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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山市促进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实施意见

文字:[大][中][小] 2019/3/27  浏览次数:2180

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认真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民营经济发展的重要论述、重要指示精神和党中央决策部署,全面落实《中共安徽省委、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大力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皖发〔2018〕38号),始终坚持“两个毫不动摇”,着力破解制约民营经济发展的突出困难和问题,不断优化发展环境,充分激发民营经济创新创造活力,加快建设更美丽更富裕更文明的现代化新黄山,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提升核心竞争力

1.支持创新发展。 实施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工程,以产业规模化、技术高端化、发展集约化为方向,加快推进重大战略性新兴产业基地、产业工程和产业专项建设,着力构建创新型现代产业体系。(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科技局、市经信委按职责分工负责)实施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工程,建立高新技术企业培育体系,培育一批有潜力的科技型中小企业成长为高新技术企业,对企业、平台科技创新活动按规定给予奖励。(市科技局、市财政局按职责分工负责)实施技术改造全覆盖工程,支持民营企业围绕高端制造、智能制造、绿色制造、精品制造、服务型制造,开展技术改造,五年内实现规模以上民营制造业企业技术改造全覆盖。(市经信委、市财政局按职责分工负责)实施制造业与互联网融合发展工程,支持民营企业通过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建设,形成一批示范引领效应较强的制造新模式,对制造业与互联网融合发展项目按规定给予奖励。(市经信委、市财政局按职责分工负责)实施专精特新培育工程,打造一批在国内细分市场排名靠前的“单打冠军”,壮大一批在国内有重要影响力的“行业小巨人”,并按规定给予奖励。(市经信委、市财政局按职责分工负责)实施创业创新推进工程,鼓励全民创业,支持民营企业建设院士工作站、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制造业创新中心等,支持旅游、文化民营企业创新商业模式,鼓励民营企业参加创新创业大赛、工业设计大赛、质量标准体系建设等,并按规定给予奖励。(市人社局牵头,市发改委、市科技局、市经信委、市旅委、市文化委、市财政局、市质监局按职责分工负责)实施创新人才引进工程,鼓励民营企业从国内外引进高层次人才,全面落实住房、就医、就学、落户等政策,不断优化人才工作、生活环境。(市人才办牵头负责)

2.帮助拓展市场。 举办中小企业与大型企业配套合作对接活动,推动形成专业化协作配套关系。(市经信委负责)探索政府采购首购首用制度,加大政府采购对民营中小微企业的支持力度。(市财政局、市公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普及电子商务应用,鼓励中小企业依托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开展网络销售。(市商务局负责)支持民营企业参加“一带一路”国家及新兴市场重点展会、世界制造业大会、“精品安徽”央视宣传等活动,对参展、宣传费用按规定给予补助。(市经信委、市商务局、市旅委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3.提升管理水平 。实施民营企业成长工程,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开展管理咨询与诊断,引导民营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完善公司治理结构,聚焦实业,突出主业,提高行业竞争力。(市工商联、市金融办、市经信委、市农委、市旅委、市文化委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实施民营企业家培育工程,开展民营企业家发展领航和民营企业接班人培养行动计划,整合各类民营企业家培训资源和培训经费,加大培训力度,提升民营企业家综合素质和管理水平。(市工商联牵头,市经信委、市旅委、市文化委、市财政局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4.设立专项基金(资金)。 设立1亿元民营企业过桥纾困资(基)金,对重点产业、龙头企业加大纾困救助力度。市财政统筹安排2亿元民营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对民营企业产业转型升级项目、“三重一创”建设、“专精特新”发展、公共服务体系建设、融资服务体系建设、创新创业载体培育、企业家培训等进行奖补。设立3000万元不良贷款担保偿债准备金。各地应设立中小企业(民营经济)发展专项资金。(市财政局、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旅委、市金融办,各地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减轻税费负担

