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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山市促进新型工业化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文字:[大][中][小] 2019/1/30  浏览次数:2254

第一条 为促进新型工业化发展,根据国务院、省政府有关规定及《黄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政府性资金引导促进重点产业发展的意见(试行)》(黄政秘〔2015〕17号)、《黄山市财政资金借转补管理办法(试行)》(黄政办秘〔2015〕32号)、《黄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促进“市级队”工业企业做大做强的实施意见》(黄政办〔2016〕6号)、《黄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黄山市绿色食品、汽车电子、绿色软包装、新材料(精细化工)等四个战略性新兴产业推进工作方案的通知》(黄政办秘〔2016〕34号)文件精神,结合本市实际,修订本办法。

第二条 市政府设立黄山市促进新型工业化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专项资金实行竞争性申报、预算管理和总量控制,采取“借转补”、事后奖补方式,支持工业企业发展和项目建设。竞争性申报项目,资金安排重点向“市级队”企业、四大主导产业及成长性好的企业倾斜。

第三条 专项资金支持范围为在本市注册、纳税,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工业企业及为工业企业服务的相关机构。

第四条 凡符合本市产业发展方向的新型工业化企业或项目,纳入市产业发展引导基金支持范围。

第五条 “借转补”方式适用以下情形:

“市级队”企业技术改造补助。对投资额300万元以上的技术改造项目且年度产值增长10%以上的“市级队”企业,按照实际设备投资额的10%给予奖补,最低不低于50万元,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第六条 事后奖补方式适用以下情形:

(一)“市级队”企业协作配套补助。鼓励“市级队”企业在市内开展协作配套,实现上下游产业链延伸,对“市级队”企业按照当年新增本地采购额的3%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200万元;“市级队”企业每新引进1个投资额3000万元且当年到位资金1000万元以上的配套企业,视项目投资规模、到位资金和当年运营等情况,给予引荐企业50万元以上奖励,最高不超过120万元。

(二)新引进工业项目奖励(含“腾笼换鸟”项目)。对新引进的总投资5000万元以上的单个工业项目,按照实际设备投资额的10%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200万元;新引进的总投资3000万元以上的单个电子信息产品制造业项目,按软件和实际设备投资额的10%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项目建设周期不超过2年。本项奖励只限市本级企业申报。

(三)重大技术改造项目补助。对列入省转型升级导向计划,总投资1000万元以上的关键核心技术攻克、高端产品开发、技术装备升级、资源消耗降低、污染排放减少等方面的单个重大技术改造项目,按照实际设备投资额的10%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四)信息产业项目补助。对总投资1000万元以上的集成电路、云计算、物联网等符合我市产业发展导向的新一代信息技术单个项目,按实际软件和设备投资额的10%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五)“专精特新”中小企业投资补助。经认定的省、市级“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围绕其主导产品进行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且项目总投资额在500万元以上,按照实际设备投资额的10%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六)专业镇龙头企业投资补助。对省级认定的产业集群专业镇内龙头骨干企业,围绕其产业集群转型升级进行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且项目总投资额在500万元以上,按照实际设备投资额的10%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七)机器换人项目补助。对工业企业改造生产工艺,采用机器化、自动化、集成化、智能化生产设备的机器换人项目,按照实际设备购置额的10%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八)新进规模以上企业奖补。对首次进入规模以上企业,奖励企业负责人2万元;对当年进入规模以上企业的“技术改造、信息化建设”等项目,按照实际设备投资额的10%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九)工业产值上台阶奖励。对年度产值首次达到5亿元的企业,每户奖励5万元。对年度产值首次达到10亿元的企业,每户奖励10万元。对年度产值首次达到20亿元的企业,每户奖励20万元。对年度产值首次达到50亿元的企业,每户奖励50万元。

