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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项目申报

关于2018年国家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园区验收复核工作的通知

文字:[大][中][小] 2018/7/9  浏览次数:2643

各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知识产权局:

  为进一步深化园区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工作,按照《国家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园区管理办法》(国知发管字〔2016〕43 号,以下简称“《办法》”)规定,结合试点示范园区的工作情况,决定开展2018年国家知识产权试点园区(以下简称“试点园区”)验收、国家知识产权示范园区(以下简称“示范园区”)复核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试点园区验收

  按照《办法》第十七条的规定,我局会同有关省(区、市)知识产权局(以下简称“省局”)对省局辖区内试点期满的试点园区(名单见附件1)进行考核验收。

  (一)验收方式

  验收工作以省局为主,我局视情况派人参加。省局应成立验收专家组,可采取实地考察、召开验收会、专家评分等方式进行验收。

  (二)验收内容

  1.依据试点园区工作方案,考核工作任务和目标完成情况;

  2.依据有关年度园区工作通知,考核试点期间按要求开展我局部署的年度工作情况;

  3.依据《办法》中《国家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园区考核指标》,考核工作指标得分情况(相关定量指标标杆值详见附件2)。

  试点园区考核验收结果按《办法》第十八条规定执行。

  (三)工作要求

  1.2018年试点期满的园区应于本通知印发日起2个月内完成验收工作。

  2.各有关省局应统筹工作安排,制订验收工作方案并报送我局专利管理司。工作方案应包括验收日期、验收专家组成员名单及验收工作具体安排等内容。

  3.现场验收结束后,验收专家组成员应共同签署《国家知识产权试点园区验收专家组评审意见表》(见附件3)一式三份;当场宣布验收结果,并将验收专家组评审意见表(一份)交给试点园区。

  4.各有关省局应于试点园区验收结束后1个月内,将验收专家组评审意见表(一份)、园区试点工作总结和每位验收专家组成员分别填写的《国家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园区考核指标打分表》(详见附件4)报送我局专利管理司。

  二、示范园区复核

  按照《办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经示范园区申请,我局对示范期满三年的示范园区进行工作复核。待复核的示范园区(名单见附件5)在示范期满3个月内未提出申请的,视为放弃复核,示范工作自动终止并取消示范园区称号。其中,纳入国家专利导航产业发展实验区的示范园区不再单独进行复核,复核结果以专利导航试点工程考核评估的结果为准。

  (一)复核方式

  我局统筹组织开展示范园区复核工作,届时会同有关省局,邀请相关专家组成复核工作组,采取实地复核的方式进行。

  (二)复核内容

  1.依据工作规划,复核规划目标和任务完成情况;

  2.依据有关年度园区工作通知,复核示范期间按要求开展我局部署的年度工作情况;

  3.依据《办法》中《国家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园区考核指标》,复核工作指标得分情况(相关定量指标标杆值详见附件2)。

  示范园区复核结果按《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执行。

  (三)工作要求

  1.2018年示范期满的园区应于今年下半年完成复核工作。各有关省局应指导示范期满的园区确定复核时间,并报送我局专利管理司,具体复核时间由我局结合省局相关工作情况统筹安排。

  2.各有关省局指导待复核的示范园区全面总结三年来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管理与服务等工作情况,提前做好准备工作。

  3.现场复核结束后,复核工作组成员应共同签署《国家知识产权示范园区复核工作组评审意见表》(见附件6)一式三份;当场宣布复核结果,并将复核工作组评审意见表(一份)交给示范园区。

  4.待现场复核结束后,我局将复核工作组评审意见表(一份)、园区示范工作总结和复核工作组成员分别填写的《国家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园区考核指标打分表》(详见附件4)一并带回,由专利管理司统一备案管理。

  请各有关省局做好相关组织协调和材料报送工作,我局将根据验收、复核整体情况,及时向各有关省局反馈。

  特此通知。

  附件: 1.2018年试点园区验收名单

     2.《国家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园区考核指标》定量指标标杆值

     3.国家知识产权试点园区验收专家组评审意见表

     4.国家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园区考核指标打分表

     5.2018年示范园区复核名单

     6.国家知识产权示范园区复核工作组评审意见表

附件6

国家知识产权示范园区复核工作组评审意见表

 

示范园区名称

 

示范任务目标

完成情况

 

考核指标平均得分

 

工作

评审

意见

 

 

 

 

 

 

 

 

 

 

 

 

 

 

是否同意

通过复核

 

 

 

专家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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