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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项目申报

2017-2018年度安徽省社会科学奖(艺术类) 评奖实施细则

文字:[大][中][小] 2019/5/28  浏览次数:2421

为推进安徽省社会科学奖(艺术类)评奖(以下简称艺术类评奖)工作顺利实施,根据《安徽省社会科学奖奖励办法》(皖政办〔2017〕35号)和《2017-2018年度安徽省社会科学奖评奖工作实施方案》(皖社科奖办字〔2019〕2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

第二条  坚持“二为”方向和“双百”方针,坚持依法合规、质量第一、宁缺勿滥和公开公平、客观公正的原则。

第三条  构建具有中国特色、中国风格、中国气派、安徽特点的哲学社会科学体系,促进我省社会科学出成果、出精品、出人才。

第四条  安徽省社会科学奖(艺术类)是我省哲学社会科学成果最高奖,列入省人民政府表彰项目。省社会科学奖(艺术类)评奖周期为两年。获奖成果,由安徽省人民政府颁发获奖证书、奖金。

第五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2017-2018年度艺术类评奖工作。

 

第二章   评奖组织机构

第六条  艺术类评奖工作由省文化和旅游厅负责组织实施。

第七条  艺术类评奖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评奖办)设在省文化和旅游厅。

评奖办的主要职责:负责评奖的日常组织、管理工作;草拟有关评奖文件;受理、整理初评单位申报的成果和资料;管理和使用评奖经费等。

第八条  根据《评奖工作实施方案》要求,评奖期间设立纪律监督组。组长由驻省文化和旅游厅纪检监察组负责人担任。

纪律监督组的主要职责:按照《评奖办法》、《评奖工作实施方案》、本《实施细则》和相关规定,对评奖工作进行全程监督检查;受理评奖过程中的来信来访和投诉举报,并对公示期间有异议的问题进行核实,向评奖办提出处理意见和建议。

 

第三章   评奖范围和对象

第九条  参评成果的年限

2017-2018年度艺术类评奖参评成果的年限范围是2017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期间首次公开演出、播出、放映、发表、展出的艺术作品。

第十条  评奖范围和申报条件

(一)本省区域内的个人或集体创作的艺术作品,门类包括戏剧、音乐、舞蹈、曲艺、杂技、电影、电视剧、广播剧、绘画、书法、雕塑、摄影等。

(二)每位申报者只能申报1项成果。与他人合作的成果,且本人不为第一作者,可由合作者另行申报1项。

(三)本省同外省合作的作品,主创人员应以本省人员为主体。

(四)署名为单位的成果,原则上以署名单位名义申报。如要变更申报人,须提供经署名单位和参与者同意的书面证明材料,并由成果主要作者以集体名义申报。

(五)已调离本省或已去世的创作者,其成果符合评奖范围和条件,经单位出具证明后,可以按规定申报,其中去世者的作品,可由创作者继承人代为申报。

(六)有以下情况之一的,本次评奖不得申报:

1. 已经获得省部级以上奖励的成果;

2. 存在知识产权争议或者署名人有争议的成果;

3. 副厅级以上党政机关单位和干部的艺术作品;

4. 已申报2017-2018年度省社会科学奖(社科类)、省社会科学奖(文学类)、省社会科学奖(出版类)的作品及成果人。

 

第四章   奖项设置与评奖标准

第十一条  奖项设置

(一)省社会科学奖(艺术类)奖励等次,分为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

(二)2017-2018年度艺术类评奖奖项总数不超过26项,其中一等奖不超过2项,二等奖不超过8项,其余为三等奖。

第十二条  评奖标准及要求

一等奖:题材内容有重要影响,创作方式有重大创新,作品具有很高思想和艺术价值,艺术成就达到省内最高水平,代表我省原创能力,在省内外产生广泛的影响。

二等奖:题材内容有较突出影响,创作方式有一定创新,作品具有较高思想和艺术价值,艺术成就达到省内突出水平,能够代表我省原创能力,在省内外产生较大影响。

三等奖:题材内容有一定影响,创作方式有所创新,作品具有一定思想和艺术价值,艺术成就达到省内较高水平,在省内外产生一定影响。

对申报作品的评价,主要从成果的思想性、原创性、学术性、艺术性、规范性以及社会反响等方面进行综合评价。

 

第五章   申报办法及要求

第十三条  申报办法

(一)受理申报的单位:各市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省广播电视局、省文联、安徽演艺集团等。评奖办不直接受理作品申报。

(二)受理申报的单位将参评申报材料按照《省社会科学奖成果申报汇总表》要求认真填写,并在规定时间内报送至评奖办(汇总表及电子版)。

(三)评奖办负责所有申报参评成果的汇总、登记、造册和归档,负责对所有具备参评资格的成果进行分类、分组和统计。

第十四条  申报要求

(一)申报者须提交参评成果和佐证材料各2份(其中须含原件1份)。均须填写艺术类评奖办统一印制的作品申报表(一式两份),并准确注明成果所属类别。

(二)申报者只能选择一种申报途径和一个成果所属评审类别,如多途径、多类别申报,一经发现取消其参评资格。

(三)受理申报的单位应认真履行主体责任,严格落实有关责任制要求,负责对申报成果意识形态、学术规范审查,并提交审查证明材料。

 

第六章   评审程序及复核批准

第十五条  评审实行初评、评议和评审等环节。

(一)受理申报的单位应推举有较高学术水平、公道正派的专家组成初评小组,对申报材料进行初评,写出评审意见。经本单位公示7日后,按照推荐顺序进行排序,分成果所属类别登记造册汇总,并加盖公章,报送评奖办。

(二)由评奖办聘请艺术造诣精深、公道正派的各艺术门类专家组成专业评审组,对初评单位推荐的参评作品分组评议,提出认定成果的意见和奖励等次的建议。

(三)由评奖办聘请学术造诣深厚、实践经验丰富、有较高知名度、办事公道正派的专家和学者组建艺术类评审委员会,对专业评审组遴选出的作品进行评审,提出奖励等次的建议,提交省社会科学奖奖励工作领导小组审定。

评审委员会评审应有2/3以上委员参加,且获一等奖的得票数应不少于实到委员人数的2/3,获二、三等奖的得票数应超过实到委员人数的1/2。

第十六条  审定及公示

省社会科学奖奖励工作领导小组召开全体会议,对艺术类作品的评选结果审定后,在省主要新闻媒体上公示30日,公开征求社会公众对获奖项目及获奖人选的意见。

第十七条  获奖成果的复核确认和批准。

(一)经公示,在听取社会各方面意见后,由省社会科学奖奖励工作领导小组对获奖成果进行最终复核确认,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二)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后的获奖成果为省社会科学奖正式获奖成果。 

第七章   评奖纪律与回避要求

第十八条  凡发现有剽窃、侵夺他人创作成果,或者以提供虚假数据、材料等不正当手段骗取省社会科学奖的,由评奖办报奖励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后,撤销奖励,追回证书、奖金,函告创作者所在单位,并予以通报。

第十九条  申报单位提供虚假数据、材料,协助他人骗取省社会科学奖的,由奖励工作领导小组予以通报批评,并依规依纪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第二十条  坚持回避原则,凡已申报作品的创作者不得参与有关评审工作。

第二十一条  所有参与评奖的工作人员要坚持评奖的指导思想、评选原则和标准,秉公评审,不循私情,保守秘密。违反评奖纪律者,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由艺术类评奖办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经省社会科学奖奖励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同意后生效。

咨询电话:0551-65300258 或 13339105710 (微信同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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