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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南市项目申报

关于2019年淮南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市级技术创新示范企业和淮南工业精品申报工作的通知

文字:[大][中][小] 2019/5/5  浏览次数:2441

 

 

各县区(园区)经信主管部门,有关企业:
为贯彻落实《淮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支持制造强市建设若干政策(修订稿)的通知》(淮府〔2018〕9号)文件精神,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强化企业创新主体地位,促进我市企业技术创新体系建立,推动企业品牌建设,现就2019年市级企业技术中心、市级技术创新示范企业和市级工业精品申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范围、条件、程序及需提供的申报材料等详见《关于印发淮南市工业设计中心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等8个办法的通知》(淮经信产业〔2018〕19号)和《淮南市企业技术中心认定与评价管理办法》(淮经信科技[2017]74号)文件相关要求。


二、请各县区(园区)工业经济主管部门高度重视申报工作,积极开展宣传,广泛动员符合条件的企业申报。


三、各县区(园区)工业经济主管部门要按照相关文件要求,严格把关,认真审核,择优推荐,确定推荐名单,出具推荐文件,并于5月15日前将推荐材料(一式四份)及电子版报至市经信委科技科,逾期不予受理。

联系方式:0551-65300518  QQ:2881391787

淮南市经信委

2019年4月29日

 

 

附件1

淮南市企业技术中心认定与评价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促进我市技术创新体系建设,增强规模以上企业技术创新能力,规范和加强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和评价工作,依据《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2007第53号令)和《安徽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皖经技术〔2008〕174 号),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为鼓励和引导规模以上企业加大技术创新的投入,提升技术中心在企业技术创新中的主体地位,我市对各产业中技术创新能力较强、创新绩效显著、具有重要示范作用的企业技术中心予以认定,并给予相应的政策支持。

第三条 市经信委会同市发改委、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开展对市级规模以上企业技术中心认定,并负责企业技术中心具体组织和评价工作,市经信委牵头对企业技术中心建设进行指导。

第二章 认  定

 

    第四条 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认定工作每年组织一次,受理认定申请的截止时间为每年7月底。

    第五条  申请认定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的企业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企业有较强的经济技术实力和较好的经营业绩,在行业(产业)中具有明显的竞争优势。企业具有二年以上的独立法人资格,且上一年度产品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以上(高新技术企业销售收入2000万元以上),盈利能力较好。

    (二)企业有较强的经济技术实力和较好的经济效益,在我市同行业中具有较强的竞争优势。

    (三)企业已建立技术中心并有专门的机构与人员配置。

    (四)企业领导层重视技术创新工作,具有较强的市场竞争和创新意识,能为技术中心建设创造良好的条件。

    (五)企业具有较完善的研究、开发、试验和试制条件,有较强的科技研发投入能力,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技术、品牌和核心竞争力,研究开发与创新水平在全市同行业中处于先进地位。

    (六)企业技术中心拥有知识结构合理的技术人才队伍,有技术水平高、实践经验丰富的技术带头人,在同行业中具有较强的创新人才优势。

    (七)企业技术中心组织体系健全,发展规划和目标明确,具有稳定的产学研合作机制,建立了知识产权管理体系,技术创新绩效显著。

    (八)企业科技活动经费支出额不低于100万元;专职从事研究与试验发展人员数不低于10人;技术开发仪器设备原值不低于150万元;

    (九)企业两年内未发生下列情况:重大质量、安全、严重环境污染事故。

 

    第六条 认定程序:

   (一)企业依照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条件和要求,向所在县(区)、园区工业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申请材料包括《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评价主\附表》、《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申请报告》、工作总结及认定企业技术中心需提供的附件及证明材料,申报材料一式6份。

   (二)县(区)、园区工业经济主管部门对企业上报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按照要求,确定推荐企业名单,并行文将推荐企业的申请材料在规定时间内上报市经信委。

   (三)市经信委按照《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指标体系》(附件2)对企业申请材料进行核查和初评。

   (四)依据初评结果,市经信委会同市发改委、市科技局、市财政局依据相关要求,进行综合评审,择优确定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名单。

   (五)市经信委会同市发改委、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对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联合发文予以公布和授牌。

第三章 评     价

 

    第七条 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实行动态管理,市经信委对已认定的市级企业技术中心每两年评价一次。

