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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兑现】合肥高新区加强科技金融服务促进经济发展项目奖励补助政策

文字:[大][中][小] 2019/4/18  浏览次数:1738

 

今日,根据合肥市高新区部分奖励补助项目兑现正式开启! 现在对于2018年合肥高新区加强科技金融服务促进经济发展奖补政策须知:

该项目奖补政策兑现时间:2019年5月6日至5月30日,5月30日17:30关闭申报系统。申报单位或个人于5月30日之前将纸质材料一式一份报送合肥高新区科技局,具体要求查看每条细则。截止时间为2019年5月30日17:30,逾期不予受理。

科技金融服务促进经济发展项目主要是为培育和扶持企业发展壮大,更好地发挥财政资金引导、放大作用,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加强科技金融服务,促进经济发展,结合高新区实际,制定本政策。

一、政策资金安排和扶持范围 兑现热线:0551-65300518

1.设立“金融服务经济发展专项资金”,实行预算管理和总量控制。

2. 本政策围绕深化科技与金融结合,按照“财政引导、市场主导”原则,建立“全周期、全方位”的金融支持体系。重点支持区内智能家电、大健康、大数据、人工智能(智能语音)、集成电路、节能环保等产业处于初创期、成长期的科技型企业。

3.本政策支持的企业和单位,工商、税务、统计关系均需在合肥高新区(为企业提供贷款、担保等业务的金融、类金融机构除外),并在高新区持续经营。 

二、企业发展全周期金融扶持政策

(一)初创期企业。

4.设立孵化投资引导基金。吸引特色化、专业化的孵化机构以及国内外知名的天使投资基金在高新区集聚发展。孵化引导基金以阶段出资方式,引导创业服务机构、龙头企业、天使投资基金等单位发起设立子基金,支持小微企业发展,具体要求按照双创孵化投资引导基金相关管理办法执行。

5.设立天使投资基金。财政出资设立天使投资基金,重点支持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域处于种子期、初创期的科技创新型企业,优先投资国家“千人计划”、安徽省“百人计划”、海外高层次人才创办或参与创办的产业化项目以及种子期、初创期的股权投资基金,单个项目投资额原则上不超过500万元。

6.鼓励信用融资担保。鼓励融资性担保机构为区内科技型小微企业提供信用方式融资增信,对于担保费率不超过1.2%的业务,区财政按照1%的年化担保费率对担保机构予以专项补贴,专项用于激励管理团队,每家担保机构年补贴总额不超过200万元。鼓励融资性担保机构为园区科技型中小微企业提供信用担保,提高风险容忍度,对区属融资性担保机构为区内科技型中小微企业以信用方式增信发生代偿的业务,区财政按实际发生代偿损失的30%给予补贴,每年补贴额度不超过1000万元。

7.鼓励银行创新信贷。强化与银行战略合作,鼓励合作银行通过纳税情况、股权、订单、股东信用等方式,创新金融方式,支持科技型小微企业发展,经高新区备案后,对利率上浮不超过20%的贷款业务,按照贷款当年年初基准利率的30%给予银行补贴,每家银行年补贴总额不超过200万元。

8.发挥青年创业引导资金作用。通过市场化的运作方式,以“债权投资+股权投资”方式扶持初始创业和发展创业。合作银行将资金规模放大至引导资金本金的3倍以上,经认定,对利率上浮不超过30%的贷款业务,财政按照贷款当年年初基准利率的20%给予合作银行补贴。同时按照贷款当年年初基准利率的50%给予已按时还本付息的企业补贴,贴息累计不超过3次。

9.鼓励专利质押贷款融资。支持企业以专利质押贷款方式融资,对企业贷款额在500万元(不含500万)以下的,给予企业贷款利息和专利评估费50%的一次性补贴,补贴金额不超过10万元;对企业贷款额在500万元(含500万)以上的,按合肥市自主创新政策执行。

10.企业投保科技保险补贴。对通过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的企业投保以下科技保险的,按企业实际支出保费的40%补贴:高新技术企业产品研发责任保险、关键研发设备保险、产品责任保险、产品质量保证保险、雇主责任保险、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专利保险、小额贷款保证保险、项目投资损失保险。补贴总额最高不超过10万元。(单个企业当年度补助额不足1万元的,不予补助。)

