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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项目申报

关于做好2018年度国家知识产权强县工程、传统知识知识产权保护试点示范县评定工作的函

文字:[大][中][小] 2018/7/4  浏览次数:3221

各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知识产权局:

  为深入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新形势下加快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的若干意见》和《“十三五”国家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规划》有关决策部署,根据工作计划,现将2018年度国家知识产权强县工程、传统知识知识产权保护试点示范县评定工作安排通知如下。

  一、强县工程试点县评定

  (一)申报范围

  符合《国家知识产权强县工程试点、示范县(区)评定管理办法》(国知发管字〔2012〕133号)(以下简称《办法》)第五条规定的申报条件,未实施过国家知识产权强县工程的县级市和县(区)。

  (二)申报程序

  按照《办法》第六条规定的申报程序提出申报。

  (三)申报材料

  1.省(区、市)知识产权局推荐函。

  2.申报县(市、区)人民政府向省(区、市)知识产权局提出的申报函。

  3.申报县(市、区)工作状况表(见附件1)。

  4.试点工作方案。

  5.《办法》第五条要求的相关证明材料,包括:机构及专职人员的证明材料,具体包括县(市、区)关于机构、编制的批复,专职工作人员名单及联系方式等;知识产权工作资金的证明材料,具体包括财政局关于各部门预算的批复、通知等。

  二、传统知识知识产权保护试点县评定

  (一)申报范围

  符合《国家传统知识知识产权保护试点工作方案(试行)》(以下简称《方案》)第三条规定的申报条件,未实施过国家传统知识知识产权保护试点工作的县级市和县(区)。

  (二)申报程序

  按照《方案》第五条规定的申报程序提出申报。

  (三)申报材料

  1.省(区、市)知识产权局推荐函。

  2.申报县(市、区)人民政府向省(区、市)知识产权局提出的申报函。

  3.申报县(市、区)工作状况表(见附件1)。

  4.试点工作方案。

  5.《方案》第五条要求的相关证明材料,包括:机构及专职人员的证明材料,具体包括县(市、区)关于机构、编制的批复,专职工作人员名单及联系方式等;知识产权工作资金的证明材料,具体包括财政局关于各部门预算的批复、通知等。

  三、强县工程示范县评定(含传统知识工作)

  (一)申报范围

  符合《办法》第十条规定的申报条件,强县工程试点期满且考核成绩85分以上的县级市和县(区)。

  (二)申报程序

  按照《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申报程序提出申报。

  (三)申报材料

  1.省(区、市)知识产权局推荐函。

  2.申报县(市、区)人民政府向省(区、市)知识产权局提出的申报函。

  3.申报县(市、区)工作状况表(见附件1)。

  4.《国家知识产权强县工程、传统知识知识产权保护试点示范县考核表》(样表见附件2)。

  5.《办法》第十条要求的相关证明材料,其中至少包括以下材料:(1)将知识产权工作纳入年度考核指标的证明材料,具体包括下达相关知识产权目标的通知、目标考核实施细则、目标考核结果的报告(通报)等。(2)机构及专职人员的证明材料,具体包括县(市、区)关于机构、编制的批复以及专职工作人员名单。(3)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的证明材料,具体包括财政局关于预算的批复、通知等,县财政一般预算支出额度的证明材料。

  6.传统知识知识产权保护试点县还需提交传统知识保护工作开展情况的文字材料。

  四、相关工作要求

  (一)各省(区、市)知识产权局要高度重视国家知识产权强县工程试点示范县(区)、传统知识知识产权保护试点县(区)的评定工作,认真组织具备条件的县(市、区)进行申报。在推荐过程中,要按照《办法》要求突出对专利质量提升、严格知识产权保护、知识产权运营、专利质押融资等重点工作的考察。提交申报材料的截止日期为7月15日。

  (二)各省(区、市)知识产权局要对县(市、区)申报材料进行认真审核,确保材料完整、真实、准确。对以不当方式影响评定结果或在申报材料中弄虚作假的,经查实后,取消其申报资格;已取得试点示范县(区)称号的,予以取消,并对有关县(市、区)知识产权局和相关省局进行通报批评。

 

  附件:1.申报县(区)基本工作状况表

     2.国家知识产权强县工程、传统知识保护试点考核表(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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