5.推进减税降费。 严格落实国家各项减税降费政策,确保各类涉企优惠政策执行到位。(市减轻企业负担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积极服务“个转企”,协助企业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市工商局、市税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企业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符合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市税务局、市财政局按职责分工负责)清理没有法律、行政法规依据或未经国务院批准的涉企保证金,严格执行已公布的涉企保证金目录清单,推广以银行保函替代现金缴纳保证金。(市经信委、市财政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6.降低用地用能成本。 鼓励土地使用者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通过厂房加层、厂区改造、内部用地整理等途径提高土地利用率。在符合规划、不改变用途的前提下,现有工业用地提高土地利用率和增加容积率的,不再增收土地价款。鼓励各地实行弹性土地出让年限,支持新增工业用地以租赁方式供应。(市国土资源局牵头负责)持续推进电力直接交易,扩大民营企业参与电力直接交易规模。严格落实服务业企业水、气价与工业同价政策;严格落实茶叶等农产品初加工企业执行农业生产用电政策。(市发改委、市住建委、黄山供电公司按职责分工负责)

7.降低用工成本。 贯彻落实最低工资标准,及时落实国家降低社保费率政策要求,确保总体上不增加企业负担。(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市税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确保缴费方式稳定,对缴费人以前年度社会保险欠费,一律不得自行组织开展清欠工作。对用人单位和职工失业保险缴费比例总和从3%阶段性降至1%的现行政策,到期后按照国家及省部署继续实施。对符合条件稳定就业的参保民营企业,落实企业稳岗补贴政策,按照企业上年度单位和职工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50%给予补贴。(市人社局、市税务局、市财政局按职责分工负责)对民营企业全职引进的各类急需人才,所需的租房补贴、安家费以及科研启动经费等人才开发费用可按规定税前列支。(市税务局、市人才办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缓解融资难融资贵

8.缓解资金周转急需。 落实国家有关要求,开展专项清欠行动,积极化解三角债,清理政府部门和国有大企业拖欠民营企业账款。(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财政局、市国资委按职责分工负责)防止对民营企业随意减少授信、抽贷断贷“一刀切”等做法,对市场前景好、经营诚信但暂时有困难的企业不盲目停贷、压贷、抽贷、断贷。(市金融办、人行黄山市中心支行、黄山银监分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9.提升金融保障能力。 实施金融支持民营经济发展工程,抓好支小再贷款再贴现、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等相关政策落实,充分发挥央行货币政策工具的引导和撬动作用,积极增加再贷款再贴现额度,引导金融机构扩大对民营企业、小微企业信贷投放。到2020年,银行业金融机构新增对民营企业的贷款占新增公司类贷款的比例不低于50%。(人行黄山市中心支行、黄山银监分局、市金融办按职责分工负责)扩大信用贷款规模,鼓励引导金融机构发展免担保、免抵押的信用贷款业务。积极推广“税融通”“守合同重信用企业信用增信融资”等信贷产品,积极发展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信用贷款等业务。(市金融办、黄山银监分局、市税务局、市科技局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切实落实续贷政策,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积极落实无还本续贷监管政策,推动全市银行业金融机构无还本续贷业务稳步增长。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提高中长期贷款比例,根据企业需求合理确定流动资金贷款期限。(黄山银监分局负责)

10.加大融资担保力度。 持续扩大新型政银担业务规模,力争到2020年,全市新型政银担新增额达40亿元。(市金融办、市财政局、黄山信投集团按职责分工负责)落实国家小微企业融资担保业务降费奖补等政策,发挥正向激励作用,降低小微企业融资担保成本。(市金融办、市财政局、市经信委按职责分工负责)积极推进应收账款融资业务,鼓励大企业和供应链核心企业支持我市中小企业经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建设的“中征应收账款融资服务平台”开展应收账款融资。(人行黄山市中心支行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11.鼓励上市挂牌和直接融资。 充分发挥省专精特新基金、新安江绿色发展基金等政府性股权投资基金引导作用,抓住上海证券交易所开设科创板和试点注册制机遇,支持科技创新企业上市。对成功在境内外证券交易所首发上市的民营企业,市、县财政分阶段给予奖励500万元,税收及其他扶持按有关规定执行。(市金融办、市科技局、市经信委、市财政局按职责分工负责)对成功在新三板及省股权托管交易中心挂牌融资的民营企业,市、县财政按首次股权融资额的1%给予奖励,单个企业奖励金额不超过70万元。(市金融办、市财政局按职责分工负责)积极支持优质民营企业发债融资,对首次成功完成债券融资的民营企业,按照发行规模的1%,市、县财政给予单个项目单个企业最高不超过70万元的奖励。(市金融办、人行黄山市中心支行、市发改委、市财政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营造公平竞争环境

