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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鞍山项目申报

关于印发《马鞍山市假冒专利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细则》的通知

文字:[大][中][小] 2018/5/8  浏览次数:2809

  各有关单位:

  为规范全市专利行政执法行为,正确行使自由裁量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安徽省专利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并参照《安徽省假冒专利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指南》、《安徽省假冒专利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细化标注》,我局制定了《马鞍山市假冒专利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马鞍山市知识产权局

  2018年5月7日

  马鞍山市假冒专利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细则

  本细则对应《马鞍山市科学技术局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第1项,权力类型:行政处罚,项目名称:对假冒专利行为的处罚。

  一、假冒专利行为认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八十四条:下列行为属于专利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的假冒专利的行为:

  (一)在未被授予专利权的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标注专利标识,专利权被宣告无效后或者终止后继续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标注专利标识,或者未经许可在产品或者产品包装上标注他人的专利号;

  (二)销售第(一)项所述产品;

  (三)在产品说明书等材料中将未被授予专利权的技术或者设计称为专利技术或者专利设计,将专利申请称为专利,或者未经许可使用他人的专利号,使公众将所涉及的技术或者设计误认为是专利技术或者专利设计;

  (四)伪造或者变造专利证书、专利文件或者专利申请文件;

  (五)其他使公众混淆,将未被授予专利权的技术或者设计误认为是专利技术或者专利设计的行为。

  专利权终止前依法在专利产品、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标注专利标识,在专利权终止后许诺销售、销售该产品的,不属于假冒专利行为。

  销售不知道是假冒专利的产品,并且能够证明该产品合法来源的,由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责令停止销售,但免除罚款的处罚。

  二、假冒专利行为行政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十三条:假冒专利的,除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外,由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责令改正并予公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四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八十四条第三款:销售不知道是假冒专利的产品,并且能够证明该产品合法来源的,由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责令停止销售,但免除罚款的处罚。

  《安徽省专利条例》第四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假冒专利的,除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外,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责令改正并予公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四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安徽省专利条例》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明知其他单位和个人假冒专利,而为其提供资金、场所、生产设备、运输、销售、广告、印刷等生产经营的便利条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两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安徽省专利条例》第四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三款规定,拒绝提供或者隐瞒、转移、销毁与案件有关的资料,或者隐藏、转移、变卖、毁损登记保存的物品的,由管理专利的工作部门依法处理;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律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罚。

  三、假冒专利行为行政处罚基准

  (一)不予处罚:

  (1)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行政处罚:

  1、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

  2、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

  3、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4、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假冒专利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

  5、其他依法不予处罚的。

  (2)属于下列情形的,责令改正并予公告,免于罚款:

  1、销售不知是假冒专利的产品,并且能够证明该产品合法来源的;

  2、专利申请当中尚未授予专利权而标注专利标识的;

  3、非法经营数额在0.5万元以下的;

  4、其他属于情节轻微的情形。

  (二)从轻处罚:

  (1)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处罚:

  1、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

  2、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3、在共同违法行为中起次要或辅助作用的;

  4、积极配合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5、受他人胁迫实施违法行为的;

  6、其他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

  (2)属于下列情形的,责令改正并予公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下罚款:

  1、非法经营数额在0.5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2万元以下的;

  2、给权利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下的;

  3、专利权被宣告全部无效、专利权期满、专利权人声明放弃专利权或专利权因未缴年费终止,逾期但不足6个月继续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标注专利标识的;

  4、其他依法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情形。

  (三)一般处罚:

  属于下列情形的,责令改正并予公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1、非法经营数额在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

  2、给权利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的;

  3、专利权被宣告全部无效、专利权期满、专利权人声明放弃专利权或专利权因未缴年费终止,逾期6个月以上不足12个月继续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标注专利标识的;

  4、其他依法不属于从轻、减轻或从重处罚的情形。

  (四)从重处罚:

  (1)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处罚:

  1、违法行为情节恶劣,造成严重后果的;

  2、不听劝阻、继续实施违法行为的;

  3、在共同实施违法行为中起主要作用的;

  4、多次实施违法行为、已受过行政处罚的;

  5、隐匿、销毁违法证据或者有其他妨碍执法行为的;

  6、胁迫、教唆、诱骗他人实施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

  7、打击报复举报人、证人、鉴定人的;

  8、其他依法从重行政处罚的情形。

  (2)属于下列情形的,责令改正并予公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4倍以下罚款 ;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1、非法经营数额在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

  2、给权利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5万元以上40万元以下的;

  3、专利权被宣告全部无效、专利权期满、专利权人声明放弃专利权或专利权因未缴年费终止,逾期12个月以上继续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标注专利标识的;

  4、伪造或者变造专利证书、专利文件或者专利申请文件的;

  5、假冒两项以上他人专利,非法经营额在10万元以下的,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5万元以下的;

  6、违法情节恶劣,屡教不改的;

  7、其他依法从重处罚的情形。

附件:马知(2016)25号 关于印发《马鞍山市假冒专利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细则》的通知.pdf [2.1 M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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