    第八条 评价程序:

   (一)数据采集。已经获得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应按当年评价文件要求将评价材料报所在县(区)、园区工业经济主管部门。评价材料包括《淮南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年度工作总结》和《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评价表》。

   (二)数据初审。各县(区)、园区工业经济主管部门对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上报的评价材料进行审查,并出具审查意见,加盖公章后报市经信委。

   (三)数据核查。市经信委对上报的评价材料及相关情况进行核查,并按照《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指标体系》进行计算、分析,得出评价结果,形成评价报告。核查方式包括函询、召开核查会和实地核查等。

    第九条 评价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

   (一)评价得分85分及以上为优秀;

   (二)评价得分65分至85分之间为合格;

   (三)评价得分60分至65分之间为基本合格;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评价为不合格。

    1、评价得分低于60分;

    2、逾期不上报评价材料的企业技术中心;

    3、企业科技活动经费支出额、企业专职研发与试验人员数、企业技术开发仪器设备原值三项指标中任何一项低于规定标准。

    第十条 市经信委对评价结果和评价报告进行审核确认,并予以公布。

 

第四章 撤  销 

 

    第十一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撤销其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资格:

   (一)评价不合格;

   (二)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所在企业自行要求撤销其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

   (三)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所在企业被依法终止;

   (四)由于技术原因发生重大质量、安全、环境污染事故的企业;

     第十二条 市经信委对撤销的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予以发文公布。

 

第五章 管理与政策

 

   第十三条企业上报的申请材料和评价材料内容和数据应真实可靠。经核实如提供了虚假材料,申请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的企业,两年内不得再申请市级认定企业技术中心。

   第十四条因第十一条原因被撤销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资格的,两年内不得重新申请市级认定。

   第十五条 对于评价得分65分(不含65分)至60分的市级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给予警告,并由市经信委负责督促整改。

   第十六条对评价结果为优秀的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优先推荐申请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 

   第十七条 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所在企业发生更名、重组等重大调整的,应在办理相关手续后30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报市经信委,同时抄报市发改委、市科技局、市财政局。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2

淮南市工业设计中心认定管理办法

(试 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根据《淮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支持制造强市建设若干政策(修订稿)的通知》(淮府〔2018〕9号)、《关于印发安徽省省级工业设计中心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皖经信产业〔2014〕184号)和国家、省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淮南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工业设计是指以工业产品为对象,综合运用科技成果和工学、美学、心理学、经济学等知识,对产品的功能、结构、形态及包装等进行整合优化的创新活动。市级工业设计中心是指经淮南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经信委)认定,工业设计创新能力较强、特色鲜明、管理规范、业绩显著、发展水平居全市各行业领先地位的企业工业设计中心或工业设计企业。

第三条工业设计中心的认定工作遵循企业自愿、择优确定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每年认定一次。

第四条市经信委负责市级工业设计中心的认定和管理工作。各县区(园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本地区市级工业设计中心的推荐申报工作,并协助市经信委对市级工业设计中心进行指导和管理。

第二章 基本条件

第五条已建立工业设计中心的企业申请认定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符合产业政策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要求,认真履行社会责任,在本市本行业内具有明显的规模和竞争优势。

(二)有较强的创新能力和较高的研究开发投入,知识产权应用及保护制度健全,拥有一定数量的自主知识产权和自主品牌。

(三)重视工业设计工作,有长效的工业设计投入机制,能为工业设计中心建设创造良好的条件。

(四)已设立工业设计中心两年以上,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工业设计研究试验条件和基础设施,具备独立承担相关工业设计任务、提供工业设计服务或教育培训专业人员的能力。

(五)工业设计中心组织体系完善,机制健全,管理科学,发展规划和目标明确。

(六)工业设计中心人员队伍规模和结构合理,经验丰富,拥有较强的设计研究和创新设计能力,处于市内同行业领先地位。工业设计从业人员10人以上,其中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人员、具有技师(高级技师)职业资格的人员和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比例不低于50%(不重复累计)。

(七)工业设计中心创新能力强,业绩突出,设计产品已取得显著经济效益,近两年内获得授权专利(含版权及其他著作权)5项以上。

(八)企业两年内(截止申请日期)未发生重大质量或安全事故,没有违法行为或涉嫌违法正在接受有关部门审查的情况。

第六条工业设计企业申请认定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符合产业政策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要求,认真履行社会责任,在本市行业内具有明显的规模和竞争优势。