(十)节能与资源综合利用奖补。对工业企业开展机电设备及系统能效提升、工业锅炉节能改造项目,按照实际设备投资额的10%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50万元。对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方式的节能技术改造项目及资源综合利用项目竣工实施后,年节能及资源综合利用量达到100吨(含100吨)标准煤以上,按每吨标准煤200元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50万元。

(十一)企业发展奖励。当年认定为省级专精特新企业、市级专精特新企业分别奖励10万元、5万元。工业企业当年获得中国驰名商标的企业奖励30万元;当年获得省级著名商标、名牌产品的企业分别奖励5万元、5万元;当年省级认定的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生产企业,每户奖励10万元;工业企业当年主导制定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企业分别奖励30万元、30万元、20万元,同一个企业主导制定同类几个标准,只按最高奖励标准享受一次。当年认定的省级企业技术中心、技术创新示范企业分别奖励30万元、10万元、10万元。

(十二)创业创新基地建设和平台建设奖补。当年新认定为省级新型工业化产业示范基地、中小微创业基地、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分别奖励30万元、10万元、10万元;当年认定的省级产业集群专业镇,给予专业镇所在地政府10万元补助;对各区县工业云平台建设,按照当年考核结果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10万元。对各级政府及经济开发区当年建成投入使用面积达10000平方米以上标准厂房,且新增5户以上小微企业入驻的给予每平方米50元的补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对各类认定的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按照当年服务于工业企业实绩,给予一定的业务补助,最高不超过30万元。

(十三)推进两化融合发展奖励。当年通过国家、省级两化融合标准认证的企业,荣获国家、省级两化融合示范企业称号的企业,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奖励。当年评定的省级信息消费体验中心给予10万元奖励;当年评定为省级信息消费创新产品,每件产品给予10万元奖励,同一企业奖励总额不超过50万元。对企业当年投入使用的信息化综合管理系统项目,总投资50万元以上,按实际购买软件、设备投资额的10%予以补助,最高不超过30万元。对取得软件著作权证书的软件销售收入首次超过500万元、1000万元的企业,分别给予10万元、20万元的奖励。

(十四)传统工艺美术保护与发展补助。为促进传统工艺美术产业传承发展,坚持文化传承和产业提升并重、推进工艺美术产业向特色化、集群化、品牌化发展。对用工20人以上、在职职工含省级以上工艺美术大师1人以上且当年销售收入50万元以上的工艺美术企业,年销售收入增幅达15%以上的给予最高不超过5万元奖励;年销售收入增幅达30%以上的给予最高不超过10万元奖励。

(十五)项目谋划、管理及规划编制补助。加大“市级队”企业重大项目谋划力度,对当年谋划并列入国家、省重点(大)项目库的项目,通过竞争性申报遴选出10个项目,每个项目给予不低于10万元的项目前期费用补助。工业主管部门编制园区主导产业发展规划给予规划编制费用50%的奖补,最高不超过10万元。工业主管部门为推进工业和信息化发展,进行项目谋划、评审、验收、督查、专家库建设等经费,按照实际发生额给予补助。

(十六)工业人才培训及市场开拓补助。市财政每年度单列市工业人才培训及市场开拓补助专项经费100万元,由市经济和信息化委根据国家年度相关政策导向,对相关人员进行系统培训。对本市企业参加政府组织的省级工业及工业产品展会分别按照规定标准予以补助。

第七条 奖补专项资金的来源,按企业税收入库同级次财政分别筹措兑现。其中,对区县级企业奖补的50%由专项资金兑现。

第八条 同一事项只能享受本办法中的某一条款,且不重复享受其他财政政策。此前本市发布的有关政策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九条 专项资金年度实施的项目申报指南,由市经济和信息化委会同市财政局根据实际情况另行制定。

第十条 本着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项目评审实施公开招标(议标),委托中标的第三方组织相关专家开展项目评审,纪检、监察部门对评审过程全程监督。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经济和信息化委会同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7年4月16日起施行。原《黄山市促进新型工业化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自施行之日起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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