12.保障民营企业平等地位。 坚持“两个毫不动摇”,切实做到在促进民营经济发展上坚定不移,在政策执行上一视同仁,在市场竞争中公平对待。打破各类“卷帘门”“玻璃门”“旋转门”,在市场准入、审批许可、经营运行、招投标、军民融合等方面,为民营企业打造公平竞争环境。(各地各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13.减少民间资本市场准入限制。 全面实施市场准入负面清单,推动“非禁即入”普遍落实,不得对民间投资设置附加条件。(市发改委、市商务局、市住建委、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市卫计委、市教育局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在民航、铁路、公路、油气、电网等领域,尽快落实一批高质量的项目吸引社会资本参与。(市发改委、市交通运输局按职责分工负责)规范有序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鼓励社会资本以PPP模式参与能源、交通运输、水利、环境保护等传统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领域建设运营。对项目收入无法覆盖成本和收益,但社会效益较好的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可采用可行性缺口补助方式。支持民营企业参与盘活政府性存量资产。(市发改委、市财政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14.进一步优化审批服务。 大力推动“照后减证”,逐步实现“照后能营”。推进“互联网+政务服务”,推动企业办事“一网、一门、一次”,打造“四最”营商环境。(市工商局、市政务中心按职责分工负责)压缩重点事项审批时限,2018年底全市实现企业开办时间压缩至3个工作日以内,工业建设项目施工许可证审批手续压缩至45个工作日以内,不动产登记压缩至5个工作日以内。(市工商局、市住建委、市国土资源局、市政务中心按职责分工负责)

15.积极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 鼓励民营资本参与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提高民营资本在混合所有制企业中的比重。鼓励民营企业通过资本联合、优势互补、产业协同、模式创新等参与国有企业重大投资、成果转化和资产整合项目,符合条件的民营企业可获得控制权。(市国资委、市发改委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构建亲清新型政商关系

16.健全政企沟通长效机制。 开展民营企业大走访,各级领导班子通过定期召开座谈会、调研等方式,及时听取民营企业意见,帮助解决实际问题,打造更有温度的服务环境。对发展潜力大、社会贡献突出的民营企业建档立卡、季度走访。对重点产业、先进制造业项目,建立市、区县领导班子联系工作机制。(市民营经济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各地按职责分工负责)

17.弘扬企业家精神。 通过多种形式,大力宣传优秀民营企业创业创新典型,宣传优秀民营企业家先进事迹。(市委宣传部、市工商联、市经信委按职责分工负责)推荐符合条件的优秀民营企业家作为各级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选,参加劳动模范、“五一”劳动奖章和“三八”红旗手、青年“五四”奖章等评选。(市委组织部、市经信委、市总工会、市妇联、团市委按职责分工负责)组织我市优秀民营企业和民营企业家参加省百家优秀民营企业和百名优秀民营企业家评选。(市工商联、市经信委按职责分工负责)

18.完善企业服务机制。 强化“四送一服”双千工程对民营企业的精准服务,常态长效帮助解决困难。(市“四送一服”双千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负责)加快完善中小企业公共服务体系,建立覆盖全市的网络化、智慧化企业服务平台。重点培育市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和中小微企业综合金融服务平台,进一步完善创业创新、综合金融服务、人才培训、信息化服务等各类服务功能,为中小企业提供“找得着、用得起”的普惠服务。(市经信委、市金融办、市财政局按职责分工负责)在省级开发区设立“服务企业办公室”,开展全程帮办服务。(各区县人民政府,黄山经济开发区管委会、黄山现代服务业产业园管委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保护企业家人身和财产安全

