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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南市工业设计中心认定管理办法

文字:[大][中][小] 2019/3/19  浏览次数:1676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 淮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支持制造强市建设若干政策(修订稿)的通知》(淮府〔2018〕9号)、《关于印发安徽省省级工业设计中心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皖经信产业〔2014〕184号)和国家、省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淮南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工业设计是指以工业产品为对象,综合运用科技成果和工学、美学、心理学、经济学等知识,对产品的功能、结构、形态及包装等进行整合优化的创新活动。市级工业设计中心是指经淮南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经信委)认定,工业设计创新能力较强、特色鲜明、管理规范、业绩显著、发展水平居全市各行业领先地位的企业工业设计中心或工业设计企业。

第三条  工业设计中心的认定工作遵循企业自愿、择优确定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每年认定一次。

第四条  市经信委负责市级工业设计中心的认定和管理工作。各县区(园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 负责组织本地区市级工业设计中心的推荐申报工作,并协助市经信委对市级工业设计中心进行指导和管理。

第二章 基本条件

第五条  已建立工业设计中心的企业申请认定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符合产业政策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要求,认真履行社会责任,在本市本行业内具有明显的规模和竞争优势。

(二)有较强的创新能力和较高的研究开发投入,知识产权应用及保护制度健全,拥有一定数量的自主知识产权和自主品牌。

(三)重视工业设计工作,有长效的工业设计投入机制,能为工业设计中心建设创造良好的条件。

(四)已设立工业设计中心两年以上,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工业设计研究试验条件和基础设施,具备独立承担相关工业设计任务、提供工业设计服务或教育培训专业人员的能力。

(五)工业设计中心组织体系完善,机制健全,管理科学,发展规划和目标明确。

(六)工业设计中心人员队伍规模和结构合理,经验丰富,拥有较强的设计研究和创新设计能力,处于市内同行业领先地位。工业设计从业人员10人以上,其中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人员、具有技师(高级技师)职业资格的人员和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比例不低于50%(不重复累计)。

(七)工业设计中心创新能力强,业绩突出,设计产品已取得显著经济效益,近两年内获得授权专利(含版权及其他著作权)5项以上。

(八)企业两年内(截止申请日期)未发生重大质量或安全事故,没有违法行为或涉嫌违法正在接受有关部门审查的情况。

第六条  工业设计企业申请认定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符合产业政策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要求,认真履行社会责任,在本市行业内具有明显的规模和竞争优势。

(二)成立两年以上,以工业设计服务为主营业务,具有工业设计研究试验条件和基础设施,具备独立承担相关工业设计任务、提供工业设计服务和系统设计咨询服务的能力。

(三)拥有设计水平高、经验丰富的工业设计师,拥有一定规模的设计人才,队伍结构科学合理,在市内同行业中具有较强的设计人才优势。工业设计从业人员10人以上,其中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人员、具有技师(高级技师)职业资格的人员和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比例不低于50%(不重复累计)。

(四)工业设计服务水平在市内行业中处于领先地位,业绩突出,经营稳定。近两年,工业设计服务年营业收入不低于100万元且占企业总营业收入的比例不低于40%,利润率高于行业平均水平。

(五)两年内(截止申请日期)未发生重大质量或安全事故,没有违法行为或涉嫌违法正在接受有关部门审查的情况。

第三章 工作程序

第七条  企业向所在县区(园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 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淮南市工业设计中心申请表》(见附件1、附件2),并附相关证明材料(附件3)。

(二)两年来企业工业设计中心或工业设计企业建设及运行情况。

(三)有关设立批准、要素投入、获奖、知识产权等事项需附相关佐证材料或照片。

第八条  各县区(园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 组织对申报企业进行初审,确定推荐企业名单,并在规定时间内将上报文件和被推荐企业的申请材料报送市经信委。

第九条  市经信委组织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评审和必要的现场考察并提出审核意见,择优确定市级工业设计中心认定名单。

第十条  经公示七天无异议后,由市经信委公布市级工业设计中心名单。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  市级工业设计中心名单在市经信委门户网站公布,并适时更新,方便社会公众查询和监督。

第十二条  市经信委将从市级工业设计中心中择优推荐申报省级工业设计中心工业设计中心,通过市制造强市有关专项资金对市级工业设计中心重点项目给予扶持。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各县区(园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 可结合本地区实际,参照本办法组织开展本级工业设计中心的认定工作,并对工业设计中心建设给予支持和指导。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经信委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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