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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项目申报

安徽省技术转移服务机构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 (暂行)

文字:[大][中][小] 2019/7/26  浏览次数:2135

  第一条 为推进区域科技创新体系建设,加速知识流动和技术转移,促进技术转移服务机构(包括省级技术转移示范机构和科技路路通服务体系中的各分中心和直属创新服务站)的健康发展,规范技术转移服务机构的管理,根据《国家技术转移示范机构管理办法》、《国家技术转移促进行动实施方案》及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本省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技术转移是指制造某种产品、应用某种工艺或提供某种服务的系统知识,通过各种途径从技术供给方向技术需求方转移的过程。

  技术转移服务机构,是指为实现和加速上述过程提供各类服务的机构,包括技术经纪、技术集成与经营和技术投融资服务机构。但单纯提供信息、法律、咨询、金融等服务的除外。技术转移服务机构可以是独立的法人机构或是法人的内设机构。

  第三条 技术转移服务机构是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相结合的技术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促进知识流动和技术转移的关键环节,是区域创新体系的重要内容。作为面向中小企业、推动产业技术进步的公共技术支撑和服务工作体系或平台,应以企业创新需求为导向,集成现有资源,以信息化手段为支撑,与中央驻皖及省属高校、研究机构、各类中介服务机构等广泛建立合作关系;按照标准化规程走访企业、挖掘企业需求,为中小企业创新需求及商务需求提供解决方案,实现各类科技计划项目成果及研发能力与企业创新需求有效对接。

  第四条 省科技厅是全省科技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全省的技术转移服务机构进行宏观管理和业务指导。省级技术转移服务机构的管理,以各市科技主管部门或有关单位科技主管部门为主管理,接受省科技厅的业务指导。

  第五条 技术转移服务机构的主要功能是促进知识流动和技术转移,其业务范围是:

  1、对技术信息的搜集、筛选、分析、加工;

  2、技术转让与技术代理;

  3、技术集成与二次开发;

  4、提供中试、工程化等设计服务、技术标准、测试分析服务等;

  5、技术咨询、技术评估、技术培训、技术产权交易、技术招标代理、技术投融资等服务;

  6、提供技术交易信息服务平台、网络,受托承担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及统计等;

  7、其它有关促进技术转移的活动。

  第六条 省内应依托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等建立技术转移服务机构,充分利用现有科技资源和技术优势,积极将原始创新和集成创新所形成的成果,尽快转移和扩散到企业。同时鼓励民营机构发挥自身优势,参与技术成果的转移转化,为全省中小企业的发展提供技术服务。

  第七条 省科技厅负责指导全省技术转移服务机构管理工作,制订并发布有关政策文件。各市科技局、有关单位科技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本地区、本部门技术转移服务机构的管理,督促、协调其建设和运行工作。

  第八条 申请成为省级技术转移服务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发展方向明确,有符合本机构实际情况和发展要求的经营理念。

  2、有适合机构本身发展要求的独特商业模式、特色经营项目和核心竞争力。

  3、有两年以上从事技术转移服务业务的经历及开展技术转移业务的成功案例。

  4、有符合条件的经营场所(有固定的经营场所,营业面积一般不小于100平方米);有满足经营要求的办公设备和条件;有独立的网站;有稳定的客户群及长期合作伙伴(有稳定的服务对象和专家咨询队伍,有可靠的技术转移项目来源,积累了一定数量的技术转移项目。)

  5、机构具有高效、专业的管理团队;有符合规定的专职人员,综合性技术转移服务机构专职人员一般在10人以上(独立法人机构人员在10人以上,法人内设机构人员在6人以上);人员结构及部门设置合理,管理人员中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占80%以上;科技人员的比例不得低于本机构从业人员总数的60%。

  6、管理规范,规章制度健全,有明确的从事技术转移服务的章程、客户管理服务规范和程序、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科学合理的员工激励和惩处制度。

  7、有较显著的服务业绩,经营状况良好。独立法人机构上年度营业收入不低于100万元,其中技术转移主营业务收入不低于50万元,促成技术交易额不低于5000万元;法人内设机构上年度促成技术交易额不低于2000万元。

  8、在行业内有较高的认知度和知名度;连续两年以上无投诉、诉讼,或有投诉但无责任,有诉讼未败诉。

  第九条 省级技术转移服务机构实行备案制,凡符合条件的相关机构均可提出申请,填写《安徽省技术转移服务机构申报书》,经其主管部门同意,并报同级科技主管部门审核,符合条件的由其推荐给省科技厅备案,中央驻皖单位可直接向省科技厅推荐。

  第十条 省科技厅每年将各地推荐备案的省级技术转移服务机构名单对外正式公布,并接受社会各界监督,备案为省级技术转移服务机构的单位与其主管部门的隶属关系不变。凡列入备案名单的省级技术转移服务机构均可参加下一年度省科技厅组织的绩效考核。

  第十一条 省级技术转移服务机构绩效考核按照《安徽省技术转移服务机构绩效考核管理办法(暂行)》进行,由各技术转移服务机构对照上年度的工作情况进行总结,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同时填写《安徽省技术转移服务机构年度考核表》,与工作总结及证明材料一并送交市科技局或有关单位科技主管部门,各科技主管部门对省级技术转移服务机构(中央驻皖单位可直接向省科技厅提交)填报的材料内容进行审核,签署明确的审核意见后,提交省科技厅。

  第十二条 省科技厅根据省级技术转移服务机构应具备的条件,每年组织对已备案的省级技术转移服务机构开展绩效考核,对当年新备案的省级技术转移服务机构进行现场考查,依据考核和考查意见,公布绩效考核结果。

  第十三条 省科技厅对连续两年不参加考核、或连续两年考核不合格的省级技术转移服务机构,将不再纳入下一年度备案及考核范围。

  第十四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及《国家技术转移促进行动实施方案》、《安徽省技术市场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各地(各市)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应在财政、税收、人才等方面为技术转移服务机构提供政策支持。

  第十五条 省科技厅将技术转移服务机构的管理工作纳入创新环境建设内容,在省科技计划中安排技术转移专项经费,对省级技术转移服务机构的技术转移行为进行扶持,并支持其能力建设。经费资助采取后补助方式,根据每年考核结果择优支持。

  第十六条 各级科技行政部门要将技术转移服务机构的建设和管理工作纳入地方及部门的科技发展计划,为技术转移服务机构的建设和发展提供必要的经费和条件支持。

  第十七条 鼓励技术转移服务机构在各专业领域联合社会上的专业技术服务机构、技术咨询机构,形成专业技术领域的技术转移服务联盟;鼓励社会资金、创业投资、金融信贷等直接、间接投资支持技术转移和产业化,共同推动企业技术创新。

  第十八条 各级科技行政部门可参照本办法制订相关细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省科技厅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安徽省技术转移服务机构申报咨询:0551-65300258 或 13339105710 (微信同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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