额度依据上年度合创券的发放与兑现情况确定。

第二章 发放对象与适用范围

第五条 合创券的发放对象为在合肥高新区内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以下四类企业:

(一)至少有1名人员在本公司缴纳社保且在孵化器(众创空间)内正常开展经营活动,通过高新区管委会年度绩效考核合格的众创空间、科技企业孵化器、产业技术研究院等创业服务机构推荐的科技型小微企业,小微企业认定标准参照《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文件执行;

(二)有实际办公场地,具有自主知识产权,至少有3名员工在本公司缴纳社保的科技型小微企业(小微企业认定标准同上);

(三)上年度营业收入不超过3000万元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

(四)高新区管委会认定的上年度营业收入不超过1亿元的高成长性企业。

第六条 合创券分为通用券和专用券,其中通用券适用于企业与合创券服务机构之间开展专利服务、技术检测、委托研发、技术咨询、科技金融、创业孵化及人才服务等常规科技创新服务活动;专用券适用于经管委会认可的相关重点产业、重要领域的特定用途服务,具体使用范围另行通知。

合创券服务机构主要包括:

(一)研究中心;

(二)产业技术研究院;

(三)科技创新服务机构,主要包括云计算服务提供商、检验检测机构、园区支持建设的公共技术服务平台、省大型科学仪器设备共享服务平台推荐的平台单位;

(四)园区科技中介服务机构,主要包括认证服务机构、区域股权交易中心、证券公司、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会计师事务所、税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知识产权代理机构、财务咨询机构、资产评估机构、科技保险机构、科技咨询机构、环保咨询机构、人才服务机构等。

第七条 合创券服务机构条件:

(一)第六条中相关服务机构须达到的条件如下:

会计师事务所:取得财政部门颁发的执业证书,具有为上市企业或新三板挂牌企业提供业务服务的业绩,至少有注册会计师7名且在本单位持续缴纳社保半年以上。

税务师事务所:取得税务主管部门颁发的行政登记证书,至少有注册税务师或注册会计师5名,其中至少3人在本单位持续缴纳社保半年以上。

律师事务所:取得司法部门颁发的执业许可证,具有为上市企业或新三板挂牌企业提供业务服务的业绩,至少有执业律师

15名且在本单位持续缴纳社保半年以上。

知识产权代理机构:取得国家知识产权局颁发的专利代理机构注册证,至少有持证专利代理人5名,至少2名取得专利代理人资格证书的人在本单位持续缴纳社保半年以上。

商标代理机构:成立2年以上,属于国家商标局的备案代理机构,上年度成功服务园区企业不少于20家,至少6人在本单位持续缴纳社保半年以上。

知识产权评估机构:取得省财政厅的登记备案公告,至少有资产评估师5名,其中至少3名在本单位持续缴纳社保半年以上。

财务咨询机构:取得财政厅颁发的代理记账许可证,上年度成功服务园区企业不少于50家,至少有助理会计师及以上人员5名且在本单位持续缴纳社保半年以上。

科技咨询机构:成立2年以上,上年度成功服务园区企业不少于20家,其中取得政策资金支持的省级及以上科技项目、企业资质等服务不少于10家,至少8人在本单位持续缴纳社保半年以上。

认证机构:具有有效CNCA及CNAS的相关资质,上年度成功服务园区企业不少于20家。

环评机构:经区环保部门推荐,取得环保部颁发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相关资质。

检测机构:具有有效CMA或CNAS的相关资质,上年度成功服务园区企业不少于10家。

上述服务机构需在合肥高新区注册或在区内设立分支机构,税务关系在高新区,且在本地具备实际服务能力。

(二)对行业地位领先、业绩突出、企业服务需求量大的国内外优秀服务机构,可单独提出申请,经评估通过后列入合创券服务机构范围。

第八条 服务机构须注册、登录合创券管理平台,并线下提交资质证明材料和服务清单,申请成为合创券服务机构。合创券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对申请的机构和服务产品信息进行审核,服务机构名录经确认后,统一对外发布。

服务机构在发布之日起一年内未在线上发布服务产品的,视为自动放弃合创券服务机构资格。

第九条 合创券采取电子券形式,实行实名登记备案制,每个合创券均有唯一的备案编号,不得买卖、转让。所有企业每年获得合创券授信额度上限为10万元;在合创券存续阶段,所有企业实际使用通用券额度的上限为30万元。

 

第三章 申领与发放

第十条 申领与发放程序:

(一)管理部门发布申领通知;

(二)符合条件的合创券发放对象,登录《合创汇合肥高新区互联网+创业创新平台》(以下简称管理平台)(网址:www.gx-hch.com)注册账户并提请申领;

(三)申领期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系统通过五个维度:影响、实力、能力、发展、贡献,对申领企业进行全面梳理,结合过往合创券使用情况,以及申领企业是否存在经营异常和严重失信信息,对每个企业进行综合评分,随后由管理部门进行复核。

(四)系统根据对企业的综合评分结果,授予企业一定额度合创券;企业根据实际交易需求,在额度内自行使用所需金额。

第十一条 合创券管理部门按照系统初审筛选、人工复审、智能画像、授予额度及即用即领的流程,对合创券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合创券额度有效期1年,期满对企业申请重新进行评估并根据评分结果调整额度。对于使用完上次所分配额度的企业,方可在下一次发放时继续申领。