(二)成长期企业。

11.建立科技金融贷款风险补偿机制。进一步完善政府、银行、担保、企业多方合作平台,鼓励合作银行加入“4321”银政担合作风险分担机制。对年营业收入1亿元以内并通过“创新贷”、“政保贷”、“科技信用贷”等财政金融产品进行融资的科技型企业,对利率上浮不超过30%的贷款业务,财政按照企业贷款利息的40%给予贷款利息补贴,贴息累计不超过3次;其中对给予小微企业贷款的业务,按照贷款当年年初基准利率的20%给予合作银行补贴;对于担保费率不超过1.2%的业务,按照1%的年化担保费率给予担保机构补贴。本条政策与第6条不重复享受。

12.全面推进企业股份制改造。对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并完成工商注册登记,且通过园区直接融资后备企业备案审核手续的企业,按拟上市、拟挂牌和拟发债企业,分别给予以下政策支持:

(1)按照拟上市和拟挂牌,分别给予公司核心管理团队100万和50万元一次性股改奖励。

(2)企业改制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同一控制下进行合并、分立、股权转让等重组,涉及土地、房产等资产变更、过户及改制当年应补缴相关费用时所产生的对合肥高新区地方贡献部分,全额奖励给企业核心管理团队。

(3)企业改制过程中通过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金等留存收益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对转增股本自然人股东,按转增股本金额的5%,给予最高200万元奖励。

(4)企业改制过程中实施员工股权激励的,根据实际发生费用情况,按员工所获得股权对应净资产价值的10%,给予公司核心管理团队最高50万元奖励。

(5)对与保荐机构签订上市保荐协议、进入上市实质性运作程序的高成长性优质企业,经合肥高新区企业股改上市工作领导小组审核确认后,自签订协议年度起三年内,当年比上年度对地方新增贡献部分,全额奖励给企业核心管理团队(企业上市当年不再享受),从拨付第一笔资金后三年内,拟上市企业未获得境内外上市申请受理函,需全额退还财政奖励资金。

13.鼓励企业在多层次资本市场开展直接融资。强化对直接融资后备企业的培育,对纳入高新区直接融资后备企业备案管理的拟上市、拟挂牌和拟发债企业,分别给予以下政策支持:

(1)企业向安徽证监局递交首发上市辅导备案材料并获受理、向中国证监会递交首发上市申请材料并获受理及在境内外主要证券交易所成功上市的,分别给予企业核心管理团队一次性100万元奖励。企业由场外交易市场转板至交易所上市的,差额享受此项政策。

(2)对已完成股改并在安徽省股权托管交易中心挂牌的企业,给予公司核心管理团队一次性20万元奖励;对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成功挂牌企业,给予公司核心管理团队一次性30万奖励。股份有限公司在场外交易市场间转板,不重复享受此项补助。对区外已经挂牌的新三板企业,总部及税收迁入高新区的,比照现有新三板企业政策享受一次性80万元奖励。挂牌企业享受政策后迁出合肥高新区的,需全额退还财政奖励资金。

(3)支持高新区企业拓展境外资本市场融资渠道,对在境外主要交易所主板上市成功,并将融资总额50%以上投资在高新区的企业(在海外以红筹股方式间接上市的公司,必须待公司募集资金(扣除发行费用)进入指定账户,经有资格的中介机构出具验资证明后),享受企业在境内上市的奖励政策。

以上(1)-(3)项补助单个企业仅限享受一次,非因国家政策调整等不可抗力原因,从拨付第一笔资金后三年内,拟上市(挂牌)企业未获得境内外上市(挂牌)申请受理函,需全额退还财政奖励资金。

(4)支持开展直接债务融资。对成功实现债券、中期票据等直接债务融资的成长期科技型中小企业,给予发行额的1.5%,最高不超过75万元的一次性补助,具体按安徽省相关政策执行。

(三)成熟期企业。

14.鼓励上市公司再融资。对上市公司实施再融资,包括配股、增发、定向增发等,且再融资成功一年内,企业使用融资规模50%以上再融资资金进行募投项目(高新区内)建设的,项目实质性开工建设后,按照募投项目投资额的1‰给予企业一次性奖励,单个企业年奖励资金不超过100万元。

15.鼓励挂牌企业实施直接股权融资。挂牌企业实施直接股权融资,对新三板挂牌企业完成股权融资的,按首次股权融资额的1%给予企业核心管理团队奖励,单个企业奖励金额不超过50万元。挂牌企业享受政策后迁出合肥高新区的,需全额退还财政奖励资金。

16.鼓励高新区企业开展并购重组。

(1)对企业并购时发生的法律、财务等中介服务费用给予补贴,并购交易额在5000万元及以下的,给予企业实际发生费用的50%的一次性补贴,单个并购项目补贴总额不超过25万元;并购交易额在5000万元以上的,给予企业实际发生费用的70%的一次性补贴,单个并购项目补贴总额不超过50万元。

