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科技项目申报
3、专利代理
4、安徽新产品鉴定
5、可研报告编制
9、国家火炬计划
《支持“三重一创”建设若干政策 实施细则》
皖发改产业〔2017〕312号
(一)支持新建项目
1.申报条件:
(1)《安徽省战略性新兴产业“十三五”发展规划》确定领域的制造类项目。
(2)项目总投资原则上达到5亿元及以上(包括研发、建筑工程、设备采购费用等,不含土地价款,下同)。对产品技术水平国际领先或填补国内空白的项目,总投资放宽至2亿元及以上,此类项目须提供国家行业协会、检验检测等机构出具的证明材料。
(3)已形成实物工作量的在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且须自申报年度起3年内完成总投资。
(4)已购置符合《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要求的相关研发、生产及检验检测等关键设备。
(5)项目单位应具备实施该项目的资金、技术等相关能力。
2.申报材料:
(1)市(指省辖市,下同)发展改革委、财政局联合上报的文件。文件中应附项目曾获得各级财政资金支持明细。
(2)项目资金申请报告。
资金申请报告包括以下内容(下同):
(一)项目单位的基本情况和财务状况;
(二)项目的基本情况,主要包括建设背景、建设地点、建设内容、技术工艺、总投资及资金来源,以及各项建设条件落实情况等;
(三)技术工艺情况。包括技术工艺创新点、主要指标与国内外同类技术产品比较、知识产权情况等;
(四)产品市场调查和需求测算;新增投资估算和资金筹措;经济社会效益分析。
(五)申请专项资金支持的理由和政策依据。
(3)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批准文件。
(4)环保、规划、土地、节能审查部门出具的相关批复文件。
(5)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
(6)项目开工建设的证明材料。
(7)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应提交的文件。
(8)项目《固定资产投资发票明细汇总表》(按土地、设备购置及厂房建设等分类明细)。
(9)上一年度1月1日至当年申报截止时间内购置关键设备的发票及银行划款凭证。
(10)企业及企业法人代表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承诺,及不重复申报的承诺
(11)申报“一事一议”方式支持的项目,须同时报送省市“一事一议”支持建议方案。
3.支持方式:
(1)对经审核通过的项目,按对关键设备购置进行补助,补助比例为购置金额的5%。
(2)同一项目已获得过相关省级财政资金支持,兑现差额部分补助资金。曾获得过2015、2016年度省战略性新兴产业集聚发展基地专项引导资金支持的,按照应补助金额扣除已获得支持金额的差值进行补助。
(4)单个项目的获得补助的次数原则上不超过两次,补助金额累计最高不超过3000万元。
(二)奖励重大项目团队
1.申报条件:
(1)《安徽省战略性新兴产业“十三五”发展规划》确定领域的制造类项目。
(2)至申报截止日前3年内累计实际投资达到10亿元以上(不含土地价款)。
2.申报资料:
(1)市发展改革委、财政局联合上报的文件。
(2)项目资金申请报告。
(3)项目核准或备案批准文件。
(4)环保、规划、土地、节能审查部门出具的相关批复文件。
(5)会计师(审计师)事务所编制的项目竣工决算报告(投产时提供)。
(6)项目竣工验收报告(达产时提供)。
(7)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应提交的其他文件。
(8)企业及企业法人代表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承诺。
3.支持方式:
对项目企业管理技术团队和项目招商团队分别给予奖励:
10亿元及以上、30亿元以下的,各奖励100万元;
30亿元及以上、50亿元以下的,各奖励200万元;
50亿元及以上的,各奖励300万元。
项目投产后,先兑现30%奖励资金;
项目达产后,再兑现70%奖励资金。
(三)支持企业境外并购
1.申报条件:
(1)本省企业和并购的目标企业须属于战略性新兴产业制造类领域。
(2)至申报截止日前3年内完成资产交割,获得目标企业的所有权或经营管理控制权。
(3)并购获得的新技术符合《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
(4)在省内转化投资的新建项目已形成实物工作量。
2.申报材料:
(1)市发展改革委、财政局联合上报的文件。文件中应附项目曾获得各级相关财政资金支持明细。
(2)项目资金申请报告。
(3)企业跨国并购(境外投资)的批复文件。
(4)境外企业注册证明(股东变更证明)。
(5)最终控制方证明、保密协议、资产评估报告及聘请的律师方出具的并购证明材料。
(6)并购合同副本(签约双方、并购方式及内容、并购金额、签约时间、签字页等,其中,商务条款需翻译成中文)。
(7)外汇汇出核准文件,资金汇出证明或相关具有法律效力的证明。
(8)省内新建项目核准或备案文件。
(9)环保、规划、土地、节能审查部门出具的相关批复文件。
(10)项目建设的证明材料。
(11)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
(12)企业及企业法人代表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承诺。
3.支持方式:
(1)补助比例为经认定的并购标的额的5%。
(2)同一项目已获得过相关省级财政资金支持,兑现差额部分补助资金。
(3)单个项目的补助资金原则上为一次性安排,补助最高可达3000万元。
(4)境内建设项目不再享受其他条款政策。
(四)支持高新技术企业成长
1.申报条件:
申报类别1:在本省注册、上一年度1月1日至当年申报截止日时间内首次达到规模以上的高新技术企业。
申报类别2:在本省注册、上一年度主营业务收入超过1亿元的规模以上、近3年(不含申报当年)入库税收年均增速不低于20%、上一年增速不低于全省税收平均增速的高新技术企业。
2.申报材料:
申报类别1:
(1)市发展改革委、统计局联合上报的文件。
(2)高新技术企业证书。
(3)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
申报类别2:
(1)市发展改革委、财政局、统计局联合上报的文件。
(2)高新技术企业证书。
(3)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
(4)经会计师(审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企业近3年财务报告。
(5)企业近3年纳税情况及相关票据。
(6)企业及企业法人代表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承诺。
3.支持方式:
(1)申报类别1:
对规模以下高新技术企业首次达到规模以上的,奖励10万元。
(2)申报类别2:
对主营业务收入超过1亿元的规模以上高新技术企业、近3年主要贡献指标年均增速不低于20%、上一年增速不低于全省平均增速的,一次性奖励1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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