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芜湖市项目申报

关于芜湖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备案工作的通知

文字:[大][中][小] 2018/12/20  浏览次数:3496

各县区科技局、经开区科创局,有关单位:

为加快推进全市科技企业孵化器建设,进一步营造促进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创业的良好环境,根据《芜湖市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和管理办法(暂行)》(芜科高新〔2013〕199号)和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权限下放工作要求,现就开展2018年度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备案相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备案程序

1、各申报主体应符合《芜湖市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和管理办法(暂行)》(芜科高新〔2013〕199号)规定的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条件并按要求向所在县区科技管理部门提供申报材料。

2、各县区科技主管部门负责对受理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并对照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条件,组织评审、现场查看等工作,提出认定备案意见上报市科技局。

3. 市科技局依据各县区科技管理部门的认定备案意见,下达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备案通知。

二、有关要求

1、各申报主体应以科技型创业企业为服务对象,为入孵企业提供研发、中试生产、经营的场地和办公方面的共享设施,提供政策、管理、法律、财务、融资、市场推广和培训等方面的服务。提供的相关申报资料必须真实有效。若发现有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行为的,将取消认定备案资格。 

2、各县区科技主管部门请于2018年12月28日前将市级科技孵化器备案意见和申报材料各一份行文上报市科技局高新科。


附件

 

芜湖市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和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快创新型城市建设打造经济升级版的意见》(芜市发〔2013〕10号)精神和《安徽省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和管理办法》,引导和推进我市科技企业孵化器(以下简称孵化器)的健康发展,营造科技创新型企业成长的良好环境,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孵化器是指以企业孵化场地和配套设施为依托、为科技创业人员和科技型初创企业提供必要的资源和服务、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培养高新技术企业和企业家的科技创业服务载体。

第三条 市科技局负责对全市孵化器进行宏观管理和业务指导,负责市级孵化器认定和管理。县(区)科技行政管理部门负责辖区内的孵化器规划与管理指导。

第二章 功能与目标

第四条 孵化器的主要功能是以科技型创业企业为服务对象,为入孵企业提供研发、中试生产、经营的场地和办公方面的共享设施,提供政策、管理、法律、财务、融资、市场推广和培训等方面的服务,以降低企业的创业风险和创业成本,提高企业的成活率和成功率,为社会培养成功的科技型企业和企业家。

第五条 孵化器的发展目标是落实国家自主创新战略,营造适合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创业的局部良好环境,培育高新技术企业和企业家,为区域产业升级和经济结构调整,促进经济增长方式转变做贡献。

第六条 孵化器要建立适应市场经济的运行机制,通过各种途径和手段完善服务功能,充分利用和整合科研院所、高等院校、企业和公共技术服务机构的研究、实验、测试、生产等条件,提升服务水平;逐步实现自收自支、自主经营、自我约束、自我发展的良性循环。

第三章 市级孵化器的认定

第七条 申请认定市级孵化器,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本办法第四条要求,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经营实体。

(二)孵化器发展定位、发展方向明确,内部管理规章制度健全。

(三)具有一支较高管理水平和经营能力的管理队伍,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员工占职工总数50%以上,通过孵化器专业培训的人员比例达15%以上;

(四)可自主支配的孵化场地使用面积达6000平方米以上(专业孵化器达3000平方米以上)。其中,在孵企业使用的场地(含公共服务场地)占70%以上;

(五)综合孵化器的在孵企业达20家以上,专业孵化器的在孵企业应达10家以上;

(六)孵化器中的在孵企业应有15%以上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或正在申报知识产权,在孵企业中的大专以上学历人数应占企业总人数的30%以上;

(七)孵化器拥有种子资金(孵化资金),或通过金融机构以及创投机构、担保公司等合作扶持在孵企业的发展;

(八)能够提供创业咨询、辅导和技术、金融、管理、市场等方面的服务,专业孵化器应有明确的专业发展方向,拥有专业化的技术咨询能力和管理能力。

第八条 在孵企业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企业注册地、主要研发和办公经营场所须在所属孵化器场地内;

(二)申请进入孵化器的企业,成立时间一般不超过2年;

(三)属迁入的企业,其产品(或服务)尚处于研发或试销阶段,上年营业收入不超过200万元人民币;

(四)在孵时限一般不超过3年,特殊情况下可适当延长;

(五)在孵企业入驻时使用的孵化场地面积,一般不大于1000平方米,特殊情况下可适当增加;

(六)在孵企业从事研发、生产的主营项目(产品),应符合安徽省及芜湖市产业发展方向和政策,并符合国家环保要求和节能减排标准;

(七)在孵企业开发的项目(产品),知识产权清晰,无纠纷;团队具有开拓创新精神,对技术、市场、经营和管理有一定驾驭能力。

第九条 毕业企业需具备以下条件中至少一条:

(一)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或省高新技术培育企业;

(二)经营状况良好、管理规范,主导产品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并形成一定的生产规模;

(三)被兼并、收购或在国内外资本市场上市。

第十条 申报市级孵化器的基本程序:

(一)申报主体向所在地的县(区)级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或开发区管委会提出申请;

 (二)县(区)级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或开发区管委会初审合格后,于每年7月31日前向市科技局提出书面推荐意见;

(三)市科技局组织专家评审,并依据专家意见对符合条件的单位,以文件形式确认为市级孵化器;

(四)被认定为市级孵化器的单位,其原产权和隶属关系不变。

第十一条 申请市级孵化器认定须报送的材料:

(一)《芜湖市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申报书》;

(二)事业法人证书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三)法定代表人个人材料(身份证或有效护照,学历证书,职称证书,法人代表证书等),团队成员相关证明;

(四)孵化场地及服务设施证明;

(五)孵化器各类管理制度及上年度财务报表;

(六)种子(孵化)资金证明;

(七)在孵企业、毕业企业名录及附件;

(八)在孵企业申报专利清单及附件;

(九)其他有关文件、证明。

第四章 孵化器管理

第十二条 市科技局对孵化器实行运行状况统计制度,每年进行绩效考核,并对优秀等级的孵化器通过项目方式予以扶持。

第十三条 县(区)、开发区管委会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要把孵化器建设与发展作为招商引智、引进高层次科技创业人才,提升区域自主创新能力和产业技术升级的重要手段,在孵化器的发展规划、用地、财政、税收等方面制定相应的扶持政策。

第十四条 孵化器要建立创业培训、咨询和辅导的预孵化体系,完善企业成长加速机制,延长科技企业孵化服务产业链,开展“苗圃-孵化器-加速器”科技创业孵化链条建设,针对不同发展阶段的科技企业,提供差异化服务,提高创业企业的存活率,满足毕业企业的高成长发展需求。

第十五条 孵化器应坚持“专业孵化+创业导师+天使投资”的孵化模式,探索和推动持股孵化及市场化运行机制,提升内生发展能力;建立金融担保贷款机制,与银行、投资机构合作,创新面向科技创业企业的金融产品,拓展孵化功能,促进企业的加速成长。

第十六条 孵化器毕业企业或到期尚未毕业企业,应在规定期限内迁移出孵化器,并办好有关法律和约定手续。市科技局每年对市级孵化器进行考核。对连续2年不合格且整改达不到要求的,取消其市级孵化器资格。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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