(2)区内企业并购重组异地上市公司,并将上市公司工商、税务、统计关系全部迁入高新区的,视同改制上市,享受企业首发上市奖励政策。

(3)高新区企业被异地上市公司并购重组的,对其将并购重组标的募集资金进行募投项目(高新区内)建设的,项目开工建设后,按照募投项目投资额的1‰给予企业核心管理团队奖励,单个企业年奖励资金不超过100万元。

17.鼓励外地上市公司迁址合肥高新区。对招引入区发展的优质上市后备企业,给予用地保障及相应扶持政策。外地上市公司工商、税务及统计关系全部迁入合肥高新区的,可享受“一事一议”政策。

三、企业发展全方位金融服务环境政策

(一)加快金融服务机构建设。

18.对在高新区新设立、新迁入的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信托投资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总部的,按照双向约束原则,按注册资本实缴金额的2%,给予总部机构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给予管理团队不超过1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新设立省级以上地区总部且为独立法人企业,按注册资本实缴金额的2%,给予总部机构总额不超过5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给予管理团队不超过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19.对经高新区备案的新引进的金融机构、符合一定条件并经认定的金融专业服务机构等,租赁自用办公用房,按房屋租金的50%给予补助,年补贴总额不超过20万元,补贴期限不超过3年。

20.鼓励银行新设中小企业金融服务专业(特色)支行,创新金融产品和评审模式,每年对金融机构创新产品、创新服务给予评估,根据实际成效给予金融机构奖励,专项用于激励管理团队,每家最高不超过20万元。

21.鼓励在园区注册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融资租赁、商业保理公司等类金融机构对区内企业开展业务,按申报当年实际发生直租和售后回租等各类融资租赁业务以及商业保理业务月均业务余额的0.2%给予专项奖励,专项用于激励管理团队,每家机构年度补贴额不超过20万元。

22.鼓励金融、类金融、金融服务等机构在高新区集聚发展,设立独立法人机构、分公司、营业部(结算中心)等。根据机构对高新区企业支持、税收贡献等情况,按双向约束原则给予一定的奖励政策。具体包括:

(1)金融机构,包括银行、外资银行、保险公司、证券公司、信托公司等;

(2)类金融机构,包括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典当行、资产管理公司、各类互联网金融企业等;

(3)科技金融服务机构,包括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

(4)其他对高新区科技金融发展有贡献的的金融服务机构。

(二)支持和引导投资机构发展。

23.支持和引导基金在高新区集聚发展,打造基金集聚区,发挥基金引导作用,以资本牵手项目,扶持企业发展壮大,按照《2018年合肥高新区支持和引导基金聚集发展若干政策措施》规定,给予政策支持。

(三)强化金融创新体系建设。

24.设置金融创新奖,鼓励金融机构不断创新金融产品,制定针对科技型中小企业的融资方式和差别管理政策,通过评估的,按实际成效给予金融机构奖励,专项用于激励管理团队,每家最高不超过10万元;设置优秀金融机构奖,对银行、基金、其他金融机构进行分类评估,并根据实际成效给予金融机构奖励,专项用于激励管理团队,每家最高不超过10万元。

25.鼓励开展投贷(保)联动。鼓励金融机构申请投贷联动试点,建立融资风险与收益相匹配的机制,开展融资模式创新。支持金融机构与基金合作,开展“贷款(担保)+股权(期权)”业务联动模式,推出投贷(保)联动金融产品,共同筛选和支持科创企业。经高新区认定的投贷(保)联动金融产品,给予金融机构风险补偿、贴息等专项支持;对试点成效显著的金融机构,根据实际成效给予金融机构奖励,专项用于激励管理团队,每家最高不超过20万元。

四、附则

26.对科技含量高、投资总量大、产业关联度高、对全区经济拉动性强的项目,可提高政策支持力度或通过基金等方式给予支持。本政策所指小微企业参照工信部等部委《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执行。

27.本政策与区财政其他政策不重复享受,具有失信行为信息(有效期内)的企业、单位、个人等不享受本政策;对弄虚作假、骗取资金的,予以追回;情节严重的,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

28.本政策由财政局会同科技局、上市办负责解释。

29.本政策自2018年1月1日执行,有效期1年。

 以上为合肥高新区加强科技金融服务促进经济发展项目的奖补政策,更多该项目申报条件及要求内容请咨询安徽卧涛18755150022(微信同步)QQ:2881391787专业导师解疑答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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