19.保护合法权益。 加强对民营企业和企业家的正当财富和合法财产保护,坚持以发展的眼光客观看待改革开放以来民营企业经营不规范问题,按照罪刑法定、疑罪从无的原则妥善处理。细化涉案企业和人员财产处置规则,严格规范涉案财产处置,维护涉案企业和人员的合法权益。依法慎用羁押性强制措施和查封、扣押、冻结等强制措施,最大限度降低对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不利影响。严格执行刑事法律和司法解释,坚决防止利用刑事手段干预经济纠纷。(市纪委监委、市委政法委、市法院、市检察院、市公安局、市司法局按职责分工负责)制定和落实在执纪工作中对民营企业经营者合法人身和财产权益保护规定。(市纪委监委负责)

20.完善保护机制。 建立民营企业投诉维权中心,畅通反映诉求渠道,健全申诉维权协调机制,协调解决民营企业投诉中反映的重点、难点问题。(市委政法委、市经信委、市工商联按职责分工负责)支持各地建立小微企业、民营企业律师服务团等公益性法律组织,开展线上线下法律服务。(市司法局负责)对首次、轻微违法违规行为建立容错机制。(市工商局、市安监局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21.强化法治保障。 贯彻实施《中小企业促进法》,及时开展涉及民营经济发展的法规、规章的立改废释工作。(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市政府法制办、市经信委按职责分工负责)在制定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政策措施时,进行公平竞争审查。(市工商局、市政府法制办、市财政局、市商务局、市发改委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落实国家竞争政策,及时清理违反公平、开放、透明市场规则和违反平等产权保护的规范性文件,推进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执法,为民营经济发展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市工商局、市政府法制办按职责分工负责)

七、完善政策执行方式

22.加强组织协调。 调整市发展民营经济领导小组,由市委书记、市长任组长,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参加。各地要参照市级规格,进一步加强对发展民营经济工作的领导,完善工作机制。(市经信委,各地按职责分工负责)市委、市政府每年召开全市民营经济发展大会。市发展民营经济领导小组要加强统筹协调、年度考核和工作指导,发挥考核指挥棒作用,奖优罚劣。(市发展民营经济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分工负责)各级工商联组织要充分发挥桥梁纽带作用,形成推动民营经济发展的工作合力。(市工商联负责)要完善民营经济统计制度,加强运行监测分析,定期发布民营经济发展情况。(市统计局负责)加强宣传和舆论保障,营造民营企业发展良好社会氛围。(市委宣传部负责)

23.狠抓政策落实。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结合实际,制定支持民营经济各项工程实施方案、政策措施。制定政策措施时,注重政策衔接,增强政策协调性、一致性,最大限度释放政策的叠加效应。(市发展民营经济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各地按职责分工负责)加强政策宣传解读,有效推动各项政策落地落细落实,打通政策落实“最后一公里”。(市发展民营经济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各地按职责分工负责)在各项执法活动中,应保护合法合规企业权益。去产能、去杠杆对各类所有制企业执行同样标准。在安监、环保等领域微观执法过程中,避免简单化,不搞“一刀切”。(市政府法制办、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金融办、市工商局、市安监局、市环保局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24.强化督促考核。 将本意见落实情况作为“三查三问”和巡察内容,纳入市委、市政府督查范围,对企业反映好、成效显著的,予以通报;对落实不力、贻误发展的,严格问责追责。(市纪委监委、市委督查室、市政府督查室按职责分工负责)加强民营经济发展情况考核,纳入市委年度综合考核和市政府目标管理绩效考核,并将考核结果作为干部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市委组织部、市政府督查室按职责分工负责)每年以市委、市政府名义对各地民营经济发展情况予以通报,并在相关政策上给予倾斜。(市经信委、市国土资源局、市统计局、市金融办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各地要依据本实施意见精神,结合实际,制定具体贯彻落实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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