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阜阳市院士工作站资助经费管理办法(试行)

文字:[大][中][小] 2017/7/19  浏览次数:2650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快推进我市院士工作站建设,规范院士工作站资助经费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阜阳市实施双轮驱动战略促进创新创业人才发展的若干政策》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资助经费是指由财政承担的给予院士及其团队在我市开展工作的经费。

    第三条  市财政设立“阜阳市实施双轮驱动战略促进创新创业人才发展资金”,对新获批登记备案的安徽省院士工作站,每家给予最高100万元的建站资助和站院士生活补助。

    第四条  使用原则

    (一)专款专用原则。资助经费必须单独建帐,专款专用,按规定用于补助院士及其团队在我市开展工作,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

    (二)效益原则。资助经费的使用和管理,必须厉行节约,防止损失浪费,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二章  使用范围

    第五条  资助经费主要用于改善工作站条件、补助合作项目和培养工作站人才等,具体如下:

    (一)改善工作站条件:指工作站制度建设、办公场所建设、配套生活建设、科研设施(设备)及信息化建设等。

    (二)补助合作项目:指工作站合作项目研究和管理、与项目相关的费用,包括实验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科研业务费、差旅费、专家咨询费等。

    (三)培养工作站人才:指与工作站合作项目有关的人才的培训费用等。

第三章  资金拨付

第六条  院士工作站资助经费按年度拨付,每家院士工作站累计资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第七条  对于新获批登记备案的安徽省院士工作站,每家一次性给予50万元的建站启动资金资助。

第八条  对于已登记备案且运行一年以上的院士工作站,视参加省绩效评价结果给予相应奖补,其中,评价等次为优秀的奖励50万元,等次为良好的奖励40万元,等次为合格的奖励30万元。绩效评价奖励不重复资助。

    第九条  拨付程序:

    (一)院士工作站向市科技局提出经费申请,并附上省科技厅同意登记备案或绩效评价结果等相关证明。

    (二)市科技局对经费申请报告进行审查,提出经费拨付意见,报市政府审批。

    (三)经市政府审批同意后,由财政部门按照相关规定拨付资金。

第四章  监督与管理

    第十条  院士工作站财务要做到专款专用、专账核算、手续完备、账目清楚、结算准确。凡不符合上述规定或弄虚作假的,一经发现并查实后,追回已拨付资助经费,并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一条  资助经费的使用情况应主动接受科技、财政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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