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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开展失业保险稳岗返还工作方案

文字:[大][中][小] 2019/8/19  浏览次数:2589

为充分发挥失业保险稳定就业作用,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家发改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失业保险支持企业稳定就业岗位的通知》(人社部发〔2019〕23号)及《关于开展失业保险稳岗返还工作的通知》(皖人社秘〔2019〕166号)要求,制定本方案。询电话:0551-65300258

一、困难企业认定原则

坚持以有效稳定就业局势为目标,充分考虑全市失业保险基金结余规模,按照突出重点、总量控制、严格标准、动态监测的原则确定困难企业范围和数量。

二、困难企业认定条件

(一)原则上向劳动密集型企业倾斜。暂时生产经营困难的企业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符合失业保险费返还条件;

2.依法参加失业保险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12个月以上(含12个月,可补缴);

3.与工会组织(含企业工会组织)协商制定稳定就业岗位措施;

4.2018年度生产经营亏损或2019年连续三个月出现亏损,有未执行完或2019年新签订的生产订单合同(或产品买卖协议)的企业。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不纳入认定范围:

1.生产经营活动不符合国家、省、市产业政策和环保法律法规;

2.恶意拖欠职工工资;

3.被依法宣告破产;

4.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决定提前解散;

5.失信企业或受环保处罚企业。

三、困难企业认定程序

(一)县(市)、区人社部门初核。符合条件的暂时生产经营困难企业向所在地人社部门进行申报(见附件1,其中企业盈亏情况原则上需要提供财务审计报告等相关材料),人社部门会同相关部门调查核实后,将符合条件的企业信息表(见附件2)汇总报至市人社部门。

(二)市级部门会审。市人社部门汇总全市符合条件的企业清单,与市发改、经信、财政、商务、环保、税务部门联合会审,确定享受失业保险稳岗返还困难企业名单。

四、工作进度安排

困难企业认定工作原则在9月底集中进行,各县(市、区)应分别于9月20日前完成对所在地企业的认定、汇总和上报工作。

五、资金返还工作

稳岗返还标准、企业申报流程、返还资金使用、监督管理等工作按照《关于开展失业保险稳岗返还工作的通知》(皖人社秘〔2019〕166号)文件精神执行。

 合肥市失业保险稳岗返还申报咨询电话:0551-65300258 或 13339105710 (微信同号)  

附件:1.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企业申请表

2.暂时生产经营困难企业申报信息表

3.《关于开展失业保险稳岗返还工作的通知》(皖人社秘〔2019〕166号)

 


附件1

 

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企业申请表

 

企业名称

 

社会信用代码(纳税人识别号)

 

国民经济行业

 

经济类型

£国有或国有控股  £股份制企业  £外商投资企业  £民营企业 £其他

企业地址

 

企业法人代表

 

联系人及电话

 

企业生产经营情况

2018年度生产经营亏损(  )    2019年连续三个月亏损(  )    勾选

企业未完成或2019年新签订生产订单合同情况:

 

净裁员率

%

2018年度企业月均参加失业保险人数

          人         

在岗职工人数

           人         

失业保险费缴纳情况

参加失业保险一年以上且正常缴费(    )欠缴(     )        勾选

企业征信情况

是否失信            是(    )     否(    )         勾选

申请单位

意见

以上提交的各项申请材料真实有效。如有虚假内容,我单位自愿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以上内容由企业填写

县(市)、区

人社部门

会审意见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县(市)、区

经信部门

会审意见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县(市)、区

发改部门

会审意见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附件2

      县(市、区)暂时生产经营困难企业申报信息表

 

序号

企业名称

组织机构代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企业性质

所属

行业

企业生产经营是否亏损

是否欠缴失业保险

是否失信

净裁员率(%)

在岗职工人数(人)

2018年度企业月均参加失业保险人数

企业地址

企业

联系人

联系电话

备注

2018年亏损

2019年连续三月亏损

1

 

 

 

 

 

 

 

 

 

 

 

 

 

 

 

 

2

 

 

 

 

 

 

 

 

 

 

 

 

 

 

 

 

3

 

 

 

 

 

 

 

 

 

 

 

 

 

 

 

 

4

 

 

 

 

 

 

 

 

 

 

 

 

 

 

 

 

5

 

 

 

 

 

 

 

 

 

 

 

 

 

 

 

 

6

 

 

 

 

 

 

 

 

 

 

 

 

 

 

 

 

7

 

 

 

 

 

 

 

 

 

 

 

 

 

 

 

 

8

 

 

 

 

 

 

 

 

 

 

 

 

 

 

 

 

9

 

 

 

 

 

 

 

 

 

 

 

 

 

 

 

 

10

 

 

 

 

 

 

 

 

 

 

 

 

 

 

 

 

公章(人社部门)

联系人:

联系电话: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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