(二)成立两年以上,以工业设计服务为主营业务,具有工业设计研究试验条件和基础设施,具备独立承担相关工业设计任务、提供工业设计服务和系统设计咨询服务的能力。

(三)拥有设计水平高、经验丰富的工业设计师,拥有一定规模的设计人才,队伍结构科学合理,在市内同行业中具有较强的设计人才优势。工业设计从业人员10人以上,其中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人员、具有技师(高级技师)职业资格的人员和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比例不低于50%(不重复累计)。

(四)工业设计服务水平在市内行业中处于领先地位,业绩突出,经营稳定。近两年,工业设计服务年营业收入不低于100万元且占企业总营业收入的比例不低于40%,利润率高于行业平均水平。

(五)两年内(截止申请日期)未发生重大质量或安全事故,没有违法行为或涉嫌违法正在接受有关部门审查的情况。

第三章 工作程序

第七条企业向所在县区(园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淮南市工业设计中心申请表》(见附件1、附件2),并附相关证明材料(附件3)。

(二)两年来企业工业设计中心或工业设计企业建设及运行情况。

(三)有关设立批准、要素投入、获奖、知识产权等事项需附相关佐证材料或照片。

第八条各县区(园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组织对申报企业进行初审,确定推荐企业名单,并在规定时间内将上报文件和被推荐企业的申请材料报送市经信委。

第九条市经信委组织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评审和必要的现场考察并提出审核意见,择优确定市级工业设计中心认定名单。

第十条经公示七天无异议后,由市经信委公布市级工业设计中心名单。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市级工业设计中心名单在市经信委门户网站公布,并适时更新,方便社会公众查询和监督。

第十二条市经信委将从市级工业设计中心中择优推荐申报省级工业设计中心、工业设计中心,通过市制造强市有关专项资金对市级工业设计中心重点项目给予扶持。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三条各县区(园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可结合本地区实际,参照本办法组织开展本级工业设计中心的认定工作,并对工业设计中心建设给予支持和指导。

第十四条本办法由市经信委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3

淮南市服务型制造示范企业认定管理办法

(试 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淮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支持制造强市建设若干政策(修订稿)的通知》(淮府〔2018〕9号)、《安徽省发展服务型制造专项行动推进方案(2017-2020年)》(皖经信产业〔2017〕100号)和国家、省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淮南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服务型制造是制造与服务融合发展的新型产业形态,是制造业转型升级的重要方向。制造业企业通过创新优化生产组织形式、运营管理方式和商业发展模式,不断增加服务要素在投入和产出中的比重,从以加工组装为主向“制造+服务”转型,从单纯出售产品向出售“产品+服务”转变,有利于延伸和提升价值链,提高全要素生产率、产品附加值和市场占有率。大力发展创新设计、总集成总承包、产品全生命周期管理、服务外包等业务。

第三条  服务型制造示范企业应当在服务型制造发展方面成效突出,并对所在行业服务型制造发展起到良好示范带动作用。开展市级服务型制造示范遴选,将以《淮南市制造强市建设实施方案(2017-2021年)》的重点行动为导向,聚焦供应链管理、产品全生命周期管理、总集成总承包服务和信息增值服务等领域,分批次有序实施。

第四条服务型制造示范企业的认定工作遵循企业自愿、择优确定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每年开展一次。

第五条市经信委负责服务型制造示范企业的认定和管理工作。各县区(园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本地区服务型制造示范企业的推荐申报工作,并协助市经信委对服务型制造示范企业进行指导和管理。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六条  市内依法注册的制造企业,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已正常经营三年以上,企业组织结构健全。

第七条  申报主体应具备服务型制造特征,符合“淮南市服务型制造示范企业基本条件”明确的方向与要求。

淮南市服务型制造示范企业基本条件:

(一)供应链管理

1.服务内容:开展生产物流的优化提升,实施集中采购、供应商管理库存(VMI)、精益供应链等模式,高效运用订单管理、物料配送、仓储库存等供应链服务。

2.服务能力:具备数据协同的柔性供应链体系,能够在制造业企业内部实现研发设计、生产制造和营销服务能力的集成对接。具备企业级的供应链解决方案,能够优化制造过程和供应链的并行组织。能够使用智能化物流装备和仓储设施,有供应链的计划、调度、运作、监控能力。

