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充分发挥失业保险稳定就业作用,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家发改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失业保险支持企业稳定就业岗位的通知》(人社部发〔2019〕23 号)及《关于开展失业保险稳岗返还工作的通知》(皖人社秘〔2019〕166 号)要求,推出以下方案。坚持以有效稳定就业局势为目标,充分考虑全市失业保险基 金结余规模,按照突出重点、总量控制、严格标准、动态监测的原则确定困难企业范围和数量。(一)原则上向劳动密集型企业倾斜。暂时生产经营困难的企业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2.依法参加失业保险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 12 个月 以上(含 12 个月,可补缴);3.与工会组织(含企业工会组织)协商制定稳定就业岗位措施;4. 2018 年度生产经营亏损或 2019 年连续三个月出现亏损,有未执行完或 2019 年新签订的生产订单合同(或产品买卖协议)的企业。1.生产经营活动不符合国家、省、市产业政策和环保法律法规;4.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决定提前解散;(一)县(市)、区人社部门初核。符合条件的暂时生产经 营困难企业向所在地人社部门进行申报(见附件 1,其中企业盈亏情况原则上需要提供财务审计报告等相关材料),人社部门会同相关部门调查核实后,将符合条件的企业信息表(见附件 2)汇总报至市人社部门。(二)市级部门会审。市人社部门汇总全市符合条件的企业清单,与市发改、经信、财政、商务、环保、税务部门联合会审, 确定享受失业保险稳岗返还困难企业名单。困难企业认定工作原则在 9 月底集中进行,各县(市、区) 应分别于 9 月 20 日前完成对所在地企业的认定、汇总和上报工作。稳岗返还标准、企业申报流程、返还资金使用、监督管理等工作按照《关于开展失业保险稳岗返还工作的通知》(皖人社秘 〔2019〕166 号)文件精神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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