2017年度成功领券的企业,所领取合创券的有效期仍为2年;在券过期失效或使用完毕后,方可继续申请。

第十二条 合创券管理部门提出拟发放名单及金额,并在合肥高新区官方网站公示,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无异议后登记备案。

 

第四章 使用与兑现

第十三条 持券企业通过平台搜索和了解服务机构和提供的服务产品,在线向服务机构咨询和提出购买申请,服务机构同意后,企业线上支付合创券,系统同时冻结该笔合创券。双方线下签订服务协议,由服务机构将协议电子版上传至平台,企业线上确认后,服务机构方可线下开展服务。完成服务后,服务机构线上传服务结果、服务发票(与服务合同总金额一致,并备注合同号)、企业转账凭证(备注合同号)等相关证明材料,待企业验收确认后,完成交易。同时系统自动将冻结合创券划转至服务机构账户。

服务协议中须包括合同总金额,合创券支付金额,签约时间,产品和服务内容、数量等。持券企业每次使用的合创券通用券金额不得超过单项服务合同金额的50%;其他费用由企业自行支付,且必须经持券企业和受理机构之间对公转账支付。专用券使用上限在合创券发放通知中另行公布。

第十四条 合创券兑现采取网上申请、定期受理、集中审核的方式。

第十五条 合创券每年至少兑现2次,具体兑付时间另行通知。兑现期内,服务机构登录管理平台提交兑现申请。合创券与合肥市创新创业券不得重复兑现。

对服务完成前,持券企业工商或税务关系迁出合肥高新区的,合创券主管部门将拒绝兑现相关交易。

第十六条 合创券管理部门对兑现申请进行核实,按照服务机构所收取的合创券面值进行兑现。其中标准化产品按照不超过公布的产品服务合同价格补贴上限给予兑现,兑现比例分为30%、40%、50%三档(详见附件),非标准化产品按照不超过服务合同交易价格的50%给予兑现,最终提出拟兑现名单及金额。

第十七条 拟兑现名单及金额在合肥高新区官方网站公示,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10个工作日内兑现资金,另按实际兑现金额10%的比例,给予合创券服务机构服务实施团队奖励。

 

第五章 监督与风险控制

第十八条 合创券管理部门会同合肥高新区相关部门对合创券使用情况进行评估,并委托专业第三方机构每年按10%-20%的比例随机抽查合创券使用情况。

第十九条 合创券持券企业应向合创券管理部门发布的服务机构购买相应服务,科技服务协议的双方应无任何投资与被投资及隶属、产权纽带等影响公平公正市场交易的关联关系。服务机构与持券企业的服务合同价格,不得高于该机构同类服务的市场价格。

孵化器、众创空间、产业技术研究院等创业服务机构不得推荐“三无企业”(无社保人员、无固定场所、无实际经营),不得推荐存在失信行为的科技型小微企业申领合创券。

对于通过恶意串通、弄虚作假等行为骗取财政资金的,合创券管理部门有权立即注销该合创券,将相关企业(单位)列入黑名单,不得再次申请合创券并责令其主动退回资金,服务机构取消服务资质并清理出库。同时,五年内取消相关单位获得区级财政资金支持,以及被推荐申报其他各级财政资金支持的资格。涉嫌违法的,将依法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 持券企业应对服务机构的服务效果给予客观真实的评价并配合服务机构进行兑现。对提供不实评价信息或拒不配合兑现的企业,查实后将取消其申请合创券的资格,列入黑名单。

第二十一条 对违反实施办法规定的持券企业与服务机构,将责成企业及服务机构进行限期整改,整改期限为三个月到半年;对到期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将公开予以曝光并清理出库;对受到市级以上相关部门处罚或存在恶意串通、弄虚作假等严重违规、违法行为的持券企业及服务机构,合创券管理部门有权立即注销相应合创券,持券企业及服务机构将列入黑名单,持券企业在规定时间内不得再次申请合创券并责令其退回资金,服务机构取消服务资质并清理出库。同时两年内取消区级政府对其所有资金支持。涉嫌违法的,将依法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清理出库的持券企业或服务机构视情节轻重,原则上两年内不得重新申领合创券或进入合创券服务机构库。

第二十二条 为维护持券企业的商业机密及合法权益,参与合创券申请、兑现及管理的各单位和人员须对企业注册资料、科研活动内容等信息严格保密。对违反保密规定的单位或个人,构成违法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合肥高新区科技局负责合创券的政策制定、监督和管理,组织合创券的申请、审核和推荐工作。合肥高新区财政局负责合创券兑付资金预算安排、拨付等工作。

第二十四条 合肥高新区与长三角创新券区域间通用通兑工作另行制定实施办法。

第二十五条 本实施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一年。

第二十六条 本实施办法由合肥高新区科技局会同合肥高新区管委会相关部门负责解释。如遇国家、省、市相关政策及法规调整,与本实施办法不一致的,按上级有关规定执问题咨询:18755150022(微信同步)

 

附件:标准化服务产品合同价格补贴上限表

合肥高新区管委会办公室

2018年8月19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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