3.综合效益:在生产物流环节形成稳定的供应链服务体系。通过优化供应链管理,实现企业提质增效。

(二)产品全生命周期管理

1.服务内容:运用交互式电子技术手册(IETM)等技术,完善设备运输、演示安装、设备调试、客户培训等交付服务;或开展远程在线监测/诊断、健康状况分析、远程维护、故障处理等质保服务。

2.服务能力:具备对产品从研发、生产到销售、维护的全过程管理信息技术基础。集成ERP(企业资源规划)系统、PDM(产品数据管理)系统、CRM(客户关系管理)系统、SCM(供应链管理)系统等。具备运行监测中心、不间断应答中心等服务体系,能够通过设备跟踪系统或网络服务平台进行远程监测、获取产品生产和使用全过程的数据信息。能够开展故障诊断、远程维修、趋势预测等在线支持服务,提供计量检测、协同管理、资源管理、数据管理等增值服务。

3.模式创新:在按服务计费模式方面进行了成功探索,能够延伸服务体系,创新产品增值服务方式,改变传统单一的产品销售模式,开展了直接面向用户、按流量、时间或其他方式计费的创新服务。

4.综合效益:有明确稳定的产品服务对象,能够提供长期稳定、高效协同的全生命周期服务。

(三)总集成总承包服务

1.服务内容:开展设施建设、检验检测、供应链管理、节能环保、专业维修等某一领域的总集成总承包服务,可根据用户需求提供系统解决方案。

2.服务能力:能够创新经营模式和营销方式,集中整合资源优势,具备咨询设计、项目承接等系统解决能力。能够通过创新服务融资模式,加强风险防控能力,提升综合服务水平。已经或正在由设备制造商向系统解决方案服务提供商转变。

3.综合效益:有成功的总集成总承包服务实践,并能够为客户提供长期稳定、高效协同的服务。

(四)信息增值服务

1.服务内容:依托智能机器人、智能家居、智能穿戴等信息化产品,利用大数据、云计算、物联网平台,为客户提供实时、专业和安全的在线支持和数字内容增值服务。

2.服务能力:能够拓展线上线下多元服务体系,切实增强客户粘性,提升企业盈利能力。能够采用可信产品和服务,提升关键设备、信息数据安全可靠水平,有相当的安全事故应急处理能力。

3.综合效益:有明确稳定的服务领域和服务对象,能够提供特色化、专业化、高效化的增值服务。

第八条 申报主体两年内未发生重大质量、环保或安全事故,没有违法行为或涉嫌违法正在接受有关部门审查的情况,具有一定的生产经营规模和良好的盈利能力。

第九条 示范企业应为具有鲜明特色的制造业企业。在本行业或行业细分领域内,其生产技术与工艺、服务能力与水平等具有一定优势地位。企业能够通过模式创新形成核心竞争力,并在战略规划、管理运营、模式创新、平台建设、人才培养、服务绩效等方面取得一定成果。

第三章  工作程序

第十条 企业向所在县区(园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相关申报主体按“淮南市服务型制造示范企业申报书”(见附件)要求填写申报表,编写申报书并提供随附材料。

第十一条 各县区(园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组织对申报企业进行初审,确定推荐企业名单,并在规定时间内将上报文件和被推荐企业的申请材料报送市经信委。

第十二条 市经信委组织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评审和必要的现场考察并提出审核意见,择优确定服务型制造示范企业认定名单。

第十三条 经公示七天无异议后,由市经信委公布服务型制造示范企业名单。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  服务型制造示范企业名单在市经信委门户网站公布,并适时更新,方便社会公众查询和监督。

第十五条  服务型制造示范企业所在企业发生更名、重组等重大调整的,应在办理相关手续后30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通过各县区(园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报市经信委备案。

第十六条  市经信委将从服务型制造示范企业中择优推荐申报省级服务型制造示范企业,通过市制造强市有关专项资金对市级服务型制造示范企业重点项目给予扶持。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各县区(园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可结合本地区实际,参照本办法组织开展本级服务型制造示范企业的认定工作,并对服务型制造示范企业建设给予支持和指导。

第十八条本办法由市经信委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联系方式:18755150022(微信同步)QQ:28813917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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