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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庆市项目申报

关于2019年度安庆市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的通知

文字:[大][中][小] 2019/5/5  浏览次数:2719

各县(市)区经信局(科经局),安庆经开区、高新区经发局:
    为持续推动我市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建设,更好地服务中小企业发展,经研究,组织开展2019年度安庆市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申报评定工作。请各地严格按照《安庆市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认定和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条件积极组织申报,并认真做好初审推荐工作,于5月20日前将推荐文件和被推荐服务机构申报材料纸质版一份及电子版报市经信局中小企业局。联系方式:0551-65300518  QQ:2881391787

安庆市经信委

2019年4月29日

 

附件

安庆市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

认定和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工信部等有关部门《关于促进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建设的指导意见》(工信部联企业〔2010〕175号)和《关于加快推进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工信部联企业〔2011〕575号),加快我市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建设,促进中小企业又好又快发展,参照《安徽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认定和管理暂行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以下简称示范平台)是指经安庆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经信委)认定,由法人单位建设和运营,为中小企业提供信息、技术、融资、质量、节能、环保、创业、培训、管理、信息化、商务、现代物流等公共服务,业绩突出、公信度高、服务面广,具有示范带动作用的服务平台。示范平台具有开放性和资源共享的特征,可以是具有多种服务功能的综合性平台,也可以是某一方面服务功能突出的专业平台。

第三条示范平台要按照“政府引导、市场化运作,面向产业、服务企业,资源共享、注重实效”的原则,坚持政府引导与社会广泛参与相结合,坚持非营利服务与市场化服务相结合,坚持促进产业升级与服务中小企业发展相结合,坚持社会服务资源开放共享与统筹规划、重点推动相结合。

第四条安庆市经信委负责示范平台的认定和管理工作。各县(市)、区经信委(经发局)负责本地区市级示范平台的初审推荐、规划管理、指导服务工作,协助市经信委对示范平台进行管理。        

第五条示范平台的认定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

第二章  示范平台的主要功能

第六条  示范平台的主要服务内容为以下一种或一种以上:

(一)信息查询:加强网络功能开发,畅通信息渠道,为企业提供法律法规、政策、技术、产品、人才、市场等各类信息服务。

(二)技术创新:开展工业设计、技术咨询、知识产权战略实施、节能降耗、清洁生产和污染防治技术应用等服务,帮助企业研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增强创新能力,形成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技术和产品。推动产学研联合,促进技术成果转化、适用技术推广和创新资源共享。

(三)质量管理:提供质量检验检测,原材料性能测试,推广先进质量管理方法和产品标准;指导企业建立质量管理体系,培养质量管理人员,提供大型加工仪器设备共享服务;帮助企业申请相关体系和产品认证,参与质量评奖活动。

(四)管理咨询:提供发展战略、财务管理、人力资源、市场营销等咨询诊断,帮助企业学习、掌握现代企业管理知识和技能,提高科学决策和经营管理能力。

(五)创业辅导:为拟创业人员提供创业信息、创业培训、商务策划、工商代理和相关行政许可申报等服务;为创办三年内的小企业提供管理咨询、项目诊断、市场营销、财务管理、筹资融资、财税申报、法律援助、技术支持等辅导和服务。

(六)市场开拓:组织开展各类展览展销、贸易洽谈、产品推介、国内外经济技术交流与合作活动;推动建立驻外服务点和营销网络,帮助企业拓宽营销渠道,提高产品的市场占有率;积极帮助中小企业开展现代物流、商务等服务。

(七)人才培训:为企业经营者、专业技术人员和员工提供各类培训,提高企业人员的整体素质。

(八)信息化应用:积极搭建中小企业信息化应用服务和电子商务平台,实施中小企业信息化推进工程,提升中小企业研发设计、生产制造、经营管理、市场营销等信息化水平。

第三章  示范平台条件

第七条  示范平台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依法设立、运营一年以上的独立法人单位,资产总额不低于100万元,财务收支状况良好,经营规范,具有良好的发展前景和可持续发展能力。

(二)主要服务于产业集群、小企业创业基地、示范工业园区等中小企业集聚的区域或行业,能满足中小企业的公共服务需求,对区域经济发展具有一定的影响力。

(三)服务功能完善,服务特色突出。经营管理团队尤其是负责人具有较强的服务创新能力、丰富的实践经验和较高的管理水平,具有较稳定的从业人员队伍,从业人数不少于10人,其中大专及以上学历和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专业人员的比例不低于50%;有固定的经营服务场所和必要的服务设施、仪器设备等。

(四)服务业绩较突出,在专业服务领域或区域内有一定的声誉和品牌影响力,年服务中小企业不少于50家,服务收入占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50%。

(五)有完善的管理制度,健全的服务流程、收费标准和服务质量保证措施;有明确的发展规划、年度目标和品牌建设方案。

第四章  工作程序

第八条  各县(市)、区经信委(经发局)依据本办法负责本地区市级示范平台的推荐工作。

第九条 各县(市)、区经信委(经发局)要组织相关专家对推荐的示范平台运营情况、服务业绩、示范性进行初评,填写《安庆市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推荐表》,并附申请单位的申报材料,上报市经信委。

第十条 被推荐为示范平台的单位需提交下列材料:

(一)《安庆市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申报材料》。

(二)法人证书或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三)上年度财务报表(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和审计报告。

(四)主要服务设施、软件或仪器设备清单;

(五)主要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名单及职称情况;

(六)签订服务协议的中小企业名单和服务中小企业成效的评价;

(七)发展规划或年度运营计划;

(八)县级及以上政府主管部门颁发的从业资格、资质(证明)复印件,授予的荣誉证书(证明)复印件;

(九)能够证明符合申报条件的其他材料;

(十)对申报材料真实性的声明。

第十一条  市经信委按照相关评审程序对申报材料进行复评,评审结果在市经信委网站公示一周。

第十二条  市经信委对评审合格的示范平台授予“安庆市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称号,并在市经信委门户网站上公布。

第十三条  市级示范平台的申报和评审工作,每年9月份进行。

第十四条对本办法实施前已获得国家、省示范平台称号单位,直接认定为安庆市中小企业公共示范平台。

第五章 示范平台扶持

第十五条 从信誉好、服务优、效果显著的市级示范平台中,择优推荐申报省级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和各级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建设专项资金。

第六章  示范平台管理

第十六条示范平台要不断提高服务能力和组织带动社会服务资源的能力,主动开展公益性服务,积极承担政府部门委托的各项任务,及时发布服务信息,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县(市)、区经信委(经发局)积极协助市经信委做好示范平台的管理工作。

第十七条  市经信委对示范平台实行动态管理。示范平台于每年2月底前将上年度工作总结报市经信委备案;每三年进行一次复核,复核与年度市级示范平台申报同时进行。复核时,示范平台将三年工作总结、上年度服务收支专项审计报告及《安庆市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运营情况测评表》报所在县(市)、区经信委(经发局),由县(市)、区经信委(经发局)组织测评并填写测评情况及意见,经市经信委复核,对测评合格的示范平台予以确认,对不合格的公告撤销。

第十八条 市经信委每年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对示范平台进行抽查,对已经授牌的示范平台,如发现弄虚作假,除撤销称号外,暂停所在县(市)区下一年度的申报工作。

第十九条  示范平台评审工作接受审计、纪检部门和社会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市经信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联系方式:18755150022(微信同步)QQ:28813917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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