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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南市项目申报

淮南市流动资金贷款贴息审核办法

文字:[大][中][小] 2019/5/10  浏览次数:2319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淮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支持制造强市建设若干政策(修订稿)的通知》 (淮府〔2018〕9号)等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流动资金贷款贴息审核工作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每年组织开展一次。

第三条  淮南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经信委)负责流动资金贷款贴息复核工作;各县区(园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本地区企业推荐申报工作,并协助市经信委对其进行指导和管理。

 

第二章  基本条件

第四条  申报企业须为省级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省级成长型小微企业、纳入国家战略性新兴产业统计的企业之一。

第五条  贷款银行须为本市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或地方性商业银行(不含各类财务公司)。

第六条  企业贷款合同须为一年期或以内流动资金贷款(不含展期、循环贷)。

第七条  申报材料 :

1、流动资金贷款贴息申请表(见附件);

2、省级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省级成长型小微企业认定文件或市发改委出具的纳入国家战略性新兴产业统计企业的证明;

3、贷款合同复印件、银行借据复印件、结息单原件。

第八条  流动资金贷款贴息区间原则上为上一年度的1月1日-12月31日。

第九条  根据企业在贴息区间内实际支付的利息,按照贷款合同签订日期人民银行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的 50%予以贴息,每户企业一个贴息年度内贴息金额最高不超过50万元。

第十条  计息公式:

贴息金额=企业实际支付利息×(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贷款实际年利率)×50%。

企业实际支付利息:企业实际提供的贴息区间内的结息单金额之和;

同期贷款基准利率:合同签订日期人民银行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

贷款实际年利率:合同明确的贷款年利率。

 

第三章  工作程序

第十一条  企业向所在县区(园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应材料。

第十二条  各县区(园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组织对申报企业进行初审,确定推荐企业名单,并在规定时间内将上报文件和被推荐企业的申报材料报送市经信委。

第十三条  市 经信委负责对申报项目进行复核,委托具有相关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按照本办法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第三方审核,并出具专项审核报告,提请市经信委主任办公会审定。

第十四条  经公示七天无异议后,由市经信委公布拟支持企业名单。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市级贷款贴息企业名单在市经信委门户网站公布,方便社会公众查询和监督。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各县区(园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可结合本地区实际,参照本办法组织开展本级贷款贴息工作。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经信委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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