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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鞍山项目申报

马鞍山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管理(暂行)办法

文字:[大][中][小] 2019/1/22  浏览次数:2628

马鞍山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管理

(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马鞍山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以下简称“工程中心”)的建设和管理,充分发挥其在工程化技术研究与开发、人才培养与引进、科技成果转化等方面的作用,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组建工程中心旨在加强我市工程化研发平台建设,培养聚集一批高素质的工程化技术带头人和技术骨干,促进产学研结合,提高科技成果的成熟度、配套性和工程化水平,带动相关行业或领域的技术进步,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和市场竞争力,为调整优化经济结构、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和建设创新型城市,提供技术支撑。

 

第三条 工程中心建设主要依托市内有关行业和领域中科技实力和创新能力较高的科研机构、高等院校和骨干龙头企业,建成开放、流动、联合、竞争的科研开发实体;鼓励企业与科研机构、高等院校联合共建工程中心。

 

第四条  工程中心的主要任务

(一)针对行业或区域发展的重大技术问题开展攻关,进行系统化、配套化和工程化研究开发,提供规模化生产的成套技术、标准、工艺、装备,并不断推出具有高附加值的系列新产品;

 

(二)实行对外开放,接受政府、企业、科研机构和高等院校等单位委托的工程技术研究、设计、试验和咨询等服务;

 

(三)为行业或领域进行人员培训,培养高素质工程技术人员和工程管理人员;联系方式:18755150022(微信同步)

 

(四)运用其工程化研究开发和设计优势,积极开展引进技术的消化、吸收与创新,成为企业吸收国外先进技术、提高产品质量的技术依托;

 

(五)在工程技术研发方面全方位地开展国内外合作与交流。参与相关行业、国家标准制定工作,促进行业、领域的科技进步。

 

第二章 工程中心的组建和评审

 第五条  市科技局根据全市经济社会发展需要,按照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开放流动、竞争择优的原则开展组建工作。原则上在相同技术领域只组建一个中心;对竞争性强、具备招标条件的工程中心建设,采取招投标的方式立项。

 

第六条  申报组建市级工程中心的单位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某一技术领域具有较强的科研实力,具备承担国家、省、市各项重点科技任务的能力。拥有较强的工程技术研究和设计基础以及成果转化经验;

 

(二)具有技术水平高、工程化实践经验丰富的技术带头人,中高级工程技术人员占工程中心总人数的比例不低于40%。领导班子改革意识强、善于创新、具有较高的管理水平;

 

(三)基本具备工程技术试验条件和基础设施,有必要的检测、分析、测试手段和工艺设备;

 

(四)拥有较强的经济实力,有筹措配套资金的能力和信誉,已初步形成自我良性循环的发展机制;

 

(五)有一批技术含量高、市场前景广阔的在研项目和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高新技术成果、发明专利或专有技术;

 

(六)产学研联系密切,与国内外高等院校或科研机构有良好稳定的科研合作关系。联系方式:18755150022(微信同步)

 

第七条  工程中心的申报、审批程序

 

(一)依托单位自愿向市科技局提出工程中心建设申请,按要求如实填写《马鞍山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建设申请书》,并提交相关附件和证明材料;

 

(二)由市科技局计划财务科牵头组织专家对申报材料进行评审论证,并根据需要进行现场考察,提出工程中心建设意见;

 

(三)建设意见报经局长办公会研究确定后批复。

 

第八条  相关业务科室代表市科技局和依托单位签订《马鞍山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建设计划任务书》,作为工程中心建设项目执行和验收考核的主要依据。

 

第三章  运行与管理

 

第九条  中心采取边组建、边运行的方式,组建期一般不超过三年。

 

第十条  中心采取市场化运行机制,面向全市相关行业、企业承接工程化研究开发任务,实行有偿服务,逐步实现科研—开发—产品—市场的良性循环。

 

第十一条  中心实行主任负责制,实行独立核算。依托单位是中心建设投入的主体。

 

第十二条 工程中心应建立健全以下各项内部管理制度和运行机制

 

(一)对外实行设备资源开放、研究项目开放、学术交流开放和人才使用开放;

 

(二)建立良好的人才流动机制,吸引国内外科技人员携带科研成果进行成果转化;

 

(三)在机构组建、项目申报、课题研究时应加强产学研结合,充分发挥各方优势;联系方式:18755150022(微信同步)

 

(四)根据国家现行关于技术转让、知识产权等规定,签订有关技术转让或合作研究合同,建立互利互惠的开放合作机制,加强技术标准的研究实施;

 

(五)建立健全诚信监管和责任追究机制,规范职业道德行为,预防和纠正科研和服务中的不端行为;

 

(六)加强知识产权的保护,对工程中心完成的专著、论文、软件等研究成果、成果转让、申报奖励、专利申请均应署工程中心名称,并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章  验收与考评

 

第十三条  工程中心的建设管理方式为:在组建期间实行中期检查,组建完成后实行验收评估,通过验收后实行动态考评。

 

第十四条  工程中心组建期间,依托单位于每年六月和十二月底前将建设及进展情况,以书面形式上报市科技局。市科技局将随时对工程中心进展情况进行检查;若发现与原组建计划要求不符,有权要求限期改进,直至撤消组建资格。

 

第十五条  工程中心完成组建任务后,应及时提出验收申请,对照《马鞍山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建设项目任务书》撰写验收报告,并提供工程中心运行的相关证明资料。经验收合格,正式授予“马鞍山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称号。

 

第十六条 工程中心的仪器设备纳入马鞍山市大型科学仪器设备共享平台实行共享服务,工程中心优先、优惠使用马鞍山市大型科学仪器设备共享平台入网仪器设备。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原市科委制订的《马鞍山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暂行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联系方式:18755150022(微信同步)QQ:28813917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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