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芜湖市项目申报

芜湖县科技创新体系建设若干政策

文字:[大][中][小] 2019/4/10  浏览次数:3605

为进一步推进全县科技创新体系建设,结合我县实际,制定如下政策。

一、产学研合作

1.上年度年销售收入1亿元以上(含,下同)或5000万元以上且纳税额高于300万元的规模以上工业高新技术企业为A类,支持比例为不超过实际发生金额(以付给合作高校科研院所的到账资金为准)的40%、不超过80万元;其他规模以上工业高新技术企业为B类,支持比例为不超过实际发生金额的35%、不超过50万元;规模以下工业高新技术企业、农业高新技术企业、三产高新技术企业为C类,支持比例为不超过实际发生金额的30%、不超过30万元;其它科技型企业(高新技术培育企业、知识产权示范(优势)企业、已备案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具有有效发明专利或经市级认定的高新技术产品且上年度有高新技术产品产值和科技研发投入的企业)为D类,支持比例为不超过实际发生金额的20%、不超过8万元。养殖业企业不在支持范围之内。

2.在县设立科技成果转化中心且与县政府签订合作协议的高校科研院所(2018年确定两家),按当年与本县企业产学研实际发生金额的10%,最高补助100万元运行费用。

二、创新平台建设

1.每年根据省级及以上科技创新平台的效益评价等级,分优秀、良好、合格三类,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10万元的平台运行补助。

2.资助省级和创新平台的申报中介服务费用。对申报成功的,原则上全额资助申报中介服务费用,申报不成功的根据工作开展情况按不超过50%资助申报中介服务费用。具体资助标准,由县财政局审定。

3.省级及以上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县本级再按当年省级奖励金额1:1的比例给予运营费用奖励。

三、高新技术企业

1.对于申报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成功的企业,当年给予5万元的申报资助;申报不成功(报省为准)的企业,当年给予2.5万元的资助。

2.在省、市、县对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奖励的基础上,对当年通过第一批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每个企业再奖励5万元,通过第二批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每个企业再奖励2万元。

3.奖励代理本县企业申报高新技术企业成功的中介机构,第一批通过的奖励1万元/家,第二批通过的奖励5000元/家。

芜湖县科技创新政策咨询:0551-65300258 或 13339105710 (微信同号)

四、知识产权

1.被授予国际PCT发明专利权的企业每件再给予2万元资助。

2.发明专利,自授权当年起6年内给予实际缴纳年费100%的资助。

3.专利权人将自授权当年起6年内的发明专利转出本县的,已授权3年内(含)的按100%、超过3年的按50%,在该专利权人以后年度的专利授权资助中扣减该发明专利已享受的专利授权资助。从县外购买自授权当年起6年内的发明专利,已授权3年内(含)的按100%、超过3年的按50%,享受新增授权发明专利的专利授权资助。

4.在本县注册的独立法人专利申请代理机构,当年代理进入实审的发明专利申请量达到200件和300件以上的,分别给予代理机构一次性奖励5万元和8万元奖励。鼓励全县专利代理机构开展专利托管业务,当年净增托管企业达到20家的(托管期限需5年以上),一次性奖励2万元。

本政策由县科技局、县财政局负责解释,自2018年1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暂定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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